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之欧阳光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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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之欧阳光明创编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青霉素类

本类药物可分为:

一)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细菌的药物,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V(苯氧甲基青霉素)。

二)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甲氧西林(现仅用于药敏试验)、苯唑西林、氯唑西林等。

本类药物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但抗菌作用较差,对青霉素酶稳定;因产酶而对青霉素耐药的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敏感,但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耐药。

三)广谱青霉素,抗菌谱除革兰阳性菌外,还包括:

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者,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者,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呋布西林、替卡西林。

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3、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

4、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

5、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6、本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

因此溶媒不宜用葡萄糖,而应用氯化钠。

二、头孢菌素类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

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替唑、头孢硫脒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和头孢羟氨苄等。

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但对假单孢菌、不动杆菌、沙雷杆菌、粪链球菌无效;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孟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和头孢丙烯等。

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和头孢他定还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唑肟、头孢地嗪、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他定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头孢他美酯、头孢地尼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

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孢他定相仿,对金葡菌等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所有头孢菌素类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肠球菌属抗菌作用均差,故不宜选用于治疗上述细菌所致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2、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先前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

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

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

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3、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

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4、氨基糖苷类和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合用可能加重前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5、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

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三、单环类

氨曲南抗菌谱为革兰阴性菌,对阳性菌无效,不适合社区感染。

对铜绿假单孢菌的作用低于头孢他定,与庆大霉素相近;对于质粒传导的β内酰胺酶,本品较三代头孢菌素稳定,建议用于对β内酰胺类过敏的阴性菌感染患者。

注意事项:

1、本品对肝脏毒性不大,但对肝功能已受损的患者应观察其动态变化。

2、本品与头孢西丁在体外与体内起拮抗作用。

四、氧头孢类

拉氧头孢抗菌性能与第三代头孢菌素相近,对多种革兰阴性菌有良好的抗菌作用。

对厌氧菌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同时对β内酰胺酶稳定。

注意事项:

用药后可致明显出血(有时是致命的),预防使用维生素K每周10mg可防止凝血酶原减少,由于某种原因这种毒性,临床上宁可选用其他第三代头孢菌素。

五、头霉素类

头霉素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的作用显著低于第一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阴性菌作用优异。

本类药物对革兰阴性菌β内酰胺酶稳定。

头孢西丁、头孢美唑的抗菌谱类似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米诺、头孢替坦与第三代头孢菌素相近。

本类药物对厌氧菌如脆弱拟杆菌有较强的作用。

六、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本类药物适用于因产β内酰胺酶而对β内酰胺类药物耐药的细菌感染,但不推荐用于对复方制剂中抗生素敏感的细菌感染和非产β内酰胺酶的耐药菌感染。

目前临床应用者有氨苄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和头孢哌酮舒巴坦。

注意事项:

1、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替卡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患者禁用。

对以上合剂中任一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该合剂。

2、有头孢菌素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3、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4、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

5、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和早产儿;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也不推荐在儿童患者中应用。

七、碳青霉烯类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对各种革兰阳性球菌、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和多数厌氧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多数β内酰胺酶高度稳定,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等抗菌作用差,临床主要用于产ESBLs的革兰阴性菌。

目前在国内应用的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有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和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3、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有癫痫史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及肾功能减退患者未减量用药者,因此原有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患者有指征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4、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八、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

林可霉素适用于敏感肺炎链球菌、其他链球菌属(肠球菌属除外)及甲氧西林敏感金葡菌所致的各种感染。

克林霉素适用于厌氧菌、肺炎链球菌、其他链球菌属(肠球菌属除外)及敏感金葡菌所致的下呼吸道感染和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常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腹腔感染及盆腔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的患者。

2、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注意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有前列腺增生的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潴留。

5、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

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肝功能损害的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九、大环内酯类

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等。

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地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

①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②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组织炎;③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2)军团菌病。

(3)衣原体属、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

(4)其他:

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

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十、糖肽类

一)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万古霉素及去甲万古霉素适用于耐药革兰阳性菌所致的严重感染,特别是耐甲氧西林金葡菌(MRSA)或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CNS)、肠球菌属及耐青霉素肺炎链球菌所致感染;也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患者的严重革兰阳性菌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过敏的患者。

2、不宜用于:

(1)预防用药;

(2)MRSA带菌者;(3)粒细胞缺乏伴发热患者的常规经验用药;(4)局部用药。

3、本类药物具一定肾、耳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尿常规与肾功能,监测血药浓度,注意听力改变,必要时监测听力。

4、有用药指征的肾功能不全、老年人、新生儿、早产儿或原有肾、耳疾病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同时监测血药浓度,疗程一般不超过14天。

5、万古霉素属妊娠期用药C类,妊娠期患者应避免应用。

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应避免将本类药物与各种肾毒性药物合用。

7、与麻醉药合用时,可能引起血压下降。

必须合用时,两药应分瓶滴注,并减缓万古霉素滴注速度,注意观察血压。

二)替考拉宁

临床用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氨苄西林肠球菌所致的系统感染(对中枢性感染无效)。

注意事项:

1、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慎用,用药时监测肾功能。

2、本品与万古霉素有交叉耐药。

与耳毒性、肾毒性药物联用可导致毒性增强。

十一、夫西地酸

主要对阳性菌及奈瑟球菌、结核杆菌有抗菌作用,用于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所致的周围感染。

注意事项:

本品可致黄疸,禁用于肝病患者。

十二、磷霉素

可用于治疗敏感金葡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包括甲氧西林敏感及耐药株)和链球菌属、流感嗜血杆菌、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所致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治疗严重感染时需加大治疗剂量并常须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如治疗耐甲氧西林金葡菌重症感染时与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联合。

注意事项:

1、既往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2、磷霉素与ß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联合时多呈协同抗菌作用。

3、每克磷霉素钠盐含0.32g钠,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及需要控制钠盐摄入量的患者应用本药时需加以注意。

4、静脉用药时,应将每4g磷霉素溶于至少250ml液体中,滴注速度不宜过快,以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十三、恶唑酮类

利奈唑胺,对MRSA、MRCNS有效,因阳性菌对万古霉素发生MIC漂移现象,故对重症阳性菌感染,利奈唑胺优于糖肽类。

临床尚可用于控制耐万古霉素屎肠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等。

注意事项:

1、本品的应用应严格限于适应症。

十四、氨基糖苷类

中、重度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有:

(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核糖霉素。

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

(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异帕米星、小诺米星、依替米星。

(3)抗菌谱与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口服或局部应用者有新霉素与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

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

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

注意事项:

1、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

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

需注意局部用药时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菌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抗菌作用差,又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因此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

由于其毒性反应,本类药物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4、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临床有明确指征需应用时,则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

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同用。

与注射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合用时可能增加肾毒性。

8、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十五、多肽类

多粘菌素、粘菌素只对某些阴性菌有效。

临床主要应用于铜绿假单孢菌及其他假单孢菌引起的创面、尿路以及眼、耳、气管等部位感染,也可用于耐多药的鲍曼不动杆菌感染。

注意事项:

1、对肾脏的损害较多见,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

2、不应与其他有肾毒性或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的药物联合应用,以免发生意外。

十六、喹诺酮类

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主要作用于革兰阴性菌,对革兰阳性菌有一定作用。

临床上常用者为氟喹诺酮类,有诺氟沙星、依诺沙星、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

近年来研制的新品种特别是第四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对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的抗菌作用增强,对衣原体属、支原体属、军团菌等细胞内病原或厌氧菌的作用亦有增强,已用于临床的有左氧氟沙星、加替沙星、莫西沙星等。

注意事项:

1、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2、18岁以下未成年患者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制酸剂和含钙、铝、镁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可减少本类药物的吸收,应避免同用。

4、妊娠期及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

5、本类药物偶可引起抽搐、癫痫、神志改变、视力损害等严重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减退或有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中易发生,因此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有癫痫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

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以防发生由于药物在体内蓄积而引起的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严重不良反应。

6、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皮肤光敏反应、关节病变、肌腱断裂等,并偶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等,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

十七、硝基咪唑类

本类药物对厌氧菌、滴虫、阿米巴和蓝氏贾第鞭毛虫具强大抗微生物活性。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硝基咪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妊娠早期(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应用。

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粒细胞减少及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基础疾患及血液病患者慎用。

4、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5、肝功能减退可使本类药物在肝脏代谢减慢而导致药物在体内蓄积,因此肝病患者应减量应用。

十八、磺胺类药

一)全身应用的磺胺类药:

本类药物适用于大肠埃希菌等敏感肠杆菌科细菌引起的急性单纯性尿路感染;敏感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其他链球菌所致的中耳炎,脑膜炎奈瑟球菌所致的脑膜炎。

SMZco可治疗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其他链球菌所致的急性中耳炎,大肠埃希菌等敏感株引起的反复发作性、复杂性尿路感染、伤寒和其他沙门菌属感染,卡氏肺孢菌肺炎,以及星形奴卡菌病。

复方磺胺嘧啶亦可作为脑膜炎奈瑟球菌的预防用药。

磺胺林与甲氧苄啶合用对间日疟及恶性疟原虫(包括对氯喹耐药者)有效。

磺胺多辛与乙胺嘧啶等抗疟药联合可用于氯喹耐药虫株所致疟疾的治疗和预防。

二)局部应用磺胺类药:

磺胺嘧啶银主要用于预防或治疗Ⅱ、Ⅲ度烧伤继发创面细菌感染,如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葡菌、肠球菌属等引起的创面感染。

醋酸磺胺米隆适用于烧伤或大面积创伤后的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磺胺醋酰钠则用于治疗结膜炎、沙眼等。

柳氮磺吡啶口服不易吸收,主要用于治疗溃疡性结肠炎。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磺胺类药物过敏以及对呋塞米、矾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剂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多见,并可表现为严重的渗出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因此过敏体质及对其他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本类药物可致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变化。

4、本类药物可致肝脏损害,可引起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肝坏死,用药期间需定期测定肝功能。

肝病患者应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5、本类药物可致肾损害,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

肾功能减退、失水、休克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易加重或出现肾损害,应避免使用。

6、本类药物可引起脑性核黄疸,因此禁用于新生儿及2月龄以下婴儿。

7、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避免用本类药物。

8、用药期间应多饮水,保持充分尿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必要时可服用碱化尿液的药物。

十九、硝基呋喃类

国内临床应用的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

呋喃西林仅局部用于治疗创面、烧伤、皮肤等感染;也可用于膀胱冲洗。

呋喃妥因适用于大肠埃希菌、腐生葡萄球菌、肠球菌属及克雷伯菌属等细菌敏感菌株所致的急性单纯性膀胱炎;亦可用于预防尿路感染。

主要用于治疗志贺菌属、沙门菌、霍乱弧菌引起的肠道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呋喃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在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时应用呋喃妥因可发生溶血性贫血,故新生儿不宜应用。

成人患者缺乏此酶者也不宜应用。

3、哺乳期患者服用本类药物时应停止哺乳。

4、大剂量、长疗程应用及肾功能损害患者可能发生头痛、肌痛、眼球震颤、周围神经炎等不良反应。

5、呋喃妥因服用6个月以上的长程治疗者偶可发生弥漫性间质性肺炎或肺纤维化,应严密观察以便及早发现,及时停药。

6、呋喃唑酮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服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二十、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抗生素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美他环素(甲烯土霉素)和米诺环素(二甲胺四环素)。

四环素类曾广泛应用于临床,由于常见病原菌对本类药物耐药性普遍升高及其不良反应多见,目前本类药物临床应用已受到很大限制。

当前,四环素类主要应用于立克次体、衣原体、支原体及回归热螺旋体等非细菌性感染和布氏杆菌病。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仍可谨慎应用。

5、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原有肝病者不宜应用。

二十一、酰胺醇类

氯霉素,临床主要用于伤寒、副伤寒和其他沙门菌、脆弱拟杆菌感染。

与氨苄西林合用于流感嗜血杆菌性脑膜炎。

由脑膜炎球菌或肺炎链球菌引起的脑膜炎,在患者不宜用青霉素时,也可用本品。

外用治疗沙眼或化脓菌感染。

注意事项:

1、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本药。

2、由于氯霉素的血液系统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周围血象,如血液细胞降低时应及时停药,并作相应处理。

避免长疗程用药。

3、禁止与其他骨髓抑制药物合用。

4、妊娠期患者避免应用。

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

婴幼儿患者必须应用本药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肝功能减退患者避免应用本药。

二十二、抗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药

本类药物主要包括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对氨水杨酸,以及异烟肼-利福平(卫非宁)和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卫非特)两个复方制剂。

二十三、抗麻风分枝杆菌药

本类药物主要包括氨苯砜、沙利度胺和氯法齐明。

二十四、抗真菌药

一)抗生素类:

两性霉素B、灰黄霉素、制霉菌素、克念菌素、球红霉素、曲古霉素

二)氟胞嘧啶

三)唑类抗真菌药:

酮康唑、益康唑、咪康唑、克霉唑、联苯苄唑、氟康唑、伊曲康唑、伏立康唑

四)烯丙胺类:

萘奈芬、特比萘芬

五)棘白菌素类(多肽类):

卡泊芬净、米卡芬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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