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分包工程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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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分包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兰亭

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栏杆分包工程

(合同编号:

/兰亭/分包施)

 

 

发包人:

分包人:

二O一年月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分包人”)

鉴于

发包人已取得政府批准发展兰亭项目,并已就兰亭项目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栏杆分包工程进行了招标。

分包人已经提供给发包人一份附有全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就分包合同总价、工期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筑面积:

1.3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的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安装工程,承包内容包含:

含铝合金门窗、0阳台及护窗栏杆的制作、安装、运输(包装卸车)、措施(包施工措施、生活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保护、保修(包括门窗框、边填缝、防水等一切工序)。

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报价单。

分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进行配合穿插工作,发包人为分包人用水用电等提供便利,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的使用。

另包括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但合同总价中未包括的工程(增加工程需办理签证后予以结算);具体说明如下:

2.1详细范围如下:

2.1.1设计、供应及安装栋铝合金门窗工程及铝合金百页工程;阳台、护窗、候梯厅及入户花园栏杆工程;

2.1.2供应、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小五金:

分包人需在投标时提供本分包工程所选用的小五金材料、型号及其样品作为评标依据及招标人参考,若分包人未能在投标时提供上述资料及样品,招标人将自行决定小五金之材料/成品供投标单位执行,所有涉及之费用将视作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一律不予调整;

2.1.3防雷接地:

结构预留均压环、避雷带钢筋或连接体由其它分包人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人应预留门窗防雷连接件。

2.2以上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分包人应研究所有相关文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由于分包人责任引起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第三条:

工程造价

3.1合同价款的确定

3.1.1合同总价: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措施项目费为元,为包干价(措施项目组成详见附件一:

《基本措施项目说明》),结算时不调整。

此合同总价需按分包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3.1.2承包方式:

分包人按招标文件及上述承包范围包含深化设计、人工、材料(含铝型材、玻璃、小五金等所有材料)、机械、工具、试验、验收(“三性”检测费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及其费用)、成品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清洁、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及为完成本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门窗边填缝、防水等一切人工及工序,以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承包本工程。

并充分考虑了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因素固定单价包干,分包人不得藉此提出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3.1.3上述合同价款中包含可能发生的土建施工缺陷、工期紧迫、非常规施工方法、多次进出场、交叉施工等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和其它费用。

3.2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

3.2.1发包人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

除得发包人指示外,分包人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3.2.2本合同内“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因此而发生的工程数量的改变,其供应的物料的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的工作的改变或送抵工地的物料的拆除及运离(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3.2.3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份工程或部份项目,分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分包人合同范围内工作而给予分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

3.2.4一切因分包人设计不当、不周或不合理等设计缺陷而导致的设计补充或修改等均不能视为设计变更,由此引致的费用变化,以及给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2.5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考此类单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及程式(单价分析表)变更合同价款;

(3)仅更换主材品种的的项目单价,根据主材价格表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差,其它费用不变。

新增材料由分包人提供三个品牌厂家及其市场价格报发包人审批,价格参考相应施工期间《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是否考虑新增材料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和价格);

(4)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套用年《省建筑工程定额》,按清单外项目计价程序表计算综合单价;

(5)除上述之外的项目,由分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单价,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3.2.6设计变更项目,无法按图纸进行计量的,须进行现场签证(办理签证时,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现场签证由分包人填写(包含签证量与价),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发包人,签证经发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合同预结算部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方为有效。

3.2.7发包人要求时,分包人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后7天内呈交草拟中的设计变更所指工作的费用预算。

发包人后来发出要求执行该草拟的设计变更所指工作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

3.2.8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须把第3.2.7条款所指的费用预算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发包人审核和确定。

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套用单价的详细分析。

3.3:

结算价款确定

3.3.1结算期:

为发包人收到分包人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一至三个月内审核完毕。

3.3.2结算资料要求:

(1)本工程的结算须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及分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合格后,分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结算格式编制结算并需同时报送相应的电子版本文件。

在结算期内由双方共同对数完成。

分包人不按规定的结算格式编制结算,发包人有权拒收或要求重报。

(2)为免混淆,进一步澄清分包人所提交的结算或有关的资料并不直接成为本合同的结算资料。

此等资料只能视为提供给发包人审核确认。

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规定拒绝,认可或更改结算资料。

发包人亦可要求有关的工程监理对结算资料提供意见。

(3)工程结算要求分包人办理结算的人员应具备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结算对数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造价业务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受理其造价业务。

分包人办理结算的人员应持有分包人的法人委托授权证明书。

3.3.3发包人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审核后,若经双方确认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发包人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30天,以便详细调查,且发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减超过5%部份的实际审减额的5%作为审核费用,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3.3.4《最终结算审核书》及《结算确认函》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该依据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

3.3.5结算总价按实际发生工程数量(铝合金门窗框外围实际尺寸计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并加签证总额计算。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4.2竣工日期:

年月日;

4.3总工期:

个日历天

4.4工期说明:

4.4.1开工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不负责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4.2工期延误

(1)如遇到以下情况,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

b、发包人、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d、不可抗力;

e、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分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由于分包人的责任原因,受到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罚,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工程付款

5.1付款

5.1.1所有窗框制作安装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30%;

5.1.2窗扇(连玻璃,五金主(配)件等)安装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

5.1.3铝合金(门)窗(连铝合金、玻璃,五金等所有主(配)件)全部安装完成,且经发包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1.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待保修满无质量问题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日计算)。

5.2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5.2.1分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上报当月进度款申报资料;

5.2.2分包人施工进度没达到计划要求;

5.2.3分包人申报之进度远远超出实际进度,或不配合发包人进行进度款审核工作;

5.2.4未核定成本结算总价,发包人有权延迟工程款的支付,直至结算工作完成。

5.3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

5.3.1发包人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分包人应自行解决所需的周转及垫付费用;

5.3.2对于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未经发包人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5.3.3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

5.3.4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前,分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6.1:

工程质量(详见附件二:

《工程规范》)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等,质量标准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6.1.1标准、规范分包人自备,国家及工程当地省市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6.1.2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有关条款执行。

6.1.3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分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部分,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致使工程进度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承包项目进行随时抽查,分包人应主动提供检测手段和方便,不得借故刁难。

6.1.4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以及所有存在下道工序的上道工序在施工前都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

6.2:

工程验收

6.2.1竣工验收条件:

(1)分包人完成本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合格的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各系统已做试验(如防水试验及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等),并已提交正式试验检测报告。

(4)有总承包单位、监理、发包人、相关政府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分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2.2当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提前10天内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书。

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地区公司相关人员与广电地产集团运营管理中心)、监理、总承包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6.2.3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分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分包人按意见修改。

6.2.4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地区公司、广电地产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及质检站的验收。

6.2.4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6.2.5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2.6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分别发包人和总承单位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

另外,分包人应及时配合总承包单位向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分包人,分包人未按规定向总承包单位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第七条:

工程材料、设备

7.1本工程由分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分包人必须在开工前7天内将材料采购统筹安排及进场计划(包括数量、进场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7.2对于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按照投标时发包人确认的封样样板的标准进行采购,验收时以封样标准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品质量规格要求而造成材料退货及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7.3运输费用:

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运费、保险、损耗、卸货及二次搬运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分包人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修复、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7.4分包人供应的材料须有原出厂合格证明。

发包人有权对分包人采用的任何材料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复检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分包人承担。

7.5分包人应保证用在本工程上的材料质量、规格、颜色上的一致,不允许在施工中途中断原品种的供应,提出更换品种、规格等要求。

如果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与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图纸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7.6分包人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程及保管费用,并在用料计划中列明所选囤放地点。

7.7分包人负责制定整体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计划,各分包商按照计划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

第八条:

工程施工管理

8.1驻场代表约定:

8.1.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8.1.2分包人驻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8.1.3监理单位驻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8.2发包人工作:

8.2.1发包人负责按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按时审核并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负责协调分包人同其他分包人的关系;监督分包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发包人代表的签字须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才有效。

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或发包人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发包人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发包人代表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8.2.2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1套、施工图的电子版1份及本工程的现场施工要求。

8.2.3组织分包人、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

8.2.4积极协调分包人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8.2.5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拔款签证等工作。

8.2.6组织对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8.3分包人工作

8.3.1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与土建总包方签定《总分包三方协议书》,并服从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落实好总包方提出的各项要求。

8.3.2分包人驻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分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8.3.3分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分包人项目部管理及技术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8.3.4分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8.3.5分包人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免费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安装规范和技术指导,如需要,负责现场培训发包人技术人员。

8.3.6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查批准。

施工中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

经发包人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有法律效力。

8.3.7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分包人投标书中所作施工技术、组织安排来组织施工。

8.3.8分包人临建位置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搭建,否则影响发包人施工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拆迁。

8.3.9分包人在接收工作面前,需对土建单位施工的交接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接收,接收后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8.3.10在施工中由于分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造成发包人及第三方物品、建安成品的损坏,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8.3.11在工地保存齐全的技术资料,供发包人代表随时查阅。

在工程竣工时提供3套属于分包人工作范围的竣工资料。

8.3.12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清理完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堆积物,拆除相关的临时设施,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8.3.13分包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不得再行转包或分包,否则分包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8.3.14所有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8.3.15凡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

8.4现场管理

8.4.1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详附件四: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8.4.2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至分包人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的接驳并承担接驳费用,并由分包人自行安装计量装置,按实结算并在当期付款中扣回。

8.4.3工程移交

(1)根据工程需要,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配合单位及下一工序的分包人办理技术交底手续。

(2)分包人应在竣工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分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3)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七天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4)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分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8.4.4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分包人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管理,总包方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施工电梯、井架等)。

(2)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人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

分包人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3)总包负责在分包人进场时与相关单位的技术交底,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并明确其与配合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

(4)分包人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分包人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5)总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

(6)分包人应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工程违约责任

9.1分包人责任

9.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9.1.2如分包人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合格产品,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货,工期不予顺延。

9.1.3如分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调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分包人不得延误,如三天内分包人还未实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分包人的经济责任(执行本条第4款)。

9.1.4因分包人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分包人无条件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1.5除经发包人批准外,任何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1%+n×1‰)×总合同价(n为延迟的天数)计算分包人的违约金;

9.1.6已开工程若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9.1.7如果分包人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性义务,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15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发包人有权废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分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9.1.8因分包人原因中止合同时,发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本合同价款10%的罚款,且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分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分包人索赔的权利。

9.2发包人责任

9.2.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直接费用(人工、材料),顺延延误的工期。

(1)发包人不及时发出必要的指令和要求;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9.2.2发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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