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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加列:

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

现将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分述如下: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写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如西红柿在美国的进出口关税中分类为:

水果与蔬菜其关税差异大。

案例:

品名条款不符造成违约: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二)商品的品质条款

1、概念:

……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表示方法: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归纳起来有两种:

(1)以实物表示品质

A.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样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B.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照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确认样品)

多适用于从外观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中,为避免发生纠纷,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注意:

成交样与参考样的区别。

(2)凭说明表示品质

……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品质表示方法中可细分为以下几种:

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共六种,

适用:

为减少纠纷,对一些农副产品或工业原料,可按良好平均品质(F.A.Q:

Fairaveragequality)作标准,通常解释为:

该项商品在装运地约定年限中的平均品质,“大路货”GMQ“上等可销品质”少用;至于由政府或商业团体制订的规格或等级则应合同中明确是以哪国的标准为依据,并注明标准的版本编号与年份;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明确图样与说明书的法律效力作为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合同中仅以商标、牌号或产地表示品质的商品,只能是那些优良、稳定或具有特色,在国际市场上已拥有良好声誉的商品,如“法国葡萄酒”“绍兴花雕酒”“景德镇瓷器”要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在销往国/地及时注册。

3.在实践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极其繁琐,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通常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

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公差:

是公认的产品品质差额,在公差限度内买方不得以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货物;品质机动幅度:

是在交货品质不符合指定标准时,仍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割。

条件是由出口方按品质差别增减货价,或用规格相近的同一产品机动替换,这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替换产品的规格、数量与作价方法。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条款的方法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一般而言,

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等买卖。

有些难以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

工艺品等,则适用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凭商品或品牌买卖;

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得随意滥用,应合理选择。

(3)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含糊、笼统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三)数量条款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之一,《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某些国家法律规定,数量是合同的要件,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1、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

2、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交货数量与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如就以表示重量的“吨”而言:

公制:

公吨——1000公斤;英制:

长吨——1016公斤;短吨——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的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根据我国计量法的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爱的法定计量单位。

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上,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商品也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允许进口,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2)规定机动幅度。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有伸缩性的字眼表示,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这时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拒收或提出索赔。

——“约量”ICC的解释为±10%。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

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

如果采用必须由买卖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的百分比。

溢短装条款

即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允许增减的幅度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幅度大小一般由装船方决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货数量的溢短装部分应当计价,计价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这种方法主要是用来对付卖方,防止其在市价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当合同未规定计价方法时,通常是按合同价计算。

——与约量不同。

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

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

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3)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毛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物的重量。

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B.净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这是国际贸易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

C.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地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公量计算,其方法是:

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得出的重量。

D.理论重量:

对于一引起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致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E.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引起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以法定重量计算,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如啤酒关税200元每桶。

案例:

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木箱装,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计24.9公斤。

但货物到达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实际净重为20公斤,计1500箱共30公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

会出现什么后果?

(四)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更好地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储存、清点、陈列和携带等,而且不易丢失和被盗。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销售,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学艺术水平,包装又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①收货人代号,如BCL;

②件号标志,如272/3000;

③目的地(港)的名称,如NewYork;

④体积标志,如45×60×65;

⑤重量标志,如G125Kgs;

⑥原产地标志,如Madeinchina;

这六个当中最重要的有四个:

第一个,收货人代号;第二个,件号标志;第三个,目的地(港)的名称和最后一个原产地名称。

这四个特别重要。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商品包装是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内容之一,《公约》35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双方未对包装进行协议,则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因此制定包装条款应慎重,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包装材料、造型和规格。

除传统商品其包装已为双方所知外,不应采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了解有关国家对包装材料的禁忌:

如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

海关一旦发现稻草包装材料,必须当场烧毁。

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洲若干国家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

埃及禁用原棉、葡萄树枝、旧材料或易于滋生害虫、寄生虫的植物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物。

2.包装费用:

一般都含在货价之内,如果买方要求特别包装则,应在合同中注明由买方自付费用,如使用托盘集合包装运输时,应注明托盘费用的负担。

3.当买方提供包装、包装材料或运输标志等,如指定唛头时,应在合同中注明买方提供的时间,以保证备货,及时出运及结汇等。

明确由此造成迟延交货拒付货款时,双方的责任分担。

在货物买卖中应尽量采用联合国推荐的由收货人简称或代号、订单号或合同号、或其他重要单据号、目的地、箱/件/号、总件数组成的标准唛头。

4.注意各国有关包装包括唛头的法律与禁忌,以及国际上对运输标志的惯常要求与作法及其变化。

如:

1982年秋天,美国芝加哥发生一起药物中毒事件。

歹徒在止痛药的胶囊中放入了氰化物,有7名市民在服用这种止痛药后丧生。

事件发生后,美国食品药物局颁布条例,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必须具备防止掺假、污染功能的包装,例如真空封存、热收缩包装等。

美国加利福尼亚等11个州的欧洲共同体负责环境和消费的部门,鉴于拉环式易开盖在海滨浴场等地随意丢弃,造成割伤脚趾和环境污染的情况,立法禁止生产拉环式易开盖,代之以揿钮式、胶带式易开盖。

欧洲共同体规定,接触食品的氯乙烯容器,其氯乙烯单体的最高含量为每1mg/kg。

5.销售包装上条形码的应用。

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许多国家的超市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

如商品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市,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所以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十分必要。

我国在1994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委员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表明是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使用的:

图书978,杂志977。

UPC条形码适用于美加,EAN条形码适用于欧洲及亚洲的许多国家。

C.K.D.=completeknockdown全拆卸包装

案例:

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规定:

PackedinWoodenCase,但

在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

我方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交进口税。

因而买方向我们索赔。

我方有无责任?

我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问这样做妥当吗?

(五)价格条款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的主要内容包括: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价格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的变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在合同中订好价格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表示计价货币的名称,“元”要写明是人民币元,美元、日元还是港元。

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进口使用软币出口使用硬币,所谓硬币是指在此前相当一段时间里汇率稳中有升的货币,软币是指汇率不稳定且长期疲软的货币。

对构成债权或形成收入的贸易选用硬币结算,有机会因所收货币的汇价趋于上升而产生增值、如此则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

相反,对构成债务或形成支出的交易则应选用软币,由于这类货币日益疲软,通常会令最终实际支出时的价值相对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各种货币的“硬”与“软”也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只有客观和合理预测其变动趋势,才能作出正确的抉择。

如某年五月,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进口200万英镑商品合同,当时英镑兑美元的比价,是1英镑兑现1。

87美元,议定以美元计价支付,需支付374万,而当时英镑下跌美元兑英镑的实际汇价提高以1英镑兑1。

68美元,若签约时考虑到汇价的变化趋势,以英镑计价支付,我方只需支付336万美元即可提货,可少支付38万美元。

例二:

我国一企业从从德国进口了一套设备,货款为5000万德国马克,签约时双方商定以德国马克计价美元支付,签约时1美元兑2。

20德国马克,折合美元2270万,半年后,付汇时德国马克上浮为1美元兑1。

80马克,折合约为2780万,如果不采取任何回避汇率风险的对策,则我国企业要损失510万美元,若加列了外汇保值条款,则可通过双方平均分摊汇率风险来降低损失。

(2)价格术语要准确完整,写明其解释的依据,如适用贸易术语解释文件是INCOTERMS1990/2000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贸易术语的选择要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一致,

如FOB、CIF、CFR等价格术语不但代表货物的价格构成,而且确定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由于三者价格构成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风险也不同,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先以合同的价格术语的选择确定合同的性质,然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价格术语的选择应和合同内的其他条款相一致。

如果在CIF条件成交合同中订有“运输途中货物遭受损失的应由卖方负责”的词句,则该合同就不是CIF合同,美国对外贸易术语定义1941年修订本指出:

买卖双方不应把与本定义所规定的CIF合同义务不符的任何不肯定的条款包括在CIF合同之内,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法院的许多判例中,都有因在CIF合同中包含了不肯定的条款而致合同被宣判无效的。

(4)价格术语中包含了“佣金”(C)“回扣”(D)等,应明确规定计价方法,按国际惯例一般都以离岸价计算FOB。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国际贸易中,定价的方法多种多样,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如下的作价办法。

(固定价、非固定价)

(1)对短期交货的合同,可以采用固定价格。

固定价——就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双方定下来的价格。

固定价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要按照合同来交货,来付款。

任何一方不能随便变动。

(2)非固定价——一般市场变动频繁,价格前景捉摸不定难于确定成交价,双方为了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而采用的非固定价。

非固定价当中,又外括以下几种:

①后定价格;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

如规定“以某年月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1)按交货或装运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再行确定价格;2)以X年X月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的收盘价格为基准加(或减)X美元;

②暂定价格;

③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固定价格;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此方法。

④待定价格。

(以上详见辅导内容)

(3)滑动价格,(又叫价格调整条款)。

这种价格,一般用于生产周期长的机器设备、大型商品(如飞机、轮船),双方为了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采用的滑动价格。

——对于长期交货合同可用此价格。

P=P0*F(X)

 公式中P为交货价格;P0为合同确定的基本价格;F(X)为合同确定的交货价格计算函数。

(六)装运条款

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在一般情况下,装运与交货是两个概念,但在FOB、CIF和CFR下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所以“装运”一词常常被“交货”概念代替,装运条件也被称作交货条件,如果卖方没在指定日期把货物装船就等于未按期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但在目的地交货时,装运则不等于交货。

装运条款主要内容是: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制定装运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日期要订得明确且留有余地,在以收到信用证作为装运前提时,为避免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应在合同中订明开证日期。

如:

“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2.装运港与目的港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决定买卖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分担,所以一定应按不同价格术语要求注明装运港与目的港,合同中如订有选择港则应订明增加运费、附加费用由谁承担。

3.对于目的港是没有直达船挂靠或船期少而不固定的港口,合同中应订明“允许转船”的条款。

对于一次成交的大宗商品,在备货紧张或运输工具受限制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附加“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

4.对于装卸条件与运输条件较差的装卸港应在合同中加列,“如指定码头无泊位或吃水受限制,卖方或承运有权命令该船前往任何其他码头卸货。

”在此种情况下,一切滞期费、驳船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5.装船通知的目的在于作好派船、装船、投保、接货四个环节的衔接工作,按照国际贸易通常的做法,在FOB合同中卖方应在备好货、装船期开始前(30——45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派船、装船、投保、接货的衔接工作。

CIF、CFR条件下同样卖方应将装船通知及时通知买方。

案例:

40/P22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交单)。

货物于2004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

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

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

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

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

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克的损失。

(七)保险条款

……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作用是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投保范围内的风险时,买卖当事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请求经济补偿的条款。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与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部分是FOB、CIF、CFR等合同,所以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用的贸易术语决定,在FOB与CFR术语中,买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所以保险条款比较简单,只需写明“买方投保”即可,而在CIF合同中,由卖方投保并将支付的保险费加在货价上,因此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险单及时交给买方,转让保险单行为的实质是卖方将货物地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的风险转让于买方,买方可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卖方不履行此义务,则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2.订明采用的保险条款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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