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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流程图

计量标准许可工作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2、《计量标准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如有);

5、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如有);

9、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2、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证书》原件(需撤销时)。

受理(5个工作日)

考核(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3、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承担考核单位

1、承担考核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2、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局计量处。

3、考评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企业整改。

3个月内整改合格的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或超出整改期的,视为不合格,将考评意见及考评后的材料报许可服务中心

4、许可服务中心将考评材料报计量处

办结(3个工作日)

审核及批准(10个工作日)

许可服务中心

1、除需存档的资料外,其他材料(证书)通知申请企业领取。

省局计量处

1、对考评意见和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审批合格的,制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审批不合格的,制作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制造申请单位向省质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复印无效);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结构图;(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原件)(含异地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4)受理申请许可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5)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许可证复印件1份;(6)产品标准及产品标准登记或备案原件;(7)申请单位对照考核规范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自我评价;(8)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记录;(9)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量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等,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10)生产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11)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或证书;(12)申请许可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检验方法等;(13)产品出厂检验记录;(1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15)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清单;(16)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位置(以便现场巡视时使用);(17)现场考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受理(5个工作日)

考核(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许可服务中心

1、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资料齐全并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3、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承担考核的单位

1、承担考核的单位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2、考核组完成《考核报告》后,将《考核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报许可服务中心

3、考评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企业整改。

3个月内整改合格的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或超出整改期的,视为不合格。

4、许可服务中心将考评材料报计量处

办结(10个工作日)

批准(4个工作日)

审核(10个工作日)

许可服务中心

 

1、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省局计量处制作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通知许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中心核对证书内容无误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2、审批不合格的,发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书。

省局分管局长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决定审批意见。

省局计量处

1、对考评意见和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申请单位向省质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复印无效);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结构图;(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原件)(含异地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4)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许可证复印件1份;(5)申请单位对照考核规范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自我评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6)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记录;(7)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量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等,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8)修理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9)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或证书;(10)申请许可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修理产品的图样等),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检验方法等;(11)具有修理用的主要零部件检验和修理出厂检验记录;(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13)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清单;(14)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位置(以便现场巡视时使用);(15)现场考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受理(5个工作日)

考核(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许可服务中心

1、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资料齐全并符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3、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承担考核的单位

1、承担考核的单位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2、考核组完成《考核报告》后,将《考核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报许可服务中心

3、考评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企业整改。

3个月内整改合格的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或超出整改期的,视为不合格。

4、许可服务中心将考评材料报计量处

办结(10个工作日)

批准(4个工作日)

审核(10个工作日)

许可服务中心

1、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省局计量处制作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通知许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中心核对证书内容无误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2、审批不合格的,发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书。

省局分管局长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决定审批意见。

省局计量处

1、对考评意见和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流程图

申请

1、申请人填写《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指导申请人填写完整。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增项和复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

3、首次申请需提交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明和1寸证件照片2张。

4、增项和复核的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书》原件。

考核

办结(10个工作日)

审核(14个工作日)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申请人参加许可服务中心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办结

1、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取证领取计量检定员证书;

省局计量处

1、对申请材料及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2、审核合格的,发送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制作计量检定员证书;

3、审核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向申请人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安检机构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合格

不合格

发出受理决定

省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符合要求

现场审查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组成审查组,到安检机构的检测现场核查检测能力、管理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核查报告

批准

许可机关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作出批准许可申请的决定

颁发证书和印章

在作出同意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

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向申请人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

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

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

通过补正后达到要求求

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

安检机构对不合格进行纠正,并提供纠正措施有效性的有关资料,经评审组长再确认

核查不合格报告

核查合格报告

经过再确认合格

经过再确

认不合格

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向省质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不属于取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中心5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发给申清人《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

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由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

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

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

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

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

审查确认并签字。

许可机关10日内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拟设立的食品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登记手续,组织试生产。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递交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

(换证企业审查和发证检验可同时进行)

检验机构1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于7日内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许可机关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副页载明经发证检验合格的

具体产品品种名称。

申请人

可以在

15日内

向许可

机关提

出生产

许可复

检申请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

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

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收

回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

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及

副本。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

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

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中不予载明。

符合

不符合

补正齐全

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整改合格

整改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部分合格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流程图

申请

(一)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三)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a样机外形照片;

b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c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d使用说明书;e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受理(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l、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1、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2、技术机构当自受理之日起18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型式试验,井将产品型式试验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材料审核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将企业申报材料、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汇总报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自受理之起14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打印证书。

对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

不合格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申请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技术能力证明;

4、质量体系及运行证明等。

受理(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l、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专家组负责技术评审

1、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技术专家组。

2、技术专家组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评审,井将评审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审企业。

材料审核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将企业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材料汇总报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自受理之起14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打印证书。

对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

不合格

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申请

受理(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试设计、试制造、试安装改造维修,型式试验

审查一

含鉴定评审特别程序

审查二(省局特设处)

决定(省局分管局长)

办结(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注:

鉴定评审阶段期限为365个工作日。

其他事项法定办理时限总计为14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加

盖企业公章);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l、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专家组负责实地核查

1、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技术专家组。

2、技术专家组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井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样品。

4、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抽取样品。

产品检验

1、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时限另计)

材料审核

技术专家组应当自受理之日内起40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材料、整改材料汇总上报省局。

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自受理之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许可证书。

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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