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核辐射辐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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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核辐射辐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核辐射(辐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核辐射(辐照)加工企业(指核技术利用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应用企业,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核辐射(辐照)加工是指电离辐射(射线作用)作用与物质,使其品质或性能得以改善的一种工艺过程)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3其他
1.1.3.1辐射加工企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1.1.3.2辐射加工企业未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8.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2.3.1辐射加工企业关键岗位未配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
1.2.3.2未按规定聘请技术专家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8.4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七项职责。
1.3.1.3未明确辐射防护负责人的职责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8.3:
辐射防护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区入口通道的管理,安排辐射监测仪器的检定等十一项内容。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3.3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不全
1.3.4.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4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5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6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
1.3.4.7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4.8未按规定开展辐射安全检测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9
1.3.4.9未按规定记录运行日志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11.4
1.3.5其他
1.3.5.1核辐射单位每年未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1.3关键岗位未参加“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中级或高级”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要求。
1.4.3.2“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4.4其他
1.4.4.1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6.4.1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未按要求对放射源贮存场所配置和管理安全联锁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附录A8
1.7.3.3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个人剂量计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附录A3.2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1.8.2.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