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20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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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203版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2013版)》的通知

各位专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下称《评审细则》)是为指导专家开展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工作,于2008年公布实施的,为统一评审标准,把好评审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以及帷幕隔水设计施工经验的不断积累,尤其是在《北京地区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导则》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实施后,《评审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评审工作的要求,需要对《评审细则》进行修改。

专家库技术委员会在总结五年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地下水控制设计施工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3月初将该征求意见稿发给专家库全体专家征求意见。

至3月底,共有21位专家反馈意见,其中5位专家表示同意,未提出意见或建议,16位专家共提出42条意见或建议。

专家库技术委员会在认真研究专家意见和建议后,对《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2013版)》(下称《2013版评审细则》)。

现将《2013版评审细则》发送给您们,请您们认真研习,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2013版)》

联系人:

郭跃龙、张德萍、周与诚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甲5号北京建设大厦1001A、1011室

邮编:

100055

联系电话:

6396456363989082

E-mail:

yt@

二O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

(2013版)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地区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导则》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实施细则》、《技术导则》和《节水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1.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施工降水方案评审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所有参评专家应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限制施工降水对保护水资源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作用,本着“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方案评审工作。

2程序

2.1接受申请。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接受抽取专家申请。

2.2抽取专家。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组长和四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通过电话与各专家取得联系,确认评审时间和地点。

2.3方案预审。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通过电子邮件将拟评审方案电子版发至专家邮箱,专家应于会前熟悉拟评审方案,为现场会议评审做好准备。

2.4现场会议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各专家按确认的评审时间、地点聚齐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现场会议评审,通过查看现场、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

2.5宣读并提交评审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

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评审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复印件)提交给申请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劳务咨询费标准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所区别,建议:

1200元~2000元/项,组长增加30%。

2.6评审报告和工作小结备案。

组长应于项目评审后两日内,将评审报告和工作小结(附件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评审流程图:

3纪律

3.1无正当理由,被抽中参审专家不得拒绝参加评审。

3.2参审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评审活动后,应按约定评审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

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评审时间24小时之前通知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本次评审活动。

3.3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发现与被评审单位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3.4在评审会之前,除组长之外,其余专家不得与申请单位有联系,组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仅限于确认会议时间和了解会议的详细地址,组长负责通知其余专家。

3.5评审专家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技术导则》、《节水办法》、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对评审意见或结论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

3.6.1独自进行评审,专家仅对方案发表自己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意见施加影响;

3.6.2不得在未填写评审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6.3不得中途退出评审;

3.6.4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6.5不得私自更改评审结论。

3.7不得接收超出评审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8评审专家有义务向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及时举报或反映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9评审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3.10施工降水方案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的,或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参与该项工程评审的专家分别处以批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清出专家库的处理。

4技术准则

4.1符合性评审。

施工降水方案应装订成册,封面应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单位盖章),方案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所处场地地层分布、地下水类型、赋存条件及相互水力联系、周边环境条件;不采用帷幕隔水方法理由和依据;采用降水方法对施工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抽水数量;抽水时间;抽水计量方法、仪器及确保抽水计量仪器正常、有效工作的措施;地下水综合利用措施等。

未装订成册的,或签章不全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即可对评审报告签署“不通过”,并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写明理由,评审活动结束。

4.2实质性评审。

评审内容为《办法》第九条中的四项内容,即:

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具体要求如下:

4.2.1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方案中应论证采用帷幕隔水方法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判定为技术不可行:

a对于明挖基坑,基底位于含水层水位之下,且基底以下5米之内无适当的隔水层。

b对于暗挖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矿山法(PBA法除外)施工的地铁车站;

②变断面、大断面的地铁隧道。

c对于线型基槽,帷幕隔水可能改变地下水流场的。

2>满足下列条件可判定为经济不合理:

帷幕隔水增加的工程造价(T)与减少抽水总量(Qz)的比值(M)大于50元/立方米,即:

M>50元/立方米。

M=T/Qz或M=(T1-T2)/Qz

T为采用某种适当的帷幕隔水型式,并在设计合理的条件下增加的工程造价,即帷幕隔水工程造价(T1)与施工降水造价(T2)之差。

T=T1-T2

目前北京地区可供选用的几种帷幕隔水型式有:

地下连续墙、护坡桩+桩间隔水、水泥土桩+型钢(SMW工法)、水泥土墙(咬合的旋喷桩或搅拌桩)、注浆等。

由于不同的帷幕隔水型式的工程造价可能相差很大,同一帷幕隔水型式,不同的设计方案其工程造价也不同,因此,专家应对帷幕隔水型式的选择和设计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前提下,确定工程造价T1,T1按下列规定取值:

a地下连续墙是一种成熟有效的帷幕隔水型式,但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帷幕隔水,主要是基坑支护作用,且通过优化设计,还可以用作为地下结构的外墙,因此,凡采用地下连续墙的,T1取工程造价的1/4。

b护坡桩+桩间隔水,T1取桩间隔水工程造价。

c水泥土桩+型钢(SMW工法)兼有支护和隔水作用,T1取工程造价的1/4。

d水泥土墙(咬合的旋喷桩或搅拌桩),只起帷幕隔水作用的,T1取工程造价,兼有支护作用的,T1取工程造价的1/2。

e注浆,T1取工程造价。

T2为施工降水造价,按下式取值:

T2=150S(基坑工程)或T2=8000L(地铁工程)

式中,S为基础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m2),L为采用双排降水井的地铁及通道工程长度(m)。

Qz为对应于采用帷幕隔水而减少的抽水总量,即如果不进行帷幕隔水将要抽取的地下水总量。

其计算方法见4.2.3。

4.2.2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本条评审的主要内容:

1>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附加沉降,有计算参数表、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2>计算附加沉降及差异沉降均不大于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等)对沉降及差异沉降之要求。

3>降水井成孔工艺适当,并有相应的防塌孔措施;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过滤管壁外应设两层滤网,内层滤网宜采用30~80目的金属网或尼龙网,外层滤网宜采用3~10目的金属网或尼龙网,管壁与滤网间应采用金属丝绕成螺旋形隔开,滤网外应再绕一层粗金属丝。

无砂混凝土滤水管均应包至少一层60~80目的尼龙网。

4>含砂量不大于《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之规定,即:

1管井抽水半小时内含砂量小于1/10000;2管井正常运行时含砂量小于1/50000;3辐射井抽水半小时内含砂量小于1/20000;4辐射井正常运行时含砂量小于1/200000。

5>用粘性土回填或分层回填。

4.2.3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1>基坑总涌水量计算公式

Qz=∑βQd

Q为抽水量,按相关规范计算;

d为抽水时间,按下表分段计算;

β为折减系数,按下表取值:

基坑涌水量折减系数β取值表

降水井类别

d<30天

30天≤d≤100天

d>100天

s/H<1/3

s/H<2/3

s/H>2/3

s/H<1/3

s/H<2/3

s/H>2/3

s/H<1/3

s/H<2/3

s/H>2/3

潜水井

1

0.8

0.7

0.85

0.7

0.55

0.65

0.5

0.35

承压水井

1

0.9

0.8

0.9

0.85

0.8

0.8

0.75

0.7

注:

d──抽水时间,日;s──水位降深,m;H──含水层厚度(潜水)或承压水水头(承压水),m。

∑-分时间段累计

4.2.4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1>适宜的计量装置:

每一排水口处修建容积不小于4立方米的沉砂池;计量装置宜选用明渠堰槽计量设施或电磁流量计。

2>有适当的施工现场利用施工降水的方案,如利用施工降水进行工地车辆的洗刷、冲厕、降尘、钢筋混凝土的养护等。

3>有对剩余部分施工降水的合理安排,如将施工降水用于绿地、河湖、环境卫生以及排入地下雨水管道等。

4>抽水回灌可认为是降水综合利用措施之一,且必须是同层回灌,异层回灌时,应有水质化验报告。

4.3对自渗井的规定。

自渗井的作用是将上部含水层中的水导入下部含水层中,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除抽渗结合方法可以采用外,单一的渗水方案一律禁用。

5评审结论

专家组经过评审后应当编制和签署“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格式为附件二。

评审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对“通过”的方案提出改进建议或注意事项;对“不通过”的方案提出理由。

附件一

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工作小结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评审专家

编号

姓名

预计总排水量(m3)

日排水量(m3)

预计排水起止日期

评审结论

通过

不通过

评审工作小结内容

会议时间和地点

评审结论是否一致通过,若非一致通过,列出主要分岐意见及持该意见的专家姓名

劳务费数额

评审工作改进意见

其它

填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

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评审专家

编号

姓名

预计总排水量(m3)

日排水量(m3)

预计排水起止日期

评审结论

通过□

不通过□

专家建议(或不通过的理由)

年月日

评审专家

(签名)

专家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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