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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概述1
第二章新验标编制的指导思想5
第三章 验标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13
第一节验标的基本结构13
第二节验标的基本内容14
第四章路基工程33
第五章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特点52
第六章桥涵工程67
第七章隧道工程70
第一章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概述
一、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系列组成
1、有关标准的简介
标准:
对重复性事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条件等都属于标准范畴。
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是按照1988年发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开展工作的。
标准分为四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分为两类: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这仅限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从标准的代号就可以区分: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是GB×××、T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
GB/T×××、TB/T×××。
推荐性标准一经合同双方确认采用,其内容也应全部执行。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我们主要用到两种标准:
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产品标准:
如钢材标准、水泥标准、道碴标准、轨道扣件标准等。
产品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共同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
包括勘察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安全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共同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建设司管理。
由于《标准化法》及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布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和标准的应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标准化法》及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某些方面显得有些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一项标准中的条文内容很难全部要求强制执行;在一些新技术方面,出现了受到社会各方欢迎的协会标准等等。
2、新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新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新验标)是根据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立的一套全新的质量验收标准体系。
新验标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要求,量化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数量,细化了检验方法,调整了质量指标,强调了过程控制,突出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新验标的贯彻实施,对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验标包括: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8号文发布的《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于2004年1月30日起施行;以及铁道部铁建设[2005]55号文发布的《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七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于2005年4月11日起施行。
11本验标的修订除按专业和类别划分外,考虑到混凝土与砌体工程的内容涉及较多专业,为了体现统一和简化的原则,单列了一本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标准,其他验标都要与其配套使用。
这11本验标分别是: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
《铁路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11本验标和《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构成了完整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系列,能满足时速200km和时速160km客货共线铁路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演变过程
1、1979年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包括《轨道、道岔工程》、《路基工程(含防护加固)》、《大、中、小桥(含防护建筑)工程》、《特大桥工程》、《涵洞、渡槽、泄水隧洞工程》、《隧道工程(含明洞、棚洞、整体道床)》、《给排水工程》、《站场工程(含建筑设备)》、《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建筑、管道、电气、通风、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共13项标准。
质量评定验收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按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划分,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的处、段、队三级负责组织进行。
检验项目分为主要检验项目、一般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三类。
2、1988年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包括轨道、路基、桥涵、特大桥、隧道、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共11项标准。
质量评定验收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按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划分,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的处、段、队三级负责组织进行。
检验项目分为主要检验项目、一般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三类。
应该说明的是,从此时期开始,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着手进行体系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体系表。
标准规范的编制注意到体系的配套,逐步理顺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标三者之间的对应协调关系。
施工规范和验标作为两类紧密相连的标准,就其内容组成范围来讲,是“1+3”的模式,即施工规范包括施工技术一个方面的内容,验标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和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3、1998年后陆续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轨道、路基、桥涵、隧道、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共10项标准。
质量评定验收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按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划分,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的处或段、队二级负责组织进行。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参与有关项目和全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和质量特性,划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类。
这一时期的验标只含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两方面的内容,不含验收内容。
有关验收的内容调整到了相应的施工规范中。
在这一时期修订的施工规范,名称多改为“施工及验收规范》,通常还简称为“施工规范”。
有的名称尽管还为“施工规范”,但实际内容包括了施工和验收两方面的内容。
施工规范和验标,就其内容组成范围来讲,形成了“2+2”的模式。
4、2004年实施的新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的范围界定明确,与标准的内容相符,原来的“工程质量”过于宏观;“验收”也符合目前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另外,为了体现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验标中不仅增加了必要的施工要求,还包括对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内容,也就是包括了以前施工规范和验标的四个方面内容,形成了“4合1”的模式。
第二章新验标编制的指导思想
在验标的前言部分提出了新验标编制的指导思想是:
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26个字)。
一、调整地位
调整地位包括三层意思:
1、调整验标在铁路工程质量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在原有的标准规范体系中,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验标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施工规范服从于设计规范,验标服从于施工规范;新的关系是验标服从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服从于验标。
验标应用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验标与施工规范(技术指南)对质量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从标准管理角度,施工规范(技术指南)应逐步弱化,逐步演化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及企业标准(目前施工企业达不到)]当验标与施工规范(技术指南)对质量要求不一致时,应已验标为准进行验收。
当施工规范对质量的要求高于验标时,应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2)验标与设计规范对质量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现行验标的内容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足,当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部分,设计规范条文和设计文件对质量的要求与验标不一致时,应以标准高者为准(一般为设计文件)。
2、调整验标自身的地位,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
以往的验评标准,基本是一个摆设,只作为施工单位自检措施,当时,甚至连档案室都不收。
而现在完全不一样,它是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必须坚决执行。
3、验标的服务对象变了。
老的验评,服务对象是施工单位,新验标的服务对象是参建各方,是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唯一依据。
验标的地位和服务对象变了,作为使用验标的人对它也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不能再停留在老观念上,认为验收记录表是可有可无的,不重视,有的甚至是错误的。
现在的错误(表填错了,工程本身可能并没有问题)就是将来分析事故作为对你加重处罚的证据。
二、验评分离
主要内容是“两个分开、一个衔接”
验评分离是把老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取消了优良等级的评定,只有一个合格标准。
把施工规范中有关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把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和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的内容相衔接以后,形成现在新的质量验收标准。
验评标准中的质量评定部分,将来根据需要另行制订评优标准,而这个标准和现在的验标不一样,它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的。
为了体现过程控制,验标把那些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必要的施工准备工作,也纳入到新验标中来了,这部分内容一般放在每一章或每一节的前面,在“一般规定”里,明确那些是必须执行,那些是禁止使用的。
三、充实内容
把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和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的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具体说就是在验标中充实完善了三项内容: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要求和质量指标等。
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这完全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也是新验标的一大特点,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内容包括3.1.1条和表3.1.1列举的全部条目,以及3.1.2条规定的三项内容。
这两条主要是说明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进行。
一是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表3.1.1);二是提出控制的具体要求,强化中间控制(第3.1.2条的第2、3两款)和合格控制(第3.3.2条),强调施工必须有操作依据(第3.1.1条);三是增加检验批的目的本身就是加强过程控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随完随验,改变了过去死后验尸的被动局面。
2、施工要求,主要体现过程控制。
一般是指每章或每节的前面,以“一般规定”形式表述的内容,这些内容虽然验收记录表中没有反映,也必须认真执行,并留下施工记录(验标中均有表述,如TB10424中3.1、4.1、5.1、6.1等解读)。
3、质量指标,按照取消了优良等级评定之后的要求,确立合格的质量标准。
这些指标,有的比老标准提高了,还补充了秦沈客运专线的试验成果。
调整后的质量指标的特点是同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如砼工程,无论是走火车的桥梁,还是信号的接线盒基础,都是执行TB10424标准,减少了交叉,可操作性强。
四、严格程序
严格程序包括四个方面:
1、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程序。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该进行验收,有的还对复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验数量和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没有经过检验或经过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能用于工程。
这里有两点要说明的:
一是平行检验的项目,各监理单位对验标中明文规定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进行平行检验,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检验。
二是对隐蔽工程,除验标中规定必须旁站的外,还应根据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文的精神,“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
而且在监理细则中要求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文件中规定的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是:
⑴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⑵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⑶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⑷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证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对那些部位实行旁站,验标中有的已经说明,没有说明的地方,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监理规范条文说明5.3.3条规定:
对工程项目应进行旁站监理的部分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同时应制订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
按189号文件的要求,旁站监理方案应报监督站)。
2、严格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在验标的第三章第四节。
这一节共有四个要点:
⑴验收的前提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第3.1.3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
⑵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⑶地基基础、特殊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也应该派人参加,验标TB10414、10415、10423第3.1.3条第5款均有要求,有关章节明确规定,地基验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实际上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
这一点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及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责任判定非常重要,不能忽视(条文说明3.1.3条第5款)。
另外,2006年3月1日实行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25号部令)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⑷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3、对时限性比较强的项目要规定验收时限,如承重砼的拆模问题,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提前进行,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一环(如TB10424第4.3.1条强制性条文有明确要求P13解读)。
4、严格不合格项目的处理程序。
不合格项目多数是发生在检验批,也有可能是发生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标3.3.6和3.3.7条,分别对返工后能达到要求和返修加固处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作了规定(TB10414、P16解读)。
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两种情况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列入到条文中:
⑴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单位验算,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进行加固补强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是指质量指标虽然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但与原设计要求指标差距不是很大,经设计单位验算尚能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如桥墩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是C25,经鉴定仅达C20,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按规定属不合格。
但经过原设计单位验算,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尚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⑵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予以验收。
如墩身混凝土强度不足需要加大截面尺寸的,桩基础出现断桩而需要补桩的,类似的加固补强,解决了结构性能方面的问题,其本质并未达到原设计要求。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验收是有条件的,是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而考虑的。
一般是进行协商解决,按规定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验算认可证明、技术处理方案。
实际上,施工质量还是符合设计要求,只不过不是原设计的要求。
以上两种情况的最后决定权是设计单位,最后也应该是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但是,在铁路的验标中没有这两项内容(考虑到铁路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差别,从严要求,铁路验标没有作出可以验收的硬性规定)。
铁路验标条文说明第3.3.6条是这样表述的:
对于其他不合格的现象,因情况复杂,本标准不能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由各方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协商处理。
五、强化检测
以往无论是施工规范还是验评标准,对质量指标的科学检测重视不够,以至评定及验收过程中,数据比较少。
这一次修订对这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补救,主要体现在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三个方面:
1、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它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的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都应该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这种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程序的要求,数据要有可比性。
如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就应该以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为依据,好比说钢材、水泥等的出厂检验检测。
2、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
在新验标中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这一检测在新验标中是重点。
3、竣工抽样试验实际是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这一部分的检测除表3.4.5-3的要求外,还有桩基桩身的检测、隧道衬砌厚度的雷达检测等,验标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对砼灌注桩,老规范要求无损检测是30%,现行的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99也是30%,新验标规定是100%;砼承重模板拆除,原来只有一个拆模砼强度的要求,没有试验要求,新验标明确必须是按同养试件强度确定;对桥梁每个墩台、每孔梁、隧道衬砌每200米等,除作砼标养试件外还应有不少于1组的同养试件,而且是强制性条文规定。
六、明确职责
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落实质量全寿命责任制的问题。
参建各方的代表人员是: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是他们的单位负责人。
这些单位的公章应该和工程合同的公章一致,在验收表格中签字的人员,应该按3.1.3条要求,各单位上报验收人员名单一致。
施工过程中如果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参加部分分部工程的验收就是要求设计单位对有关分部工程的质量负责,实际上也是总结前几年发生的质量事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3.1.3条第3款要求各单位上报验收人员名单,实际上也是责任的体现。
验标中要求监理单位完成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也是为了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希望监理单位的同志要认清这一点,不要不重视,出了事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在明确职责中有一点应该强调的是加大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在新验标中,在分离出一部分施工工艺的基础上,把选择和采取那一种工艺或工法进行施工的决定权,交给了施工单位。
验标中有相当数量的条款,除标明“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规定“应符合施工工艺设计”或“应符合施工方案设计”。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
第一、使施工单位对自己所采取的施工工艺有了充分的自主权,至少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施工水平和条件,选择对我的机械设备或人员素质相适应的施工工艺,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施工工艺。
既可以促进企业发挥自己的长处,扬长避短;又可以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
改变了过去一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甚至是民工队,千遍一律都使用同一种施工工艺的做法。
第二、质量责任得到明确的落实。
换句话说“谁施工、谁负责”。
由于国家对施工过程中采取什么施工工艺,不作硬性规定,这样施工单位,理应对自己选择的工艺和由此而形成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工艺不提出具体要求,决不是放任自流,任凭有的施工单位放弃对工艺的严格要求和管理。
这一点,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首先,它受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约束,长期放任出了施工质量问题,就要受制裁、受处罚。
其次要求建设单位,当然也包括监督部门在这方面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不出问题。
出了问题,无论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建设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来说都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有这么一句话叫做: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第三章 验标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
第一节验标的基本结构
验标基本结构分二部分,一是对整个铁路工程来说,验标系列是由十个专业(轨道、路基、桥涵、隧道、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给排水、站场)验标和一个通用标准组成。
通用标准是《铁路砼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二是每一个专业验标的基本结构,归纳起来一般情况下,每一本验标分为五大部分:
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质量标准和条文说明。
前言的重点是第二自然段和第五自然段。
其中第二自然段的内容各专业是基本一致的,说明验标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验标的基本内容;第五个自然段说明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其中前两条是共性问题,第三条之后是各专业的修订或增加的主要内容。
总则,一共七条,各专业基本一致。
解读
术语,前22条(个别专业略有不同如:
通信只有17条)基本是一样的,后面几条是根据各专业特点补充的专业术语。
这一章大家看一看,了解了解就行了
基本规定,是书上的第三章,一共四节2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3条,各专业的内容基本一致。
这一章的内容,是各专业共性的条文,是新验标增加的内容,下一节要讲的主要就是这一节的内容。
质量标准,基本是从第四章开始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附录,附录是作为质量标准的一部分。
最后一项是条文说明,条文说明的内容,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大家在看条文的时候,应该对照着看。
第二节验标的基本内容
验标的基本内容在前言的第二段:
本标准提出了“施工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验收方法、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共五部分。
一、施工要求——即验标中以“一般规定”形式提出来的内容。
各专业验标的第四章及以后各章、节中的一般规定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和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工装设备、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以及必须强调执行的施工工艺要求,如路基工程中的5.1.2条指出了“四区段(填筑、平整、碾压、检验)、八流程(施工准备、基底处理、边坡码砌、分层填筑、摊铺平整、振动碾压、检验签证、路面整修)。
其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验标中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一般规定”中的内容,老验标中没有,有的内容在原施工规范里有。
老验标编制的原则是确定有形产品的质量指标,不控制过程质量。
新验标把施工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提练出来,列为“一般规定”,作为施工过程的基本要求或强制性要求。
二、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质量控制的要求,一个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措施。
1、验标对质量控制的要求一共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强制性条文,二是主控项目,三是一般项目。
⑴强制性条文是验标中质量控制的最高层次。
验标(从整体上来说,无论是书中的黑体字还是普通字体)是工程质量的唯一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验标中的黑体字是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对强制性条文不执行就是违法。
建设部2000年以第81号部令颁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并不需要造成后果,就要受处罚。
强制性条文是指验标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执行的条文。
质量控制第二层次是“主控项目”,第三个层次是“一般项目”。
关于这一点,可以看3.1.3条的第7款,“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老验标是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
主控项目是指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如原施工规范中规定的材料,在新验标中都列为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⑵主控项目。
这是质量控制的第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