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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11.1社会控制的基本解释

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套社会控制体系,任何社会中的个人也不能脱离社会控制之外而生活。

社会控制之于人、社会,正像水之于鱼,天空之于飞鸟,二者是息息相关的——没有社会控制的社会是混乱的,置身于社会控制之外的现代人也是难以生存的。

因此,社会控制问题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为中外不同学者所关注。

11.1.1社会控制的源起及含义

从历史上来看,有关控制的理论最初是用来表示人们对人或国家管理的艺术。

比如,法国物理学家安培1834年在研究科学分类时,曾将管理国家的科学称为控制论,并把它列入政治科学类。

[1]由此可见,控制就是人对客观对象有意识、有目的地干预和管理。

一般而言,控制者处于主体和主导地位;而被控制者则处于客体和从属地位,是被支配、调节和管理的。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类似于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机械师和机械设备。

而该领域则正是控制论发展并完备、发挥巨大作用和广泛影响的领域。

比如,在现代科学分类体系中,控制论被归为技术科学范畴。

1948年,美国数学家维纳(N.Wiener)发表了专著《控制论:

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它标志着控制论(Cybernetics)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而该专著也被视为该学科的奠基性著作。

此后,工程控制论、生物控制、人工智能乃至经济控制等学科领域相继出现。

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来源之一,它们主要从自然科学技术角度阐释了对物质性、自然性的客观事物所进行的支配和管理,其目的是使控制对象达到预期的运行状态和关系状态。

在这里,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组织手段(指令、规章等)、制度手段(政权、法律等)和文化手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信仰信念、社会舆论等),而这些手段也被赋予了人为操纵和管理的含义。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Ross),是社会学界最早提出社会控制理论的学者。

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控制”的概念,并系统地讨论了社会控制的必要性、方向、辐射点、手段、界限等方面的内容。

他认为,社会秩序单以人类的自然秩序(naturalorder)——同情心(sympathy)、正义感(senseofjustice)和互助(sociability)等——为基础是存在缺陷的,它往往容易遭到破坏,以致使整个社会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因此,需要一种有别于自然感情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人为的社会控制。

在这里,控制是源于社会大众意志的控制,而不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和管理,也不是一个阶级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以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阶级[2]。

这种社会控制的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秩序性,防止混乱和惩治越轨。

其手段有:

信仰、法律、舆论、社会暗示、宗教、礼仪、幻想、价值观等等。

虽然这些手段与上面提到的文化控制有相同之处,但是,罗斯已将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信仰、法律维护统治与社会民众中形成的宗教意愿、信仰要求和法律准则相区别。

尽管这些手段可能有阶级性和压迫性,但同时也有公众性和社会普遍性。

由此,从功能性定义的角度来看,社会控制可以被理解为一切以维持社会整合为目的的、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观念加以约束、引导和管理的制度或手段。

一般而言,社会控制是普遍存在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中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并且,它是强制性的,这在对越轨行为的惩罚与约束方面表现尤甚;同时,在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社会控制也越来越被赋予了多重性的特点。

11.1.2社会控制的必要性

社会为什么需要控制呢?

如果没有社会控制,社会还可以存在吗?

不同社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罗斯认为,人类社会的秩序与文明要得以保障和延续,必须依赖于人为的、社会的控制。

由于基于自然感情的控制存在缺陷,因此单以其作为社会控制的基础已无法使人类过上有秩序的生活,无法防止人与人的冲突与对抗,无法阻止人们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因此需要人为的社会控制。

这是秩序论(或越轨论)的观点。

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看,对触犯集体感情、违背社会常规的行为进行制裁是必要的。

迪尔凯姆(涂尔干)认为,社会之所存在是因为社会是整合的,这是其基本的假设。

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种团结类型,一种是机械团结,一种是有机团结。

在机械团结的社会,社会整合的基础是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

[1]而犯罪是对集体意识、集体感情的侵犯。

为了维持社会整合,就必须对该种行为进行报复性惩罚,以再次确认和强化集体意识,从而维护和保证机械团结社会的整合。

如果对触犯集体意识的行为不加惩处,集体意识——这一社会整合的基础就会逐渐衰弱,社会团结的纽带就会断裂,社会也将因此而解体。

一般而言,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形成的法律是压制性的。

而有机团结的社会,是基于劳动分工而形成的功能分化和相互依赖的整体。

保障有机团结的法律是恢复性的。

这种法律的作用是把破坏了的社会联结关系恢复为原状,使社会保持整合的状态。

总之,对社会的控制是为了保持社会的整合。

这种观点也被认为是功能主义的代表。

而冲突论认为,社会控制源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分为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资产阶级是一个享有特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从社会上的统治地位进而行使政治权利。

无产阶级是不享有特权的广大群众。

”[2]在社会中“因经济竞争而分裂的资本家建立了有利于他们集体利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他们共同利益的形式”,“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3]所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地位和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来控制被统治阶级,如法律、经济、政权、意识形态、宗教等等。

因此,社会控制充满了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压迫。

11.1.2社会控制的必要性

社会为什么需要控制呢?

如果没有社会控制,社会还可以存在吗?

不同社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罗斯认为,人类社会的秩序与文明要得以保障和延续,必须依赖于人为的、社会的控制。

由于基于自然感情的控制存在缺陷,因此单以其作为社会控制的基础已无法使人类过上有秩序的生活,无法防止人与人的冲突与对抗,无法阻止人们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因此需要人为的社会控制。

这是秩序论(或越轨论)的观点。

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看,对触犯集体感情、违背社会常规的行为进行制裁是必要的。

迪尔凯姆(涂尔干)认为,社会之所存在是因为社会是整合的,这是其基本的假设。

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种团结类型,一种是机械团结,一种是有机团结。

在机械团结的社会,社会整合的基础是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

[1]而犯罪是对集体意识、集体感情的侵犯。

为了维持社会整合,就必须对该种行为进行报复性惩罚,以再次确认和强化集体意识,从而维护和保证机械团结社会的整合。

如果对触犯集体意识的行为不加惩处,集体意识——这一社会整合的基础就会逐渐衰弱,社会团结的纽带就会断裂,社会也将因此而解体。

一般而言,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形成的法律是压制性的。

而有机团结的社会,是基于劳动分工而形成的功能分化和相互依赖的整体。

保障有机团结的法律是恢复性的。

这种法律的作用是把破坏了的社会联结关系恢复为原状,使社会保持整合的状态。

总之,对社会的控制是为了保持社会的整合。

这种观点也被认为是功能主义的代表。

而冲突论认为,社会控制源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分为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资产阶级是一个享有特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从社会上的统治地位进而行使政治权利。

无产阶级是不享有特权的广大群众。

”[2]在社会中“因经济竞争而分裂的资本家建立了有利于他们集体利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他们共同利益的形式”,“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3]所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地位和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来控制被统治阶级,如法律、经济、政权、意识形态、宗教等等。

因此,社会控制充满了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压迫。

11.1.3社会控制的历史变化

社会控制源远流长,但社会控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人类社会是密不可分的,随着社会的演变而不断变化。

迪尔凯姆(涂尔干)认为,社会是进化的,随着社会由机械团结的社会发展到有机团结,作为团结表征和维护手段的法律也由压制性法律占主导地位发展为恢复性法律占主导地位。

集体意识变得更抽象化和弱化,个人意识的形成,对个人的约束则变为分工形成的职业团体的道德。

埃利亚斯的《文明的进程》也讲述了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礼仪的变迁。

主要由一种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逐渐发展为其他群体的行为模式。

由于该种行为代表着一种社会地位和社会等级的特征,所以,逐渐为所有那些不愿降低自己身份的人所接受,于是对他们的行为有了约束。

【补充阅读】

“礼貌”

埃利亚斯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文明的进程问题[1],他特别考察了“礼貌”的发展。

埃利亚斯认为“礼貌”概念的历史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当中世纪的骑士阶层作为一个统一体的天主教土崩瓦解的时候,“礼貌”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才有了意义。

这一概念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并且它对西方社会的教养以及“文明”这一特殊的形态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同时,“礼貌”概念也标志着囊括了各种不同民族的社会的形态。

类似宫廷社会的状况、自我意识和特点等均在“礼貌”这一概念中得到了体现。

第二阶段,直至16世纪,“礼貌”这一概念才有了埃利亚斯所谓的特征和功能。

较为确切地说,埃利埃斯认为“礼貌”概念的特定功能第一次是在1530年出版的由埃拉斯穆斯·封·鹿特丹所著的《男孩的礼貌教育》这一本册子中出现,并逐渐被人们以及整个社会所接受的。

此后,马迪兰·科尔迪埃的法文小册子出版后,法国的某一种规格的铅字就被称作“礼貌”型。

直至18世纪末,以“礼貌”或者“男孩的礼貌”为题的这一类型的书,无一不受到科尔迪埃的影响,均采用了“礼貌”型铅字进行排版。

第三阶段,由“礼貌”概念转向“文明”概念,也是经由个人倡导的方式而逐步演化与发展起来的。

埃拉斯穆斯以他的小册子给“cililitas”赋予了新的、进一步的涵义,而此后,“civilitas”便以埃拉斯穆斯所赋予的这种意义渐渐地植根于人们的一世之中。

而当今的社会控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理性化的发展。

从冲突论的视角看,权力要压制民众,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民众进行监督、威慑和限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权力对越轨的惩罚、对大众的控制都越来越理性化了。

从以往的“斩首示众”到今天的隔离化监禁和隐蔽式的处决,表面上是社会控制人性化、惩罚更温和了,而实际上体现的却可能是权力控制的理性化、系统化和知识化,对犯人和社会的侵犯变得更大了。

【补充阅读】

规训

福柯对现代社会控制方式的形成作了深入研究[2]。

他提出了“规训”这一概念。

福柯认为,规训包括一系列程序,它们被用来对个体进行分配、分类,在空间上固定他们,提取他们最大的时间和精力,训练他们的身体,对他们的连续行为进行编码,把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用监视机制包围他们,将他们登记注册,在他们之中建立一套累积、集中化的知识。

福柯认为,规训社会的产生,有积极的结果。

例如,他认为在军队和工业工厂里规训运行良好。

然而,福柯对规训的扩散却表达了一种真切的不安,尤其在它潜入国家----治安网络时----由于该网络,整个社会都成为一种感觉领域和规训的对象。

11.2越轨与社会控制

越轨(socialdeviance)与社会控制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姊妹,相伴相依、唇亡齿寒。

社会控制的目的在于抑制越轨、鼓励遵从,也正是由于社会控制的存在,方使得存在众多越轨行为的社会得以秩序井然、维持整合。

可是,在越轨定义的问题上,社会控制首先就面临着“难以控制”的难题。

11.2.1越轨的确定

1.你将谁视为越轨者?

在大多数人眼中,越轨等同于犯罪,越轨者就是坏人,而其越轨行为更是为人所不齿的错误行为。

显然,这是一种对越轨的误读。

在社会学界,不同社会学家对此的看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什么是越轨呢?

我们先看看以下几则社会新闻摘选,判断一下它们是否属于越轨范畴:

●某司机(A)在十字路口闯红灯将行人撞伤。

●某人(B)以亿元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达数千万元。

●某医院医生(C)为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而向患者本人隐瞒其真实病情。

●某公司白领(D)在公车上坚持不给孕妇让座。

●某小学生(E)因迷恋网络游戏而荒废学业。

●某名牌服装店(F)销售假冒伪劣的衣服。

●某人(G)因追求标新立异而穿着奇装异服以吸引众人的目光。

●某高校博士生(H)跳楼自杀。

●某医院收款员(I)私吞公款被判刑。

●某对未婚夫妇(J)发生婚前性行为。

A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这很明显是属于越轨范畴的。

但是,如果救护车为挽救危重病人而闯红灯,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闯红灯是否被视为越轨就是有待商榷的问题了。

B的诈骗行为属于犯罪,是严重的越轨行为。

针对这种类型的越轨一般都会采取惩罚的方式,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被判处一定的刑罚。

C的行为也是“欺骗”,从严格意义上来判断,该行为属于越轨范畴;但从感情、道义上来讲,人们却通常不把它看作是越轨,这同时也是伦理学所关注的“道德两难”问题。

因为,从行动者即C的主观动机来看,其出发点和结果都是利他的,是有益的;但从中国的伦理道德方面来看,他却违背了诚实的做人原则。

因此,判断该类行为是否属于越轨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判断D的行为是否属于越轨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严格来说,它违反了中国传统的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违背了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伦理道德原则,因此也应该被视为是一种“越轨”。

学生学习,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违反了该项约定俗成的原则,那么,就应该被算作是越轨。

可见,E的行为虽然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却属于越轨范畴。

F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归为越轨行为,在这里,F不是个人行为,而属于组织行为,可见,越轨是不论行动主体的人数的,集体越轨也属于越轨范畴。

G不按照一般社会常规行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行为上,都与传统的价值观相悖,因此可被视作是一种越轨,但这种越轨只是相对而言的越轨。

I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属于越轨范畴。

自杀在中国不违法、不违纪,但是H的行为却有悖于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应该被认为是越轨。

但是,在日本,军人或武士却拥有自杀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应该放弃生命,而在此情此景之下,自杀也就变成一种合理的行为而非越轨了。

判断婚前性行为是否属于越轨,也是充满争议的。

若往前推十年,J的行为肯定被视为越轨行为。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更新,现在一些大城市中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而如果在中小城市或广大农村中,这却仍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行为。

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应该被归为越轨行为还有待商榷。

由以上十例社会新闻的分析可知,判断越轨没有一般的通用标准,因为对于所越之“规”人们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不同立场、情境下的规范是不同的,倘若时间、地点、条件发生改变,判断越轨的标准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2.概念的澄清与确定

对于越轨的概念认识,人们存在诸多误解,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概念进行澄清。

首先,越轨并不等同于犯罪,越轨行为也未必就是不好的行为。

尽管越轨与犯罪在某些范围内是互相重合的,但是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的宽泛得多,后者只包含触犯法律的那部分越轨行为。

并且,许多越轨行为也是不受到法律制裁的。

比如上文提到的C、D、E、G就属于这类情况。

越轨

犯罪

图11.2越轨与犯罪的关系图示

第二,对于越轨行为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时因地而宜的。

社会制度、规范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空发展不断演进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规则。

因此,对于越轨的界定也是灵活的,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越轨也应当是在一定语境下进行的,需要结合各种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考虑。

第三,越轨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集体行为。

比如,某领导贪污受贿是个人行为,而某公司偷税漏税则是集体行为,虽然行动主体有所差异,但是行动本身都是属于越轨范畴的。

那么,社会学界是如何定义越轨的呢?

美国社会学家道格拉斯对越轨的定义是被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为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情和行动。

[1]而吉登斯则把越轨定义为对某一团体或社会中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一系列特定规范的不遵从。

[2]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于“越轨”均采用了一种较为宽泛的定义,这也说明该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是比较广泛的,边界也并不是十分明显,据此,我们将越轨界定为:

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中,一切偏离或违反了特定规范的行动。

越轨有许多种类,常见的划分是分为普通越轨和特殊越轨两种。

普通越轨被视为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思想感情和行为,相应的分类就有思想越轨、行为越轨、甚至身份越轨;而特殊的越轨则是犯罪。

另外,越轨也可以被分为违法行为、违警行为和违规行为三种,上面提到的社会新闻中,B、D、F属于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A属于违警行为,而其余各项可笼统的划入违规行为。

【补充阅读】

越轨行为与社会秩序

吉登斯认为[3],一个对越轨行为宽容的社会,并不一定会经历社会混乱。

然而,只有在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社会,这种好的结果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在这种社会秩序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特别大的不平等,所有人都有机会过上充实而满意的生活。

如果自由与平等之间并未取得平衡,如果许多人发现自己的生活远未达到自我实现的程度,那么,越轨行为就可能朝着破坏社会的方向发展。

11.2.2越轨的原因分析

1.越轨必然论

“犯罪之所以是正常现象,首先是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

”[1]迪尔凯姆(涂尔干)认为,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存在,是由于存在共同的集体意识、集体情感,从而将社会成员凝聚在一起。

而犯罪就是“触犯某种强烈的、十分鲜明的集体感情”的行为。

一般而言,每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每个人的思想意识是迥异不同的。

并且,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道德价值观层面上个人趋于完全一致的情况也并不常见。

“既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个体与集体类型之间总是或多或少有些分歧,那么这些分歧当中就难免带有犯罪性质。

”因此,“犯罪就成为必然”。

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

[2]

并且,迪尔凯姆(涂尔干)还引入了anomie(被译为脱序或失范)这一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传统的价值规范遭到破坏,而新的标准又没有建立起来,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就会由于失去参照标准而迷失方向,以致发生越轨,更有甚者,将导致社会整合乃至社会本身的不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在社会或集体中就找不到生活的信念和可依靠的力量,因此一点点挫折就会使他(她)放弃生命,社会也将濒于解体状态。

2.结构紧张论

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默顿,受迪尔凯姆(涂尔干)的影响也使用了anomie这一概念,其含义是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决定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

默顿认为,社会结构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可以划为两部分:

一是文化目标;二是结构提供的手段。

他指出,当社会的文化目标与结构手段之间存在着紧张、不一致或冲突时,越轨就可能发生。

一般而言,所有文化都会为社会成员提出普遍的目标,同时也提供明确地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或社会认可的手段。

但是当社会处于迅速变化或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时,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就可能鲜有机会通过合法手段去达到成功目标。

结果,这部分人就可能以各种方式作出越轨行为。

默顿指出,在美国现实社会中,这些受阻群体中的成员基本上是少数民族和穷人。

默顿认为,在结构紧张的状态下,人们有五种适应模式(见下表11.1):

适应类型

文化目标

制度化手段

1.遵从

2.创新

3.形式主义

4.退却主义

5.“反叛”

±

±

注:

+表示接受文化目标,或采用制度化手段。

-表示不接受文化目标,或不采用制度化手段。

·遵从。

在绝大多数的社会中,在绝大多数的时间内,人们接受社会提供的教育,认同社会文化目标,运用社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预备的手段。

一般来说,这也是失范状态下人们最常见的反应。

以下四种是越轨的类型:

·创新。

人们接受社会的文化目标,但拒绝社会认可的手段,而代之以非法的手段。

默顿把创新看成是美国社会中人们对结构紧张性压力而做出的最普遍、最重要的反应,因而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越轨行为。

·形式主义。

人们接受了社会认可的正统手段,但却拒绝以其社会文化认可的为目标,就是形式主义,相对来说,这一类型不常见。

·退却主义。

既拒绝目标也拒绝手段,例如隐士或精神不正常者。

·“反叛”。

默顿认为这种类型与其他几种全然不同,拒绝文化上赞同的目标和手段,而代之以新的与他人协调的目标和手段。

然而,默顿的理论也遭到了批评。

其实,默顿的看法与一种常识性看法非常相似:

“一无所有者”比“腰缠万贯者”更倾向于使用非法手段去实现目标。

默顿比较具体地指出,美国的穷人受到社会化教育(特别是在学校中由中产阶级的观念进行的教育)而去要求同中上阶层的社会和金钱成功完全一样的东西,但实际上,穷人很少能得到合法机会去实现这一目标。

他们在机构性紧张的压力下,被社会迫使采用非法手段去减轻结构性紧张的压力,即获取成功。

[3]同时,这一理论也无助于解释社会上有特权的成员中存在的越轨行为。

[4]

3.文化冲突理论和越轨

文化冲突论认为,引起社会越轨的原因是不同文化之间——包括民族、宗教、职业等方面——的差异。

并且,不同的民族、阶层、地域的人在信仰、信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当一方看待另一方的行为时,则彼此均会认为对方越轨。

美国社会学家塞林,在其195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提到,文化冲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

前者是指随着文明的发展,不同时期的文化会相互冲突以致产生法律规范上的冲突。

比如,改革开放前,我国对私营经济是有所限制的,但现在为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复兴,对于私营经济采取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的;以往,老师以体罚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是不受限制的,而现在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触犯法律的。

横向文化冲突是在同一时期内,由于两种不同文化的相互冲突而产生的,它大致有四种情形:

(1)当某个文化集团的规范扩展至另一个文化集团的领域时——比如当西方文化开始传入中国时,一些新潮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的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2)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成员迁移到另一个不同文化区域时——比如汉族居民迁到少数民族聚居区时,其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就可能和当地的民俗风情相悖;(3)在相邻两种文化领域的边界接合处——比如居住在中韩两国边界处的我国居民,在深受我国文化濡染的同时,也受到异国文化的影响,这两种文化在碰撞、接触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4)当社会结构由简单趋于复杂化、文化价值由单一趋于多元化时——这很类似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状况。

另外,亚文化理论也对文化冲突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

该理论认为,复杂的社会中存在许多亚文化,每种类型的亚文化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价值。

一般而言,亚文化群体是基于共同的民族、宗教、生产生活方式、地理位置或者其他因素而形成。

因此,被一个群体视为越轨的行为,对另一群体来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行为,而社会主流文化可能将其他弱小的亚文化群体的价值和行为界定为越轨。

4.标签理论和越轨

标签理论(labellingtheory)。

假设任何行为本身都不属于越轨范畴,越轨者是由于他们的行为被贴上了某种标签,从而产生真正的越轨行为。

霍华德·贝克尔(Ho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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