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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各类事故的报告、勘察、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的分类

(1)按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为三类

1、轻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轻伤的。

2、重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

3、死亡:

指人的生命不复存在的。

(2)按事故类别分为八类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可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放炮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及其它事故等八类。

2、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

非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二、三级。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含8h)以上的;

2、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发生火灾造成采区封闭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4、发生水灾使全矿井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5、采区通风不良,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的;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的;

8、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含2h)以上8h以下的;

2、井下发火造成采掘工作面封闭的;

3、发生水灾造成采区停产的;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10m以下的;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5m以下的;

7、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10m以下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含30min)以上2h以下的;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井下发火但影响范围不大的;

4、发生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m的;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m的;

7、巷道冒顶长度小于5m的。

3、重大未遂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未遂事故

1、矿井巷道或工作面风流中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严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主要通风机或分区主要通风机停风30min以上的;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50min以上的;

4、运输斜坡跑车;

5、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6、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7、3KV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8、炸药爆炸;

9、巷道贯通前通风设施构筑不到位,贯通时无区队干部现场跟班,造成风流紊乱瓦斯超限;

10、安全监测监控设施严重失去监控功能,不能准确传输反映监测地点瓦斯浓度的;

11、巷道贯通时未按设计要求,出现重大偏差;

12、绞车、溜尾固定不牢,拉翻绞车、溜子机尾;

13、非正常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

4、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矿调度。

(2)所有人员在现场一旦发现或看到发生事故,必须做到:

1、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报告工作和抢救工作要同时进行;

3、必须保护现场,等待勘察现场人员或调度的通知,同意动现场或撤离后方可安排行动;

4、现场人员必须向事故调查人员及时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3)事故报告人员报告事故时,必须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及初步原因等。

(4)矿调度及安监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弄情事故情况,做好记录,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矿领导、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值班领导报告。

同时必须向领导征求参加现场勘察、事故追查人员范围并通知人员到位。

(5)各级领导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矿调度室,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组织进行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预案,组织事故抢救。

(6)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调度有权安排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任何人员到现场监督、督促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具体是: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调度接到汇报后首先通知公司当日跟班领导现场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值班长,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部室同时做好抢救事故准备,然后责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组织抢救,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时,调度接到汇报后,首先通知当日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部室负责人征求参加现场勘察、事故追查人员范围,调度责令事故单位副队长以上领导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分管部室主要领导坐镇调度室指挥抢救事故。

3、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时,调度接到汇报后,首先通知当日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部室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征求参加现场勘察、事故追查人员范围,公司分管领导坐镇调度指挥抢救事故,同时调度责令事故单位副队长以上领导及分管部室副部长以上领导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调度接到汇报后,首先通知当日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部室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并征求参加现场勘察、事故追查人员范围,公司主要领导坐镇调度指挥抢救事故,并成立事故抢救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公司总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组织抢救事故,同时调度责令事故分管部室主要领导及事故单位副队长以上领导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同时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事故现场勘察

(1)参加现场勘察人员包括矿领导、有关专业副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相关人员。

(2)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勘察,并组织或参与事故追查。

(3)现场勘察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要详细了解事故所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6、事故追查

(1)事故发生后,矿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追查。

(人身事故由安监处牵头、机电事故由机电工区牵头、通风事故由通风部牵头、顶板提升运输事故由生产部牵头、其它事故由总调度牵头,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配合) 

(2)事故追查人员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凡发生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严格执行公司《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进行追查,矿派相关单位及业务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

(4)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值班领导牵头,安监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追查,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5)凡发生的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当日矿值班领导牵头,各对口专业副总组织,矿调度、生产部、通风部或机电工区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追查,安监处派员参加并监督事故追查的全过程。

追查结束后,牵头单位必须及时按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一式两份向安监处打出追查报告。

(6)对各类事故的追查,均不得过班、过夜;事故追查报告必须在事故追查结束后4小时之内,及时由牵头单位负责一式两份上报安监处。

(7)事故追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分析

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一般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间接原因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后果扩大的因素。

2、在分析事故时,一般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3、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4、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最后按组织程序提交安监处或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5、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公开处理结果,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8、事故处理规定

(1)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人身事故

a 发生轻伤事故:

对直接和重要事故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队长、跟班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部(区)长、包队副部(区)长,处以100-3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安全副职处以300元的罚款,事故单位的队长在矿安全例会上做检查。

b 发生重伤事故:

对直接和重要责任者,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并执行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部(区)长、包队副部(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并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事故单位的部(区)长在矿安全例会上介绍事故经过及原因,事故队组队长在矿月底大会做检查。

c 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在执行省及集团追查处理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文件相关文件规定,本着“从严从重”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d 以上规定如与安监部门处罚有冲突,以重者执行。

2、非人身伤亡事故

a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参照轻伤事故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b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c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参照死亡事故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d 对隐瞒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重处理。

e 地面单位凡发生人身伤亡和等级非伤亡事故,矿将严格对照井下事故处理规定,加倍处罚。

(2)对集体的处罚

1、井下单位:

a 井下发生死亡事故,除执行公司安全一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责任单位的队级及队级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生活费;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一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若造成上级部门罚款,则由责任单位全额负担(可分月扣除)。

b 井下发生一级非人身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除执行公司安全一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责任单位的队级及队级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生活费;发生二、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一号文件规定,若造成上级部门罚款,则由责任单位全额负担(可分月扣除)。

2、地面单位:

地面单位发生事故,对照井下事故进行加倍扣罚,直到扣完安全结构工资。

3、凡井下或地面生产场所发生病亡或意外死亡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等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本制度,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职能科室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按事故追查报告处理。

7、对领导的处理按照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综掘二队

二零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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