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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

农村社会

保障法学

第一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概论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

(一)起源于济贫\慈善思想,救助弱者

(二)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萌芽时期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的责任,设立济贫院

(三)社会保险事业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

•德国:

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

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伤保险法》、1889年《伤残及养老保险法》

•美国:

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

 

(四)福利国家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发展——20世纪40到60年代

•1941年“贝弗里奇报告”

•英国1948年建成福利国家

该时期社会保障的特点普遍性和国家制度性:

1、社会保障从单项保障向总体保障转变,形

成一套相互联系、共同保障的社会安全网

2、保障范围(对象)扩大

3、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转变

4、保险水平提高

 

(五)福利国家危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

“普遍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对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缓解经济危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社会保障支出超过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时,危机就会出现。

这就出现了改革福利制度的需要。

就世界范围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正处于调整改革时期。

日本为典型。

主要改革手段:

1提高或扩大收费;2提高保费费率;

3征收社会保障税;4减少社保金;

5修改社保金调整方法,冻结或延缓社保金的调整

四、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1、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

2、经济发展的助力器

提供健康的劳动力资源;减轻企业负担

3、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调整收入分配,社会共济

4、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生老病死皆有保障,减轻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五、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有条件与无条件相对,针对有需要的人,只保障“基本”生活;

2、公平与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是基础;效率要兼顾

3、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保障水平、保障内容不能脱离实际,要循序渐进

4、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和模式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保障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与基金运营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保障法是区别于民商、刑事、行政等法律的独立的部门法。

属社会法的范畴,强调国家义务

2、突出体现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3、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统一

社会保险—强制;救灾捐赠—任意

4、社会保障法由多项法律协调统一而成

一般四个子系统各自立法

5、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工业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安全体系

第二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为了保障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包括:

社会保障的项目体系、

实施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计算公式、申

请和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和管理、社会保障管理

与实施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障管理与实施

机构的内外关系等。

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一节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设立保险基金,对

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

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

工作的劳动者以事前缴费为基本前提条件

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需要的制度。

基本理解:

1、是国家兴办和发展的一项社会事业

2、以国家立法为依据和保证的(强制性规定参保主体义务且明确权利主体权利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3、以建立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

4、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

5、目的是当劳动者出现劳动风险时从社会得到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6、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二、社会保险特点

(一)社会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理想状态、现实状态。

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社会成员的安全性、社会局面的稳定性和秩序的有序性。

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追求社会化统筹的组织和管理。

(二)强制性——区别于商业保险

(三)补偿性

1、以保险金的名义得到的养老金,实际上是以往贡献的份额的补偿。

2、是以往缴纳保险费的回报。

(四)互济性

1、实质上的互济性:

社会统筹

2、付出标准相同但实际所得数量上不一致充分说明了社会成员的互济性

 

三、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的关系

1、权利义务方面的对等性不同:

社会保险--双向;其它--单向

2、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缴纳保费;其它--不缴纳

3、保障手段:

社会保险--预防性;其它--补救性

4、保障对象:

中国--劳动者(实际有出入);

其它国家—向全体公民延伸

5、保障水平:

是社会保障各子系统中最高的,其它只是减轻受益者的经济负担

6、发展前景: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更合理、作用更强等原因,决定了其社会需求程度更广大的前景

四、社会保险的主要运作原理

⏹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为社会保险计划提供资金,设立社会保险专用基金。

⏹除特殊情况外,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强制的。

⏹从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险待遇,其保险待遇一般与工资收入、缴费水平成正比

⏹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按其缴费的纪录予以保障,与领取人其它经济状况无关

⏹用剩余保险基金投资以保值增值

五、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主体

(一)概念:

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包括项目体系、实施范围、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

(二)调整对象

1、社保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投保人之间

的关系

2、社保经办机构与投保人之间关系

3、社保监督机构与社保经办/运营机构、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4、国家或政府与社保管理/经办/运营机构、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体

1、国家或政府——最终责任人

2、社会保险的管理/经办/运营/监督/机构

3、用人单位

4、劳动者及其家属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

一、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通过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经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减轻用人单位风险和负担,保护了劳动力和社会再生产

⏹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一致(公平基础兼顾效率)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激励促进保障)

4社会保险的一体化和社会化

5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养老保险为例,强制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

•国际趋势:

三支柱==>五支柱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一节养老保险概述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

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

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

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中居于最重要的

位置。

老龄化社会趋势的加快,更进一步

要求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年龄分段标准:

44岁以下--青年;

45到59岁--中年;

60到74岁——年轻的老年;

75到89岁——老年;

90岁以上——长寿老年。

国际上公认,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达到7%,或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0%,即称为老龄化社会。

中国2003年起进入

(二)作用:

1、保障劳动者老年生活

2、促使就业结构合理化

3、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

5、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二、老年保障的几种主要方式(模式)

概括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归纳为三

种,即传统型、强制储蓄型、国家统筹型。

(一)传统型养老保险(投保资助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也称自保公助型或雇佣

相关型模式。

德国(俾斯麦政府1889年颁布

的养老保险法)始创,美、日等国家采用。

 

基本特点:

1、以德国“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通过立法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实施

2、自保为主、公助为辅,强制性要求个人、雇主缴纳保险基金,不足时国家给予帮助。

公民完成缴费义务才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且保险费与保险金数额成正比。

3、多层次的养老保险金,提供尽量完备的保障。

“三条腿的凳子”或“三支柱”

美国,最高可达退休前工资的80%

(1)雇员退休金(含公务员退休金)

国家法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制度模式基本同我国的养老保险。

工薪阶层养老金的主干部分

保障基本生活,一般为工资的40-50%

(2)企业补充退休金(企业年金)

由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投保,提高

本企业雇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是法定养老

金的补充。

可望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一般为工资的10-25%

(3)个人养老保险费

主要是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储蓄、人寿保险

等方式。

如美国的养老高利率国债、民间互

助养老储金会,日本的生命保险等。

补充作用:

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一般为工资的10-20%

个人自愿投保,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如优惠利率、减免税等

(二)强制储蓄型(自我保险型)

新加坡和智利两种模式

基本特点:

强调自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强

制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缴纳保险费建立专项

基金,以雇员名义入账,作为雇员个人的储

蓄。

国家不出钱,只在税收和利率上给予政策性扶持。

新加坡:

国家中央公积金局对个人账户的基

金统一管理和运营,当雇员出险时(如疾病、

工伤、失业、退休、死亡),可一次性领取,

也可作为养老金分期领取。

智利:

将个人账户交由私营养老保险公司管

理,劳动者可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并有权

随时退出及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国家对保险

公司规定了最低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

低保障制度。

(三)国家统筹型的保障模式

分为两类:

一类是福利国家所普遍采取的,

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

英国初创,瑞典、

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采用。

另一

类是苏联创设,后为东欧各国、我国、朝

鲜、蒙古等国采用的社会主义国家养老保

险模式。

*福利型养老保险基本特点:

1、国家统筹,个人不(少)承担交费义务。

2、对象覆盖全体社会成员。

3、养老金水平低,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4、实行现收现付制度,以支定收。

5、由于保障水平低,多有企业年金制度补充。

*社会主义国家养老保险基本特点:

工薪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均可享

受国家法定的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待遇。

所需

全部资金都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普遍养老金——福利国家法定养老金的一种,并非专门针对劳动者

对象:

履行了法定缴费义务的全体老年。

含本国国民及侨居本国的外国人。

享受条件:

参加老年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及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给付方式:

定额式(英国式)和比例式(北欧式)两种。

金额:

相当于享受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各

种消费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和

⏹提倡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第二节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及标准

一、养老保险的享受对象

三种:

全体公民;全体劳动者;部分劳动者

我国:

部分劳动者——›全体劳动者

*确定养老保险对象时考虑的原则主要有:

--与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承受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贡献大小、缴费多少)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1、年龄:

法定领取年龄(多为退休年龄)

55——65岁,因性别、职业会有所不同,56%的国家男女同龄;

美国从1984年到2027年,计划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提前退休减去相应数额的养老金

瑞典:

一般退休65岁,可提前至60岁,但养老金相应减少,也可推迟至70岁,养老金相应增多,但70岁以上不再增加,合理且人性化

2、工作年限:

工龄,各国多在20年左右。

3、投保年限:

各国差别很大,都有最低年限的规定

4、居住年限:

南非公民或外国人定居5年且申请时在南非居住;澳大利亚规定连续在国内居住10年,或在国内居住10年以上,连续居住时间达到5年

各国要求不一,或要求2、3、4全部具备,或仅具其一或二

三、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水平或程度)

除本人养老以外,还有如伤残补助、配偶

养老、供养亲属补助、遗属补助等。

保障

水平各国也有不同。

(一)保障目标(标准)的确定

沿革:

维持生存需要(低)——享受到工

作时已经享有的合理生活水平(高)。

最高也不能达到退休前收入的百分之百。

主要有受益基准制、供款(缴费)基准制、

混合制三种确定方式。

1、受益基准制——现在生活水平

对具体受益人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取决于(或

主要取决于)现在的生活标准。

*原则:

根据统一的受益条件决定受益水平,

条件面前人人平等,具有较强的公正性。

*基本特征之一:

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

*优点:

具有明显的再分配性质,起到了收入均等化的作用。

*缺点:

与以往贡献大小无直接关系,缺乏激励机制

2、供款(缴费)基准制——过去收入水平

对具体受益人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取决于(或

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障体系中的

供款(缴费)量。

*原则:

谁积累谁受益和先积累后受益

*基本特征之一:

采用预筹积累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个人账户。

*优点:

保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符合激励机制

*缺点:

收入少的人保险作用减弱甚至丧失

3、混合制

以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养老

保险金(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

具体个人提供补充的个人养老保险金。

即:

用较低的薪给税(在我国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政府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人员提供水准较低但普遍适用的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部分强调公平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同时引入供款基准制的补充保障,实行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以提高工资替代率,并保证激励机制的存在。

至于两者比例的搭配,可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具体情况确定。

由此可见,混合制具有中和两者优、缺点

作用。

所以使用时对混合比例、其他形式

的保险业(商业或企业)的引入与否及其

所占比例的把握,就成了关键性的问题。

(二)影响养老保险金数额的主要因素

1、工资替代率

确定养老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金额的比例。

这个比例确定了,基本养老金的大致水平也就确定

西方国家工资替代率多为50-80%

2、在职时的工资收入:

⏹退休前一年;

⏹退休前几年间的平均收入等

3、法定的其他因素

⏹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

⏹领取退休金时的年龄

⏹受供养人状况

第三节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主体和负担方式

⏹负担主体:

一般有国家(政府)、企业(雇主)、个人(雇员)三方

⏹负担方式:

1企业、个人、国家三方集资

德、美、日、丹麦、加拿大等国。

2劳资双方分担

新加坡、智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等国

3政府和企业分担

英国、瑞典、挪威、意大利、波兰等国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模式

1、现收现付制

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由社会保

障机构按所需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进行社会筹

资,即由雇主和雇员(或全部由雇主)按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

(或税)的基金筹集模式。

 

具体做法:

先测算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

养老保险所需支付费用,然后按提取比例

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

提取,当年支付。

资金筹集一般通过税收

进行。

保险金额的预测一般是根据上年度

实际开支总额,再由本期的增加或减少额

进行调整而得。

提取比例根据各方的负担

能力等确定。

优点: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其主要特点

是可依需求变动及时调整征收比例,保持

收支平衡,社会共济性强;操作简便,无

须过多的个人信息,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可以避免长期积累方式可能遇到的物价上

涨、通货膨胀等造成的贬值危险;具有通

过再分配达到收入公平的特征,是各国社

会保险传统的筹资模式。

缺点:

引起代际收入再分配。

一代人的受益需要下一代人的供款来支付。

其收支结果与负担水平随着参与者结构和需求水平变动而变动,缺乏必要的储备积累。

难以适应经济和人口结构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这种方式使下一代人不堪重负。

一旦出现经济或人口的剧烈变动,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并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另外,这一方式还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

2、预筹积累制(完全积累)

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劳动者从

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

率)由雇主和雇员(或只有一方)定期缴纳

保险费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并增值的社会保障

基金筹集方式。

计入个人账户(即所有权归个人),领取时

按照基金领取的条件,一次性或按月领取。

具体做法:

首先对有关人口健康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指

标进行较长期的宏观预测,然后在此基础上

预测社会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

的保险费用总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劳

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

 

优点:

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

提取比率稳定,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

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的支付,也不会引起代

际转嫁负担的社会矛盾。

缺点:

个人账户,要求具有较多的私人信息和复杂信息处理系统,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由于供款和受益之间往往间隔时间较长,其间难免会出现不可控制的风险,如通货膨胀、自然灾害、战争等,使基金难以保值,且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3、混合制(部分积累制)

将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在社会保障资金的

筹集中,一部分采用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

的开支需要;另一部分采取基金积累制,满

足未来开支需求的不断增长。

这种筹资方式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方

式。

这是一种创新模式,从理论上看它是在

维持社会统筹现收现付制框架基础上引进个

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方式。

优点:

既具有激励和监督机制,同时又保持了社会

统筹互济的机制,集中了完全积累制和现收

现付制的长处,同时防止和克服了它们的弱

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统筹的资金用于保障

全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个人账户上的积累用

于个人未来的需求。

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灵

活性,资金储备全面,不必完全筹足资金,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供款率也可以根据

储备多少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缺点:

操作难度大。

尤其是在各种比率的掌握上,仅有定性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数量上进行严格测试。

各种标准和比率设置不当会导致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甚至适得其反。

第四节我国的养老保险

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

(1)1951-1957,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1951,政务院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试行)》,

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

例,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高起点

据统计,至1957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达到了当时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2)文革期间:

倒退为企业自保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

⏹取消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自我保障

⏹保险标准维持下来,基本待遇尚能支付

(3)1978--1984:

整顿,恢复\重建阶段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重新规定了离退休的条件及待遇标准.

⏹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1984年,各地纷纷进行了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试点.

 

2.改革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覆盖面窄—国有企业\有条件的集体企业,

其他劳动者享受不到

⏹企业自保,不同行不同地区,养老保险水平不一,

⏹缺乏共济性,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效益差\破产企业职工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计划经济尚未完全退出,国家负担过重

⏹不实行社会统筹,资金收集\管理\发放全部由企业负责,企业负担过重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重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落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可列为如下:

⏹国有

⏹城镇集体

⏹外商投资

⏹城镇私营

⏹其它城镇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目前主要包含城镇国有企业和部分非国有企

业,远远未达养老保险目标。

争论问题主要有三:

1、公务员及全额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暂不

2、是否应将全部城镇劳动者纳入现体系;是

3、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何解决?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二)、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和缴费年限

1、年龄:

依法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

2、缴费年限:

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劳动期间缴费累计15年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和筹集方式

1、负担主体:

国家、企业(20%)、个人(8%)

2、筹集方式:

以支定收、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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