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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震应急预案

慈溪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2震情灾情处理

  4.3分级响应

  4.4现场处置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技术系统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7.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应急

  7.3特殊时期戒备

  7.4应对毗邻震灾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2监督检查

  8.3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或者海域、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1.4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4.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4.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4.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重大

6.0—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3—49人

较大

5.0—6.0级

一般地震灾害

3人以下

一般

3.5—5.0级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

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5.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基层、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武警、驻慈部队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本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府办主任,市应急办负责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局长。

  成员:

市人武部、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局(地震办)、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台、慈溪日报社、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浙江移动慈溪分公司、武警慈溪中队、市人防办等单位的负责人。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慈部队和武警慈溪中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工作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震情监视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八个专业小组。

  2.2.1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设在市科技局,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

根据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震情监视组

  震情监视组主要职责:

负责地震跟踪监测及异常情况调查落实;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

  2.2.3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发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驻慈部队、武警慈溪中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设施;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2.2.4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慈溪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地震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

  2.2.5交通治安组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武警慈溪中队、市电信局、浙江移动慈溪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2.2.6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2.2.7灾民安置组

  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科技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2.2.8次生灾害防御组

  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市地震电磁波前兆监测站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管理,保证省、宁波市地震前兆台网的正常运行,并与省、宁波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向市政府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省、宁波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市防震工作。

  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位于预报区范围内)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政府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

加强震情监视,根据震情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各镇(街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3.3预警发布

  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我市位于预报区范围内),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和省、宁波市地震局报告。

  各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1.1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省、宁波市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宁波市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的,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1.2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宁波市政府决定。

  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政府报宁波市应急办和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核准后,由市政府决定。

  4.2震情灾情处理

  4.2.1震情速报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3.0级以上地震,市科技局(地震办)应在25分钟内将宁波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市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震后45分钟内将确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报告市应急办公室,同时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科技局(地震办)在震后30分钟内(夜晚延长至1.5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市应急办和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市科技局(地震办)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震区有关镇(街道)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震区有关镇(街道)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地震办)。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2小时内将本地区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市政府,市政府在3小时内将汇总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告宁波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市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供电、通信、文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同时将灾情抄送市民政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及国外人员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办等外事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

市外办等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外事部门。

  4.3分级响应

  4.3.1Ⅳ级响应

  在宁波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政府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落实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宁波市政府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在震后1小时内请求省、宁波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及地震现场流动观测组,开展宏观调查和地震影响(灾情)调查,分析判定地震趋势。

市科技局(地震办)及时将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初步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报告市政府。

  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负责以下应急工作:

一是建议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决定采取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二是迅速派出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驻慈部队、武警慈溪中队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灾区房屋、水库、公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及抢险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路径等建议;三是派遣现场指挥部赴灾区,到达灾区后全权指挥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按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未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市科技局(地震办)根据震情趋势分析意见,决定下一步工作:

如本市稍后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解除地震应急状态;如本市稍后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经市政府决定启动临震应急响应程序。

  4.3.2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宁波市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紧急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将有关灾情及影响情况迅速上报省、宁波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为国务院和省、宁波市政府派出的地震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4现场处置

  应对地震灾害,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有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驻慈部队、武警慈溪中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建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4.4.1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以及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市外支援队伍;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4.3灾区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对受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调查总结

  由市科技局(地震办)、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镇(街道),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以消防大队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并适当配备地震专业搜救设备。

  市级医疗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的医疗救护队。

  市级各有关部门组建的工程抢险队。

  武警慈溪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地震紧急救援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

  6.2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浙江移动慈溪分公司等通信单位,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保持与省、宁波市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6.3物资装备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器械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

  市经济发展局、贸易粮食局负责通用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

  市交通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准备。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抢险器械准备。

  市水利局和当地政府负责水库、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

  道路、铁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6.4避难场所的准备

  各镇(街道)在规划和建设中,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5技术系统保障

  依托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和正确处置。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省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

市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有关镇(街道)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适时向预报区发布避震撤离通知。

  市地震办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取得震情趋势判断。

  建设、水利、供电、通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武警慈溪中队对党政机关、电台、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宣传和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民政、贸易粮食、卫生、医药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则按前述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进入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7.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地震部门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市科技局(地震办)根据省、宁波市地震局的震情趋势判断及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确定宣传口径,及时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地震部门关于地震谣传情况的汇报,部署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省地震局派出工作组协助平息谣传。

  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政府负责将应急情况报告省、宁波市政府,并抄送省、宁波市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本市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科技局(地震办)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海域发生地震,使我市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地区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市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宁波市政府,并抄送省、宁波市地震局,在省、宁波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公众信息交流

  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公安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及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1.3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科技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慈溪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

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宁波市地震局备案。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地震办)承担。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地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慈溪市抗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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