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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1

2编制依据1

3术语2

4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围4

4.1医疗废物产生量4

4.2医疗废物特性分析5

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围5

5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

5.1焚烧厂建设规模5

5.2焚烧厂项目构成6

5.3厂址选择6

5.4总图设计7

5.5总平面布置7

5.6厂区道路7

5.7绿化8

6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8

6.1一般规定8

6.2医疗废物接收8

6.3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8

6.4清洗消毒9

7医疗废物焚烧处置10

7.1一般规定10

7.2焚烧炉进料系统10

7.3医疗废物焚烧炉11

7.4热能利用系统12

7.5烟气净化系统12

7.6残渣处理系统14

7.7自动化控制系统15

8配套工程17

8.1电气系统17

8.2给水、排水和消防17

8.3采暖通风与空调18

8.4建筑与结构19

8.5其他辅助设施20

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20

9.1一般规定20

9.2环境保护21

9.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22

10工程施工及验收23

11运营管理24

11.1运营管理总则24

11.2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24

11.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24

11.4人员培训24

11.5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25

11.6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26

11.7交接班制度26

11.8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27

11.9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9

附录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30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3)《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

(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试行)

(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

(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包装袋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周转箱(桶)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焚烧

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焚烧炉

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9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

[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1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

的浓度。

3.14暂时贮存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过程。

3.15处置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围

4.1医疗废物产生量

4.1.1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4.1.2.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1)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

(2)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

(3)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

4.1.2.2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4.2.1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容:

4.2.1.1医疗废物物理性质:

容重、尺寸等。

4.2.1.2工业分析:

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用现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

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

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围

4.3.1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1焚烧厂建设规模

5.1.1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对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

5.1.3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焚烧厂项目构成

5.2.1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焚烧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余热利用系统:

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烟气净化系统:

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

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厂址选择

5.3.1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总图设计

5.4.1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3医疗废物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4焚烧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5总平面布置

5.5.1医疗废物焚烧厂应以焚烧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焚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5.5.2医疗废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

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方式。

5.5.3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焚烧厂出口附近处。

医疗废物运输车车箱部清洗消毒的设施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

5.5.4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5.5.5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5.6厂区道路

5.6.1医疗废物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5.6.2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道路需能达到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

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5.6.3医疗废物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

医疗废物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GBJ22-1987)的有关规定。

5.6.4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5.7绿化

5.7.1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5.7.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一般规定

6.1.1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

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和贮存冷库、医疗废物厂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医疗废物贮存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

6.1.3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2医疗废物接收

6.2.1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6.2.2医疗废物焚烧厂应设置计量系统。

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6.3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3.1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6.3.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

6.3.3贮存冷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贮存冷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6.3.4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3.5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洁净空气区。

6.3.6贮存设施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贮存设施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并应设置事故排风扇。

6.3.7贮存设施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3.8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废弃物处理人员、转运装置的操作和进出。

6.3.9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6.3.10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6.3.11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焚烧处理。

若处置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小时。

6.3.1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还应有清洁所需的水源,易获得的清洁设备、防护衣及收集散落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

6.4清洗消毒

6.4.1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6.4.2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区可适当减少清洗次数);当车厢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壁进行消毒。

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4.3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进行清洗消毒。

应在焚烧厂清洗消毒设施进行。

6.4.4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6.4.5清洗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6.4.6清洗消毒作业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4.7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

6.4.8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一般规定

7.1.1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

7.1.2处理规模8吨/日(含8吨/日)以上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5年,处理规模8吨/日以下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0年。

7.2焚烧炉进料系统

7.2.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进料系统由输送设备、进料口及故障排除/监视设备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系统应安全、简洁实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能实现自动进料。

(2)进料方式应与焚烧工艺相匹配。

(3)进料应保证焚烧炉燃烧工况的稳定。

(4)进料装置的进料口应配置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

(5)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供料,并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6)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医疗废物包装袋和利器盒顺利进入焚烧炉,医疗废物包装袋入炉前应保持完好。

(8)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9)有条件的可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

(10)必要时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11)进料系统宜考虑在线消毒设计,以防止细菌生长;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方便消毒作业。

7.3医疗废物焚烧炉

7.3.1应根据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厂处理规模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装置。

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

7.3.2医疗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炉结构由一燃室和二燃室组成,一燃室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二燃室是实现完全燃烧。

(2)焚烧炉炉床设计应防止液体或未充分燃烧的废物溢漏,保证未充分燃烧的医疗废物不通过炉床遗漏进炉渣,并能使空气沿炉床底部均匀分配。

供风孔应采取免清孔设计,避免因积灰或结垢而堵塞。

(3)焚烧控制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

(4)应有适当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5)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6)炉体可接触壳体外表温度应≤50℃。

(7)控制二次燃烧室烟气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0秒。

(8)设备的燃烧效率应≥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9)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含量应控制在6%~10%(干气)。

(10)焚烧炉可以由一个中心控制台进行操作、监控和管理,包括连续显示操作参数和条件(如温度、压力、含氧量、空气量、燃料量等),并能实现反馈控制。

(11)应可实现对热解和燃烧过程的控制,防止燃烧不完全或炉体烧塌。

(12)焚烧炉二燃室应设紧急排放烟囱;热解焚烧炉一燃室应设防爆门或其他防爆排压设计/装置。

(13)焚烧炉的衬层应具备耐火、防腐和防热负荷冲击功能。

7.3.3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

7.3.3.1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可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

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调节方式。

7.3.3.2燃烧空气系统应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7.3.3.3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7.3.3.4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燃料来源等确定。

7.3.3.5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焚燃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7.3.3.6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7.3.3.7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7.3.3.8采用重油燃料时,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7.4热能利用系统

7.4.1焚烧医疗废物产生的热能可以适当形式加以有效利用。

7.4.2医疗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医疗废物焚烧特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7.4.4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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