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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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河北钢铁集团销售总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用于规避螺纹钢、线材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

第三条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制度,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明确报告类型、内容、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业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四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七条公司在销售分公司内部设立期货部,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兼任期货部经理,向总经理负责。

期货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拟订,核准交易决策,与期货公司的日常沟通,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实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的监督等。

第九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参与审核套期保值方案,严格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标的是否与公司产品相符;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1、交易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2、结算员:

由企管部核算员担任;

3、风险监督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4、资金调拨员:

由财务部部长兼任;

5、交易确认员:

由结算员兼任;

6、会计核算员:

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7、合规管理员:

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8、档案管理员:

由销售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十条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列明交易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的内容;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期货公司和业务相关部门。

被授权人自变动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最高时不超过公司实际生产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期货部根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部结合现货生产、销售情况和市场因素,制定保值操作方案,经风险监督员评价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九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员将期货公司提供的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结算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核查无误后,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三十八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部经理、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期货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会计核算:

(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

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财务处理第2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政部财会[2000]第1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

2、套期保值的期货盈亏在财务处理上不作为期货投资收益,其盈亏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过渡科目来调整套保商品存货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商品销售利润中。

3、套期保值需执行成本的原则,期货套保头寸数量需与现货数量相对等,不对等部分不作为套期保值财务核算,其期货投机盈亏反映在期货投资收益中。

第二十七条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

我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主要内容为:

1、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物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含税价格=期货交割价+包装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文。

其主要是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规定如下:

1、投资者进行期货卖出交割时,均可按照标准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不涉及升贴水)。

2、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销人向仓库支付升水款项,仓库将升水款项转付注册人。

注册人应当就升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贴水的,注册人向仓库支付贴水款项,该仓单注销时,仓库将贴水款项支付给注销人。

注册人应当就贴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开展计划,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各项风险;

(二)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建立公司的期货业务的授权制度、审批制度及业务流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的选择、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签署

(一)期货部充分评估、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评估内容包括:

注册资本、年检情况、盈利状况、研究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风险监督员做好上述审查工作。

并将随时了解的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条套期保值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市场风险、交易风险管理

(一)期货部严格执行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不得超过套期保值额度,在止损限额内严格止损,根据授权范围内对操作方案进行调整;

(二)交易品种出现连续涨跌停板、交易所强制减仓或提高保证金等情况,影响交易超过期货部授权处理范围的,根据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按方案正常交易时,交易员应紧急上报部门经理及风险监督员;

(四)当出现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及风险监督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

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弥补亏损,需要继续追加保证金时,根据公司现金流情况,制定平仓或追加资金的解决方案,经期货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会签批准后实施。

若在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时限前不能完成批准流程并将资金追加到位,则总经理会同期货部负责人可以决定立即执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之后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

期货部和财务部应制作套保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风险监督员和总经理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2、期货部作为期货风险监控部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3、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1)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

(2)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持仓头寸亏损达到总保证金的15%;

(3)期货账户交易情况与公司套保计划不符。

4、公司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保业务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浮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证券部在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风险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期货风险监控部门对风险进行监控;

2、出现风险后,风险监督员向总经理报告;

3、总经理根据公司情况,制定风险紧急处理方案;

4、期货部执行风险处理方案,并对风险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

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监督员,对从事期货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强制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当出现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到正常交易的,按照第十一章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期货交易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设合规管理员一名,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

合规管理员要求有丰富的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公司合规管理员独立于公司期货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十条公司合规管理员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总经理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规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三)定期审查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境内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四)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合规管理员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境内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一)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季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二)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三)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章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四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五十五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或电话委托期货公司交易。

第五十六条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五十七条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交易员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会同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有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河北钢铁集团销售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河北钢铁集团销售总公司期货业务流程

 

 

附件2:

期货管理职能图

制定方案

审核

批准

交易

成交确认

交易核算

过程监控

资金调拨

风险评估

归档

总经理

期货管理

部经理

交易员

风险监督员

资金调拨员

交易确认员

会计核算员

档案管理员

 

附件3:

河北钢铁集团销售总公司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合约

买□卖□

申请数量(手)

拟建仓期限

董事长(或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经过何种授权

书面授权□电话授权□网络授权□

电话纪录人签字:

 

网络授权见证人签字:

注:

若为书面授权,申请表后需附董事长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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