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0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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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010

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度

第一章规划说明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五章政策与策略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规划说明

第一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兴宁城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本规划以《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兴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二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以及附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五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498.8万平方米。

其中,直管公房及其它公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1.69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366.7万平方米,通过其它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它自建住房)110.41万平方米。

至2005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房352套,建设廉租住房55套,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直接解决了近2000人的住房难问题。

第六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预测至2010年全市居住人口约达到27万,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35万平方米。

其中,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6.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120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七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八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2500套,总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10500套,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20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区

(1)中心居住片区:

包括旧城区以及围绕旧城发展起来的居住区,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

金源花园、鸿源花园。

(2)东部居住片区:

指和山河居住区,位于体育中心侧与和山河之间。

(3)南部的滨江地带:

利用环境条件,开发部分高尚居住区。

(4)河西商住改造区:

位于兴福路的西河桥至人民大道路段的两侧,结合打通旧城区的西出口和建设兴福路,对周边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改造。

2、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点

(1)在市15号规划区市国土资源局以北规划2.5万平方米用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小区的建设。

(2)在老城区对五、六十年代的公产房拆迁改造成政策性住房。

第十条住房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8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1600套,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6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185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4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2250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235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54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2450套,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66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土地存量;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67.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6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为7.5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60万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盘活),4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7.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2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用地3.25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0.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0.3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0.25万平方米);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0.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0.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0.4万平方米);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0.8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0.65万平方米);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5万平米,政范性住房用地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1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0.85万平方米);

2010年,供应商品房用地1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1万平方米)。

第五章政策与策略

第十六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2、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十七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

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

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及安排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的政策性保障住房,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第十八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各类问题楼盘的遗留问题,加大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3、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十九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

加强租赁管理,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二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六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兴宁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年度

住房类别

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

面积(万㎡)

套数(套)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万㎡)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万㎡)

套数(套)

2006

22

1600

0.75

0.45

160

2007

23

1850

1

0.8

240

2008

24

2250

1.8

1.2

400

2009

25

2350

2.2

1.8

540

2010

26

2450

2.75

2.25

660

合计

120

10500

8.5

6.5

2000

 

兴宁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单位:

万㎡

 

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

 

住房面积

土地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

土地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土地面积

2006

22

11

0.75

0.35

0.45

0.25

2007

23

11.5

1

0.5

0.8

0.4

2008

24

12

1.8

0.85

1.2

0.65

2009

25

12.5

2.2

1.15

1.8

0.85

2010

26

13

2.75

1.4

2.25

1.1

合计

120

60

7.5

4.25

6.5

3.25

说明:

1、住房容积率:

2.0;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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