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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

四、课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讲绪论

一、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简称民告官:

“民告官”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原被告恒定

被告=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第2条第2款: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主体

3.司法审查

区别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4.审查对象: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这两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1.行政法渊源与行政诉讼法渊源

行政法渊源: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渊源:

诉讼程序展开的依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渊源: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其他行政法渊源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解决行政争议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观诉讼(救济法):

主观公法权利的保护从相对人的主观角度出发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客观诉讼(控权法):

客观法秩序的维护(有可能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但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能任何人没有起诉的资格)所以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

去掉“维护”

修改前:

“第1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为行政机关为公权力机关,并不需要司法机关来进行维护。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制约与监督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保障相对人诉权

第3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诉解释》“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128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问题:

所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底是谁?

违反该原则的后果

《行诉解释》第129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132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2.合法性审查

第6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比较:

《行政复议法》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审查深度

审查标准

(三)其他一般性原则

第4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独立审判权

行政机关

其他法院

第5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7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8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9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10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11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讲受案范围

一、概述

二、可诉范围

三、不可诉范围

受案范围相关重要案例

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一、概述

(一)为什么需要明确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条款:

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比较《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目的:

司法审查的广度/行政诉讼的边界

影响因素:

公权力之间的分工

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二)受案范围的表达方式

概括式

德国:

“一切未被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现行法规范的结构

1.概括规定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诉解释》第1条第1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列举式

2.肯定列举

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否定列举

第13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解释补充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2条

二、可诉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手段)

“等”?

并不是列举的结束,与前面类似的都可以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辨析: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是双方争执不下的)

行政调解:

也是具有争议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为一个调解者,要不要双方私了。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对于相对人所有权的剥夺方式(例如对于土地)

征用只是暂时征用,是需要进行返还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要给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第14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26条第3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复议法》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践中较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经营自主权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法定纳税义务行政机关乱收费的行为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给付类型)

“没有依法支付”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协议类型)

1.协议类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土地为农村土地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金钱补偿or产权置换

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土地房屋补偿:

补偿协议or补偿决定

法条适用?

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针对补偿协议的情形)

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针对补偿决定的问题)

2.违法形态:

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对履行有争议,合意的内容没有争议)

违法变更、解除(意味着合同的合意就有问题)

兜底条款:

第12条第1款(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以立法的方式)

第12条第2款: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个案化的处理、扩张)

受教育权(是通过行政复议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不可诉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3条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2条

《行政诉讼法》第13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诉解释》第2条第1款: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不可诉

《行诉解释》第2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诉解释》第2条第3款: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公务员法》第90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内部进行救济);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

《行诉解释》第2条第4款: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15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36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81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行政复议法》

第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30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注意级别)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话题:

侦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例如阻碍当事人与律师的会见)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

《仲裁法》第9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相对人可以不接受)

指导与“指示”

特点:

非强制性(非权力性行为)

方式:

建议、说服、协商、奖励、劝告(柔性方式)

可能存在问题:

性质的转变

行政机关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影响

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行政指导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原告诉称:

矿山每年开采的玄武岩荒料仅有9万立方米,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负责给本市的92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供应,平均每个加工企业只能得到不足98方。

2000年,被告曾通过下达鼎政办(2000)59号和60号文件,从全市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8000方,指定供应给22家所谓的扶优企业。

2001年3月3日,被告又下达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

照这样计算,今年需要从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11300方去供应那些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

被告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

原告认为,强劲、优势的企业只能通过公平竞争显露出来,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扶持起来。

被告的这种做法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使拉关系、走后门的腐败之风盛行,是违法行政。

请求撤销被告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

被告辩称:

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只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

对原告来说,该文件既没有给他设定权利,也没有对他科以义务,与他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可诉的对象。

原告无权就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

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

在此情况下,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以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批准下发了《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

该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

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来说,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点头隆胜石材厂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未超过法定救济期限

复议、诉讼

超过法定救济期限(*)

形式确定力

“申诉”?

为什么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而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并没有相应的时效限制。

如果将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无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申诉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即“申诉--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重复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再申诉”的重复循环,这样必将导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失去意义,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重复处理行为不被视为新行为

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

体系解释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政行为

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拓展:

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

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拓展:

内部行为外部化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讲管辖

一、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其他管辖规则

一、概述

(一)概念人民法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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