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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了解)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资源税纳税地点与期限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预计在2013年3-4月份,考试时间在明年报名通知中确定。

届时本网(襄阳市会计局)会及时告知。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

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释: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的终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等情形,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情形(法定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预计在2013年3-4月份,考试时间在明年报名通知中确定。

届时本网(襄阳市会计局)会及时告知。

增值税税率分类

增值税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此处特殊规定,规定列出项目近30项。

主要注意的项目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法背诵顺口溜,看你能背多少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  特殊注意:

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  300万以下300万—1000万及以下1/2  投资420万美元以下,注册不得低于210万  1000万—3000万及以下2/5投资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500  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1200  发现吗?

同志们,这个比例很好记,二分钟就搞定,可是也忘得快,睡一觉就忘光了!

  如果弄点小技巧,记得快,不会忘了,哈哈  注意:

以下是加号,以上是乘号  (上家下沉)3+7=10  X1+1=2420*1/2=2100  3+2=51250*2/5=500+I  3*1=3  3600*1/3=1200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予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归纳两代(1.2.)两销(3)非投配(4.5.6.)  几(集)个送他人(7.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前六项教材P271  固免非几个非非固(固定资产)免(免税项目)非(非应税项目)  几(集体福利)个(个人消费)非(5.非正常损失购货)非(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C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其中一个:

千人千股25%,超过4亿是15%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生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三飞机免雇几个?

  解译:

三飞机(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  免(用于免税项目)  雇(购进的固定资产)  几(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  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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