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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斯管理制度.docx

2瓦斯管理制度

攀枝花三维红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卷子坪煤矿

通风科

2019年(更新)

一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管理机构,瓦斯检查员配备符合要求,配齐瓦斯检测的各类仪器仪表及工具,满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二、矿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点、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等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矿井应制订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现象。

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积聚,附近20m范围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五、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制度,严格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六、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及时上报鉴定结果,鉴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进

二、瓦斯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经过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如实检查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现场交接班和检查结果“三对照”。

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虚报、高值低报瓦斯浓度。

2、矿井必须每月制定瓦斯测点检查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班中至少汇报一次,上下班各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组织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监测。

4、瓦检员每天应对辖区内甲烷传感器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

5、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于未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所有密闭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松果结果记入密闭检查牌版上面。

7、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8、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9、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10、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1、当岩巷掘进揭煤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2、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审批执行。

13、采掘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三、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

煤巷或半煤巷不大于5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班报、“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瓦斯日报表必须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7、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

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8、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9、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0、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进度随时挪移。

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2、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瓦斯传感器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3、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运巷、回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四、瓦斯管理奖惩制度

1、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100元。

2、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10元/次。

3、班长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罚款20元。

4、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并进行追查。

5、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罚款100元。

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20元。

7、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8、不按规定放炮罚款20元。

9、上、下安全出口畅通,巷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跟班罚款200元,并追究责任。

11、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部抽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追查责任。

12、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100元,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13、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作业,并追查机电相关人员责任。

14、任意刮烂风筒罚款2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元,并追究责任。

15、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的,按公司矿文件严格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严格重处。

16、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筒或妨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该队罚款500元,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元。

17、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摩擦产生火花罚款500元/次/处。

1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500元。

19、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处元。

20、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周冲刷巷道,罚款50元。

21、放炮不开水幕,罚款10元。

22、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水炮泥罚款10元。

23、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24、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责任人50元。

25、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10元/处。

26、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毎超1米罚款5元。

27、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损坏报警的要严格追查当事人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由公司处理。

28、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封闭的罚款100元。

29、对于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管理到位,作出贡献比较多的先进班组和个人,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大会,对班组奖励1200元,对个人奖励200元。

五、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采掘工作面按要求,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每周检查瓦斯。

9、氧气浓度不低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l35条规定。

10、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对于未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矿调度室。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瓦检员及时填写瓦检手册与瓦检牌版。

(四)、瓦检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科、通风科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队领导要经常检查瓦斯检查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对口”填写报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六、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1、通风科每月编制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科长、通风队长、瓦检员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

3、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出现“空、漏、假”现象。

做到手册、牌版、班报“三对口”。

地面调度接到井下瓦检员汇报后,及时做好记录,并按规定汇报。

 

七、瓦斯超限分析、处置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进一步深化矿井瓦斯治理,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确保实现瓦斯超限控制目标,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实行瓦斯超限报警分级管理。

二、瓦斯超限标准

1、瓦斯超限浓度判定标准: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的。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的。

(4)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

(5)采掘工作面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出现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瓦斯浓度达到2.0%)的。

(7)进入被串联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的。

2、瓦斯超限报警分级标准:

(1)一级报警:

瓦斯浓度大于1.0%。

(2)二级报警:

瓦斯浓度大于2.0%或大于1.0%达30min以上的。

(3)三级报警:

瓦斯浓度大于3.0%或大于2.0%达30min以上或大于1.0%达60min以上的。

三、管理责任

1、落实责任严格控制瓦斯超限。

(1)矿长是矿井严格控制瓦斯超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严格控制瓦斯超限所需人、财、物的投入;总工程师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和瓦斯超限处理技术措施的制定;安全副矿长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及瓦斯超限处理技术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瓦斯超限处理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管;其他矿级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

(2)矿通风部门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瓦斯超限处理技术措施的实施和相关规定的执行到位,并参与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分析;矿安监部门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矿生产、技术、机运等其他业务部门和采掘队负责分管范围内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的相关工作。

(3)安全科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通风科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负业务指导责任,生产、技术、机运等其他业务部门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负业务指导责任。

四、瓦斯超限的预防

1、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1)加强采掘部署调整工作。

必须坚持以通风系统合理为前提进行采掘部署调整,必须坚持以通风系统合理为要求及时调整采掘部署。

(2)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编制专门的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

重要风门及隔断进、回风流的风门必须全部进行联锁,且联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风门、密闭的构筑和管理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4)加强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优化。

定期开展矿井通风系统调查分析,坚持优化矿井通风系统。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调整贯通后通风系统的具体措施。

2、确保采掘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

(1)严格按《攀枝花三维红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编制配风计划,并根据生产实际和瓦斯涌出情况及时调整配风计划。

(2)严格坚持测风制度,确保采掘工作面风量满足配风计划要求。

(3)加强进、回风巷道检查、维护,保证通风断面满足需要,降低通风阻力。

(4)强化石门揭煤管理。

必须按公司规定管理石门揭煤工作,预防石门揭煤过程中瓦斯异常涌出。

(5)加强矿井生产安排和供电管理,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并严格控制有计划停电停风的次数、时间及影响范围。

矿井必须制定无计划停电停风预案,有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有计划停电停风后次日必须向公司通防部门汇报。

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双向自动切换供风。

局部通风机的配置及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7)严格进行瓦斯考核。

对考核为重点瓦斯管理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并认真落实瓦斯管理重点工作面矿级领导包保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

(8)加强和规范瓦斯抽放工作。

瓦斯含量大于8m3/t的区域必须进行先抽后采。

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瓦斯抽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9)加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上隅角瓦斯超限。

(10)严格建立炮采炮掘审批制度。

对回风流炮烟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加大风量或减少一次起爆的炸药量等措施,将炮烟中的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否则,工作面必须停产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生产。

3、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及监测信息准确无误。

(1)瓦斯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2)监测微机室必须24h不间断值班。

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合理安排每班监测电工值班,便于及时处理监测系统发生的故障;对监测装置发生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完毕。

(4)加强瓦斯监测装置的管理和调校,保证监测系统实时准确反映井下瓦斯等监控参数,防止监测传感器误报警现象发生。

(5)加强专职人员队伍建设。

瓦斯检查员、测风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要求,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队伍管理瓦斯抽放工作。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

1、井下瓦检员和地面监测值班员班中发现某地点瓦斯超限时,应认真查清瓦斯超限浓度,现场瓦检员和施工地点负责人立即组织停电撤人;并当即汇报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向矿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矿监控值班人员向上级监控平台汇报。

矿调度员及当班监测值班员必须做好瓦斯超限汇报及处置记录。

随后矿井应及时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置报告上报公司、上级安监部门。

2、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果断、及时地采取措施,每项措施必须把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5)采掘工作面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出现瓦斯积聚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

1)处理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根据积聚地点的位置,预计积聚的瓦斯量,制定处理安全措施。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3)高冒顶处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应优先采用充填的方式,若无法进行充填可采用在高冒顶空间下的支架顶梁上设挡板(帘),把一部分风流引到高冒顶处,吹散积聚瓦斯;或在有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采用在冒顶处风筒上加“三通”或安设一段小直径的分支风筒,直接向冒顶空洞送风,以排除积聚瓦斯。

4)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采掘布置上采取措施,对涉及通风系统的必须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并确认,减少井下盲巷和无风区域的产生,以防止瓦斯积聚,对已形成的盲巷和无风区,必须按规定进行封闭。

5)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措施必须依据规定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情况较复杂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8)瓦斯超限后需要进行瓦斯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严禁违章排放瓦斯。

(9)矿各级管理人员接到手机瓦斯报警短信后,必须逐级进行安排、落实处理措施。

六、建立瓦斯超限报警信息填报及分析制度。

1、矿通风部门必须对瓦斯分级报警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填写瓦斯超限报警记录,会同瓦斯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定。

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对发生的瓦斯超限报警提出处理意见。

2、凡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矿总工程师必须安排人员及时在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中填报原因及处理意见。

3、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瓦斯超限报警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严格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原则。

凡出现三级瓦斯超限报警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矿总工程师、安全科、通风科、生产技术、机电、采掘队等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二级瓦斯超限报警事故,由矿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一级瓦斯超限报警事故,由矿安全科和通风科组织追查。

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将事故追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

2、对一月内出现两次三级瓦斯超限报警事故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瓦斯超限管理制度,追究矿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3、对严格控制瓦斯超限相关工作不落实或落实差的单位,要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

5、规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程序。

包括:

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按统一格式形成文字材料。

参加追查处理的人员均要在事故追查处理报告上签字。

 

 

 

 

八、矿长、矿总工程师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制定矿长、矿总工程师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如下:

1、瓦检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仔细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2、通风部门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时将瓦斯日报表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4、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后,必须在瓦斯日报表上签字。

 

 

 

九、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交接班目的是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脱岗、假检等现象,使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瓦斯积聚等各种隐患而发生事故。

1、专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瓦斯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记清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交接班瓦检员在瓦检手册上签名备查。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排放瓦斯。

2、不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3、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4、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贯彻学习后进行排放瓦斯。

6、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请专业救护队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排放。

7、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准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

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十一、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1、矿井必须编制《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措施》。

2、矿井《矿井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编制必须结合矿井采掘接续计划内进行编制,年度所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明确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

3、矿井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要立足现场,坚持“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因矿制宜”进行分类治理,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4、实施分源治理,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煤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掘前预抽与边采(掘)边抽相结合的抽采模式,实现源头瓦斯治理。

十二、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联合值守应急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与维护、掌握现场信息与汇报工作,现制定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一)、生产调度与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1、瓦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的瓦斯监测系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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