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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板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摘自《学院内控制度汇编》(呼职院发〔2018〕142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是指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单位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行政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一)资产分类

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二)各类资产的具体定义

1.投资

投资是指单位按照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单位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单位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或股权性质的投资。

2.存货

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确认为固定资产。

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5.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7.政府储备资产

政府储备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资产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单位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四条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由院长领导,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综合管理,归口负责部门(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教务处、实习实训处、网络管理中心、图书馆、学工处)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教务处、实习实训处、网络管理中心、图书馆、学工处的部门业务负责人(成员名单具体见任命名单)。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资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院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院长办公会报党委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的日常决策机构。

(一)院长办公会(重要事项)/党委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与决策需报送外部主管部门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登记、纠纷等)申报、立项、审批相关事项;

2.按照权限审核与决策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作废,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以及各部门之间资产的调剂研究审查后按照分管权限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审核与决策资产日常管理的相关事项;

3.适时召开国有资产管理专题会议,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审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拟定会议研究议题;

3.组织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专题会议的部署和决定;

4.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归口部门为国资处。

国资处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总账及卡片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验收、编号、发放及日常的监督检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学院资产购置、处置、调拨、评估、清查、产权、纠纷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

(五)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负责核对、监督学院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七)组织实施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归口部门为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制度审查;

(二)按规定权限,会同国资处对各部门上报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汇总编制资产采购的财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国有资产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四)参与国有资产验收,确定国有资产价值;

(五)参与对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价值评估;

(六)参与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七)参与国有资产内部调剂工作;

(八)参与国有资产使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负责部门包括:

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教务处、实习实训处、网络管理中心、图书馆、学工处。

各归口负责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计划财务处

1.负责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2.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

1.负责学院档案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校名、校誉的管理工作;

4.负责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礼堂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

1.负责学院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总体管理及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配置、购置、采购、验收、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总体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存货包含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总体管理工作;

4.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5.负责消防、安防实施设备的管理;

6.负责物业用品的管理;

7.负责学院车辆的管理;

8.负责学院资产的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1.负责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学院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教务处

1.负责理论课教室相关的房屋、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理论课教室相关的辅助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3.负责理论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实习实训处

1.负责实验、实习、实训相关的房屋、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实习、实训相关的辅助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3.负责实验、实习、实训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网络管理中心

1.负责学院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网络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工作。

(八)图书馆

1.负责学院图书馆馆内图书的配置、购置、采购、验收、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总体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图书馆图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学工处

负责学院学生宿舍相关的资产管理。

(十)国资处

1.负责学院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配置、购置、采购、验收、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总体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文物(如涉及)和陈列品的配置、购置、采购、验收、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总体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管理工作;

4.负责学院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工作;

5.负责学院其他无归口负责部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及二级学院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监督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管理的工作;

(三)参与重要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资产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

(四)负责职工调离本部门时,对资产移交手续的审核。

部门需配备资产管理员,并向国资处进行申报备案。

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有:

(一)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本部门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负责办理职工调离部门时,资产的移交事项。

第十条加强不相容岗位分离管理,资产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包括:

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

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采购、资产验收与保管;

票据的保管与使用人;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

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入账目的会计核算;

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无形资产的研发和管理。

第三章资产的配置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学院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

(四)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进行资产论证,规定限额以上的或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配置要提供资产论证评估报告,只有通过资产论证的配置申请才能列入部门预算。

资产配置要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将资产购置计划报国资处。

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权限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未收到批复文件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预算和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经费的部门,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国资处,国资处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资处、计划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并由国资处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经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国资处负责统计、汇总,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购置的资产由国资处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然后登记入账、编号、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国资处进行登记造册,或在原有账册标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财政局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国资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总台账的记录、更新;学院各归口负责部门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相关资产台账的记录、更新;学院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台账的记录、更新。

各归口部门定期核对各使用部门的资产台账,国资处定期核对归口负责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资产台账。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统一监督、管理学院的资产卡片。

资产卡片由国资处编号、发放,使用部门按需领取,并负责按要求记录、更新、归档、保存。

资产处置时,一并将卡片交回国资处。

卡片的发放、领用、交回要填写相关记录,相关记录须妥善保存。

国资处定期、不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交回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的验收按照验收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资产发放、领用填写发放领用相关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部门领用的公用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对资产的完整性负责;个人领用的资产,由领用人对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人员调离岗位时,要进行资产移交或交回,移交双方签字确认。

资产全部移交或交回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人员变动手续,否则造成的资产流失由组织人事处经办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和接触。

第二十四条资产的维修保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按照流程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规定自行维修保养或采购第三方维修保养。

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按照流程报国资处,国资处负责按照规定统一报修或送修。

不能集中维修或不方便搬运的大型设备,使用部门报国资处审核后自行送修或联系上门维修。

有保养要求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并填写相关记录。

因未按要求保养而造成资产未到使用报废年限而提前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资产的调剂

国资处通过日常的资产清查、盘点,对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备的资产进行登记。

部门有资产配置需求时,若其他部门有相关闲置、超标准资产,由国资处按照资产调剂流程进行部门间资产调剂。

资产调剂需调剂双方移交资产及资产卡片,变更卡片信息,确认签字后,国资处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应的使用信息。

由主管部门下达的资产外部调剂,由国资处负责与调剂方办理相关手续。

调入的资产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并录入信息系统;调出的资产按照处置流程进行资产移交。

学院统筹分配的教学、实习、网络、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等资源由各归口负责部门按规定进行资源分配,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公平公正,物尽其用。

国资处负责对学院资产分配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需要由业务部门视项目情况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评审后,统一报国资处进行审核、备案。

对外投资项目,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财政局或人民政府审批。

业务部门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事项通过审核或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实施。

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事项涉及的合同必须由法制机要科审核同意后签订。

业务部门要针对该事项制定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

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要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在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资产对外使用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处理或上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国资处监督收入和收益的上缴。

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银行账户

由计划财务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格按照现金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现金提取和支付。

国有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相关账务处理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审核。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二)存货

各部门日常使用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照年初预算拨付下达情况执行。

预算拨付至国资处的,由国资处统一按规定购置、验收、发放,各部门按需领用;预算拨付至部门的,部门按照自行采购流程进行购置、验收、发放、使用,定期上报国资处备案。

存货的领用、发放需要建立相关的记录,国资处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存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非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要做到帐、物、卡一致。

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进行条码管理。

固定资产条码要与资产卡片相对应。

(二)在建工程

后勤管理处定期将在建工程的完成情况报告国资处,国资处对学院的在建工程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达到使用交付条件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交付和档案交接,避免产生账外资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归口负责部门要对各自主管的无形资产进行台账记录和日常管理,发生变更及时通知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进行相应的变更。

国资处定期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避免未经审核批准而随意以学院名义开立组织、团体及单位。

党政办公室对校名、校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使用权。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要加强对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发生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国资处对学院土地使用权安排专人管理,并对相关证、照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业务部门或人员使用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各部门使用的软件,由各部门进行登记、入账、使用、管理,发生变更及时通知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

软件的加密卡、安装盘、说明书等要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因丢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四)档案、印章

党政办公室按照档案、印章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学院档案、公章的管理。

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对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分类、装订,统一交党政办公室归档。

印章按照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由部门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因管理疏忽或超范围使用印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将印章放置在保险柜中,并做到人走柜锁。

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国有国资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学院及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处置申报流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和人员不经审批私自处理国有资产。

学院的资产处置事项统一由国资处汇总、上报,并按照文件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出售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专业仪器设备以及按照“三重一大”规则涉及的资产处置事项均要进行处置论证,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财政局或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国资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进场交易的具体事项参照《内蒙古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七条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属于预算内的部分,按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分立、合并、清算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资产评估由国资处进行立项申报,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按照采购流程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取。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各部门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

资产评估结果由国资处报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无特殊情况国资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清查进行专项审计。

国资处负责根据清查情况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并按流程向财政局上报,申请清查结果确认。

第四十三条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损失和挂账的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资处依据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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