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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化学工业生产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机械、电子、钢铁、纺织等行业相比,由于使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质,所以引起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性很大。

化工生产中使用的设备、生产操作条件也存在着高温、高压,例如石油化工中的脱硫装置压力为15Mpa,乙烯裂解温度为800~900℃,也给化工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性。

由于以上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化工生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就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

所以,化工生产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

近几年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各地相继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重点就项目建设、施工、生产操作、防火防爆、产品储存、电气等方面做一下介绍:

一、项目建设

2)开车

1、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医疗卫生部门到场。

5、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6、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3)停车

1、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紧急处理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先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四、防火、防爆

1)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2)动火、用火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五、化学危险品储存

1、化工危险品储存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

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2、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4、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6、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

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六、电气安全

1)电气运行

1、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4、变、配电所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6、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2)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5、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6、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三、消防

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9、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消防设计

本项目为4000吨/年合成法新工艺生产新戊二醇项目的消防设计,本厂区内包括、配电室、机泵房、操作室、仓库、2个单罐容量为200m3及1个单罐容量为100m3地上罐区以及一套4000吨/年新戊二醇装置组成。

本装置为小型石油化工装置,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01年版)第7.3.3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7.3.4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url=file:

///H:

/伟创/My%20Documents/734.gif]表7.3.4[/url]确定。

第7.3.6条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url=file:

///H:

/伟创/My%20Documents/736.gif]表7.3.6[/url]选定。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第7.3.9条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

供水强度:

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

第7.3.10条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

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根据上述规定,本厂区内仓库体积为3100m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的第8.2.2条和第8.5.2条中规定,本仓库室内消防用水量为5l/s,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0l/s。

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建筑物消防用水总量为180m3。

本装置为小型石油化工装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的第8.2.2条和第8.5.2条中规定,同时根据工艺专业条件,本工程消防用水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工艺装置消防用水总量为324m3。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01年版)第7.3.8条、第7.3.9条、第7.3.10条中规定,计算得出:

地上罐区消防水量为20.10l/s,故本厂区内罐区消防用水总量为289m3。

根据上述计算,同时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01年版)第7.3.3条、第7.3.4条规定,确定本厂区消防用水量为30l/s,消防用水总量为324m3。

第7.3.15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现有消防设施供水能力完全能够满足本项目消防水量的要求。

根据消防用水量要求,本厂区内新设D159X6环状消防管网,上设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120米,以保证本厂区的消防用水量要求。

消防管线布置详见《消防管线平面布置图》。

另外,生产车间设MF-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只,设MFT-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台,用于扑灭零星火灾。

4、供配电安全措施

(1)供电系统

本装置供电电源一路来自本厂。

(2)配电系统

配电系统为TN-C-S系统。

本设计用电设备均为放射式供电。

从变电所敷设至用电设备处。

电动机均为直接起动。

配电线路均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沿原有电缆桥架或穿保护管埋地敷设。

罐上照明线路采用钢管穿铜芯绝缘导线敷设。

(3)主要设备选型

现场操作柱等设备按环境特性选用dⅡBT4级防爆型设备。

照明灯具选用dⅡBT4或eⅡBT4级防爆型汞灯灯具。

电力电缆选用ZR-VV型,导线为BV型铜芯绝缘电线,控制电缆为ZR-KVV型。

  (3)接地

本设计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均接至此系统,并与原装置区接地网可靠连接,形成电气通路。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户内采用-25X4鍍锌扁钢、户外采用-40X5鍍锌扁钢,接地极采用L50X5

L=2.5m鍍锌扁钢。

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因新增塔壁的厚度大小于4mm,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工艺管线的阀门、法兰、转角、变径处用BVR-1X25mm2铜芯导线跨接。

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5、建筑防火防爆

本装置火灾危险分类属甲类,所有工艺单元的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

设计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对长度大于8米的框架平台设置2个梯子,以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装置内的承重框架、支架、装置管廊等均为钢结构,且全部位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中4.5.1、4.5.2和4.5.3条的规定,对处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框架、支架、管架以及裙座在应覆盖耐火层的部位涂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主要部位如下所示:

设备承重框架:

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以上梁、柱。

四、安全职责:

1)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3)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2、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4、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5、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4)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1、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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