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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通风隐患排查制度

 

某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字〔2010〕号

关于印发《某集团煤炭生产管理系统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公司煤业公司: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除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现将《山西煤销集团煤炭管理系统“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把工作落到实处。

按要求上报“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月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上报、重点督办。

集团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要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通过落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附件:

某集团煤炭管理系统“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某集团“一通三防”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某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某集团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过渡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煤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集团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矿井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4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5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6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7条集团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一通三防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机电部技术中心调度中心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集团公司对各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第8条各市公司煤业公司相应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各市公司煤业公司对本公司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4、掌握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进度,审核治理措施,确定治理期限,跟踪落实,评价治理效果,组织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并建立“一通三防”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9条各矿(煤业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各矿(煤业公司)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4、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6、各矿(煤业公司)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10条各矿(煤业公司)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11条各矿(煤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

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测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报矿通风科;同时通风区(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助理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12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内容见后表1),对排查隐患内容实施编码管理,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对于矿能解决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业公司解决。

第13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

重大隐患需向矿长和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详细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14条各市公司煤业公司排查治理:

各煤业公司组织所属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将各矿上报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进行分析、分类,研究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治理。

各煤业公司每季将各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中重大隐患治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15条集团公司排查治理: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每季组织对煤业公司上报隐患进行分析、认定,对于重大隐患,由“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督促煤业公司认真治理,逐月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16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17条各矿(煤业公司)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18条每月20日前,煤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煤业公司,煤业公司每季度末将各矿隐患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附件4(“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只在出现重大隐患的第一个月度上报,同时一并将报表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一通三防邮箱:

SXMXYTSFB@163.COM。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19条隐患注销: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20条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

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业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六章考核

第21条各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各市公司煤业公司每月对所属矿井全部考核,覆盖达到100%。

集团公司按季抽查、考核。

第22条各市公司煤业公司对各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化考核标准见附表,集团公司进行督察。

第23条凡每月“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90万吨以下矿井奖励10000元,90万吨以上的矿井奖励20000元;80-90分为隐患治理一般单位,每低于先进单位最低分(90分)1分,扣罚2000元,80分以下,扣罚矿井30000元。

第24条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0元。

第25条集团公司对季度评比前三名的煤业公司分别奖励10、8、5万元,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隐患治理后三名的煤业公司分别处罚10、8、5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26条各煤业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细则。

第27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2: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

附件3:

矿井月度“一通三防”隐患月报

附件4: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同煤集团实际,在原有重大隐患的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

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瓦斯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7、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8、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3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2、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3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36、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7、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8、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9、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0、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41、存在煤尘堆积的;

42、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附件2: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1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

10

未建立不得分,内容不明确、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有一项扣1分

2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5

机构未建立的,不得分建立不完善的,有一处扣1分;。

3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查现场及相关资料

5

制度未建立不得分,内容缺项或不完善有一项扣1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4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查现场,查记录

10

未排查或有重大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排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5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

10

一项重大隐患无方案扣5分,不按方案要求执行,有一项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6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现场抽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15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7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现场抽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5

发现一次不按时上报扣3分,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有一处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8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5

无台帐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9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

现场抽查

10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一项未落实,扣1分,月度治理进度未完成,扣1分,季度进度未完成扣5分

10

“一通三防”隐患治理效果

现场检查、查记录

20

未按期限治理,扣10分;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或一氧化碳泄出的或出现无计划停风1小时以上,有一次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11

“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

现场询问员工、查相关记录

5

无制度(办法)或有制度(办法)未运行不得分,运行不符合要求有一项(次)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合计

100

 

附件3: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月报

 

矿井名称:

总工程师:

通风区长:

审核:

编制:

年月日

 

第一部分矿井“一通三防”概况

简要说明矿井“一通三防”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月度隐患排查情况

说明当月排查隐患总量、一般隐患数量和重大隐患数量。

并附表1

第三部分隐患治理情况

分别填写一般隐患治理表和重大隐患治理表。

表2、表3

第四部分隐患治理效果分析及评价

说明当月已治理隐患数量(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数量),以及已治理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患隐患治理效果,未达到治理效果原因分析及改进的措施和对策等内容。

第五部分下月隐患预测

用表说明下月可能出现的隐患,并提前制定的措施和预案,添写表4。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表

矿井名称:

表1

隐患编码

排查内容

是否合格

隐患内容

排查时间

排查人

1

矿井通风系统

11

主扇

111

两套主扇能力匹配

112

113

反风设施(反风功能)

114

防爆门

115

附属风门

116

外部漏风

117

压差符合规定

118

风硐风速

12

进(回)风井

121

井筒状况(支护、断面、浮煤杂物、井底积水)

122

风速

123

高瓦斯矿井设置专用回风井

13

回风巷

131

专用回风巷

132

专回状况(支护、断面、浮煤杂物、积水)

133

风速

141

角联巷道风流稳定

15

分区通风系统

152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进一段回

153

回采通风系统

154

掘进通风系统或无违反规程的串联通风

155

火药库、采区变电所等峒室通风系统

16

风量

161

矿井风量

162

采区风量

163

回采工作面风量

164

掘进工作面风量

163

峒室风量

164

其它地点风量

165

主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漏风控制

17

通风设施

171

回采面通风设施

172

掘进面通风设施

173

峒室通风设施

174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通风设施

175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设施

176

其它通风设施

181

无超通风能力生产

191

其它

2

瓦斯管理

21

瓦斯防治

211

瓦斯抽放系统

212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无超限

213

掘进工作面无瓦斯超限

214

高冒区瓦斯无超限

214

密闭墙外瓦斯积聚

215

其它地点瓦斯无超限

216

排放瓦斯

217

盲巷封闭

218

瓦斯超限处置

22

瓦斯检查

221

瓦斯检查点设置

221

瓦斯检查次数

222

一炮三检

223

三人连锁放炮

224

瓦检工持证上岗

225

瓦斯检查仪配置数量

226

瓦斯检查仪调校维修

227

入井仪器100%完好

228

入井仪器100%开机

229

应佩人员100%持机

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31

防突机构及人员

232

防突管理及培训

233

区域突出性预测

234

局部防突措施

235

防突出措施

236

安全防护措施

237

防突效果检验

238

防突装备和仪器

239

其它

3

防灭火管理

311

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和按设计组织生产

312

按《规程》规定采取灌浆或注氮、阻化等措施

313

火灾监测系统

314

防火预测预报

315

大巷煤(岩)柱裂隙及周边无漏风

316

其它煤(岩)柱裂隙及周边无漏风

317

采区回风巷(无浮煤堆积)

318

主要回风巷(无浮煤堆积)

319

总回风巷(无浮煤堆积)

320

其它巷道(无浮煤堆积)

321

火区密闭

322

隔离小窑密闭

323

采空区密闭

324

采空区地表裂隙充填

325

废弃小窑井口封闭

326

机械均压通风系统

327

封闭区无CO超限

328

回采面无CO超限

329

采区回风巷无CO超限

330

其它区域无CO超限

331

无高温区域

332

其它

4

综合防尘

41

洒水系统

411

水质

412

静压水池

413

地面供水管路(水池-井筒)

414

井筒洒水管路

415

大巷洒水管路

416

采区供水管路

417

回采洒水管路

418

掘进洒水管路

419

其它巷道洒水管路

4191

回采面水量水压

4192

掘进面水量水压

42

煤尘堆积

421

大巷粉尘堆积

422

采区进风巷粉尘堆积

423

采区回风巷粉尘堆积

424

回采工作面煤尘堆积

425

掘进工作面煤尘堆积

426

其它地点煤尘堆积

43

防尘措施、设施

431

煤层注水

432

采煤机内外喷雾

433

综采面架间喷雾

434

回采面转载点洒水

435

回采面净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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