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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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5.《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6.《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7.《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三定规定”文号:
穗编字[2001]104号。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广州市知识产权稽查队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调查取证、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帐册、设备等物品。
2.《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区和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三定规定”文号:
穗编字[2001]104号。
(二)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纠纷。
2.《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区和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7.1
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12.17
4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3.1
5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9
6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1.11.1
7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2.5.28
8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8.12.1
(修改时间)
广州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2.5.28
2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8.12.1
(修改时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6项)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共1项)
处理专利纠纷
处理种类:
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共2项)
一、假冒他人专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对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其停止假冒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假冒他人专利的标记,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充专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3.《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对实施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许可(共6项)
一、专利广告出证
法律依据:
1.《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二、专利服务机构人员培训考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审批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获得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又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四、专利信息发布会或专利产品展示会审核备案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第二条第二款: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备案工作。
3、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管字[2002]22号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广州市等五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部门。
六、设立除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利服务机构审核
法律依据:
1、《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专利信息等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
2、广州市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穗并联审批办[2003]8号):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及列入后置和取消的审批项目公布如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2.列入后置的原前置审批项目第4、5、6项“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除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利服务机构审核。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强制(共2项)
一、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封存侵权产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冻结其非法所得。
4.《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5.《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二、检查与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四)查阅、复印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2.《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行使以下职权:
(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
(四)查阅、复印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征收(共1项)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市政府规章)第二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可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和调处费。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文件(粤价函[2002]24号):
当事人发生专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交纳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
专利纠纷案件受理费(件):
(1)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件)500-1000元。
(2)涉及经济赔偿案件(件)按争议金额,照如下比例收取:
1、1万元以下,每件500元;2、超过1万元--5万(3.2%);3、超过5万元--10万(2.4%);4、超过10万元--20万(1.6%);5、超过20万元--50万(1.2%);6、超过50万元--100万(0.8%);7、超过100万元部分(0.4%)。
备注:
1、根据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和路程远近确定具体数额;2、案件处理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按实际开支由当事人支付。
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知法[2002]20号):
第三条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执行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一千元。
(2)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如下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4.广州市物价局文件《转发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及项目标准的通知》(穗价[2002]34号):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专利纠纷案件受理费(件):
(1)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件)500-1000元。
(2)涉及经济赔偿案件(件)按争议金额,照如下比例收取:
1、1万元以下,每件500元;2、超过1万元--5万(3.2%);3、超过5万元--10万(2.4%);4、超过10万元--20万(1.6%);5、超过20万元--50万(1.2%);6、超过50万元--100万(0.8%);7、超过100万元部分(0.4%),备注1、根据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和路程远近确定具体数额;2、案件处理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按实际开支由当事人支付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共4项)
一、技术进出口项目专利审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
(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出国销售过的。
二、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五)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三、专利权质押审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四、专利资产评估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