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办事广东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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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办事广东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办事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编码: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

2.申请内容: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3.申请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电厂;

(6)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热能及压差发电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装机容量;

(8)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必须有充足、稳定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三)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

2.交通方式:

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3.地图:

 

(四)办理依据: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制度。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名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实施机关权限: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3.实施机关类别:

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提供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条件相应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A4纸装订成册);

(3)申请单位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产品及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文件要求一一对应,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不予以批准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条件相应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A4纸装订成册);

(3)申请单位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产品没有及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文件要求一一对应,或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通过网上申报,应在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件。

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并按顺序编排目录、加封装订成册,每年4月15日、9月15日前提交到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件要求

纸质件要求

其他要求

必须提交

必须提交

类型

份数

1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原件

2

纸质材料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县区、地市相关部门公章;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并由地市相关部门填写意见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3

现场核查报告(原件)、检测证明(原件)和燃料来源(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原件、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4

灰渣处理协议(合同)及灰渣利用途径说明

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5

锅炉检测报告

复印件

2

检测证明材料时间在有效期内,纸质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原件,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6

项目核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网协议

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7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近半年环境监测报告(要有结论性意见)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8

附加材料

原件、复印件

2

电子文件要求及纸质材料一致

注:

附加材料包括:

申报继续认定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上次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开展清洁生产证明材料;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综合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九)办理时限:

网上材料受理时间:

每年4月1-15日、9月1-15日

地市反馈意见时间:

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

每年4月30日、9月30日前

法定办理时间:

45日(《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承诺办理时间:

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时间:

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权利,有拒绝提交及其申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要为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3.网上咨询。

网址: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及循环经济处;通讯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邮政编码:

510030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

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内部机构:

节能及循环经济处

3.回复时限:

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企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经信主管部门意见,地市经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纸质件,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时限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和转交申请材料纸质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二)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1)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

(2)窗口提交。

接收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及循环经济处;

接收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

(3)网上提交。

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

网址:

(4)信函提交。

接收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及循环经济处;通讯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邮政编码:

510030。

2.提交时间

窗口、电话、信函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网上提交:

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事项外,均为7×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三)受理

收件凭证。

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及作出受理决定,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

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应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理,本委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办事系统通知方式出具相关收件凭证、补正材料告知及受理凭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点击“我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五)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后,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自取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

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3)网上投诉。

网址:

(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省经信委监察室;通讯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

510030。

2.投诉回复:

自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87185037,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

510082。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表单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六、资料性附录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样本。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企业名称

xxx

详细地址

xxx营业执照地址

成立时间

xx年xx月

企业类型

xxx

隶属关系

xxx

职工人数

xxx

企业总资产(万元)

xxx

法人代表

xxx

联系人及电话

xxx、xxx

年综合利用产值(万元)

年利润总额(万元)

上一年度减免税种及减免税额(万元)

累计减免税额(万元)

xxx

xxx

增值税、所得税,xxx、xxx

xxx

电厂(机组)审批部门、核准文号和核准时间

xxx、xxx、xx年xx月xx日

总装机容量

xx×xx

(台×MW)

年总发电量

xxx

(万kW.h)

是否被列入小火电关停范围

是/否

年总供热量

xxx

(百万千焦)

待认定机组序号

装机容量(MW)

汽轮机型号及设计供气能力

锅炉型号、炉型

年发电量

(万kW.h)

年利用小时数

机组投产时间

历次通过认定时间

1#

xxx

xxx

xxx、xxx(没有可不填)

xxx

xxx

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2#

xxx

xxx

xxx、xxx(没有可不填)

xxx

xxx

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燃料种类

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j/kg

年燃用量

燃料来源(产地)及运距(公里)

占入炉总燃料比例(重量比)

入炉混合燃料情况

平均低位发热量kj/kg

灰分(%)

含硫量(%)

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生活垃圾/余热/余压/沼气/生物质能

xxx

xxx万吨/xxx万Nm3

xxx,xxkm(利用自产废弃物则填:

企业内)

xx.xx%

xxx

xx.xx

xx.xx

发电标准煤耗(g/kw.h)

xxx.xx

热电比

xxx

热化系数

xxx

总热效率(%)

xx.xx

并网情况

xxx

厂用电率(%)

xx.xx

上网电价及当地标杆电价

xx.xx

(元/kW.h)

脱硫及除尘情况

采取何种脱硫装置

xxx

脱硫率(%)

xx.xx

SO2平均排放浓度

采取何种除尘方式

xxx

除尘率(%)

xx.xx

xx.xx

mg/Nm3(平均值)

NOX排放浓度

xx.xxmg/Nm3(平均值)

烟尘排放浓度

xx.xxmg/Nm3(平均值)

灰渣综合利用率(%)

xx.xx

粉煤灰、底渣排放量

粉煤灰量:

xxx万吨/年

灰、渣综合利用量及主要途径

xxx(xxx用途)

万吨/年

底渣量:

xxx万吨/年

企业申报说明:

xxxxxx(说明文字,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占入炉总燃料比例(重量比)情况、环保达标排放情况、申请理由及依据)。

申请首次认定(或证书到期办理复审),认定时间为xxx年xxx月至xxx年xxx月。

以上情况属实,请审批。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企业申报说明中需说明是否为首次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201年月日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章)

201年月日

注:

地市级初审意见和省级审核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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