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采石场隐患排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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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采石场隐患排查标准
小型露天采石场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标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采矿许可证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从事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在采石场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
安全标准化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9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基本图纸
采石场应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采石场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采石场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
全规程》[4.15];
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1]。
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采石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7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采石场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
从业人员培训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采石场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采石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采石场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24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采石场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采石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采石场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采石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采石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4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采石场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采石场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石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40、41条。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采石场应当为从业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采石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采石场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0、11、12、13、14、17、19、20条。
应急救援演练
采石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32条。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7、8、9、10、11、12、13、14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采石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4、34条。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采石场,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采石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采石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9、20、21、22条。
危险告知
采石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
采石场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2、8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采石场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职业卫生档案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采石场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采石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采石场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2条。
现场管理
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设备设施
开采顺序
采用台阶式开采的采石场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
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
应遵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五条。
作业要素
采用台阶式开采的采石场
工作台阶高度、工作台阶坡面角度、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要求。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1.1]、[5.2.1.3]、[5.5.2];
设计文件。
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
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分层高度不应超过20米,分层数不应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应超过60米,穿孔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不应小于12米。
实施浅孔爆破作业,分层数不应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应超过30米,凿岩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不应小于4米。
溜矿坡面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大不应超过800。
溜矿坡面底部接矿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应不小于25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
穿爆作业
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
采用反铲挖掘机铲装的采掘带,应采用倾斜炮孔。
穿爆参数:
炮孔直径、炮孔倾角、孔距、排距、炮孔深度、炮孔超深、炮孔填塞长度、单孔装药量、一次爆破最大单段炸药量、一次爆破总炸药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规定要求。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3.2.2];
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
自行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
委托专业爆破单位进行爆破的采石场,双方应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应特别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双方安全责任。
双方应共同实施清场和爆破警戒工作。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穿第一排孔时,便携式潜孔钻孔口中心与台阶坡顶线的水平应不小于2米;钻机底盘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钻机稳车时,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
台车为l米、潜孔钻2.5米。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线路应安全,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
台车为2米,潜孔钻为3米(松软岩体为3.5米)。
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
山全规程》[5.2.2.1]、[5.2.2.2]、[5.2.2.4]。
设计文件。
装药时应进行警戒,装药警戒范围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应符合安全要求。
应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和爆破警戒制度,有明确的警戒信号,确定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时应提前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执行爆破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除了起爆人员可在爆破警戒范围内的避炮设施内避炮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应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3.1.1]、[4.12.1]、[5.1.1.4];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
山全规程》[5.1.2l];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
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9.5.2.5]、[4.10.9.4]、[4.7.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
爆破后应超过15分钟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炮烟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查人员应经更长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可进入爆区检查。
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13.1.2]、[4.13.1.3]。
铲装作业
应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应定期对铲装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二条;
GB1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