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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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就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其中,“应交税金”账户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或《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应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入的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账户中不必设置专栏,采用三栏式明细账即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应收的全部款项,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应按不含税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一般纳税人有三个特点: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税值专用发票。
二是购人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为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
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其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有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一)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试点办法附件1第22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物资采购成本或加工修理、应税服务等劳务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购入货物发生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举例:
2×12年4月1日,上海A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无留抵税额),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假设不存在其他情况。
A企业接受B企业劳务后的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B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贷:
应付账款-B 22.2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照应收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同时结转退回商品的成本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一般纳税人提供试点劳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折让等退还给接受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试点劳务退款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接受试点劳务退款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款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举例:
2×12年4月1日,上海A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无留抵税额),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假设不存在其他情况。
1.A企业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11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A企业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06
贷:
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三)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0'/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企业应根据关于购进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支付或应付的买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举例:
某公司收购农产品一批,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5000元,以现金支付,收购的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进项税额=5000x13%=650(元)
借:
库存商品43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贷:
现金5000
(四)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试点办法附件1第24条规定,企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含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实务中,对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购人货物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人购人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第二,购人货物时不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先按一般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等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将其原已记人进项税额的金额转出,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生产成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
(五)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当月缴纳上月或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则应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举例:
2x12年4月1日,上海A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无留抵税额),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假设A企业本月只发生上述业务,不存在其他情况,已用银行存款缴纳当月税金。
应交增值税=11+6-2.2=14.8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48000
贷:
银行存款 148000
案例一:
上海某货运自开票纳税人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运输业务收入,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增值税税额12.1万元。
2、从事联运业务,从本市运输企业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3.3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3、购买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4、支付汽油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每份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如下:
(1)业务l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的第5栏次“销售额”填报11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2.1万元。
(2)业务2应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中份数填写1份,金额填报30万元,税额填报3.3万元。
(3)业务3和业务4应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栏次“份数”填报11份,“金额”填报30万元,“税额”填报5.1万元。
同时业务4还应填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报3.4万元。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主表)中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0*11%-8.4=3.7万元。
发票开具样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海试行》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税款所属时间:
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别
电话号码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项目
栏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
1
1000000
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1000000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销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售
额
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9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销项税额
11
110000
进项税额
12
84000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
84000
税款计算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I70px;padding:
0px;">,则为
17,否则为11)
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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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应纳税额
19=11-18
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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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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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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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0px;padding:
0px;">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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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0px;padding:
0px;">
0px;padding:
0px;">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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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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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0px;padding:
0px;">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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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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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0px;padding:
0px;">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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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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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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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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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x;">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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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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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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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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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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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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