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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投资合作协议

本协议于2016年10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重庆市江北区签署:

 

甲方:

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重庆市江北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该个体工商户/公司名称已通过工商核名,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甲方暂定于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实际注册设立时间以工商发放营业执照之日起为准);

 

2以甲方名义正在筹建开设的餐饮门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需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3甲方已向乙方公示和说明相关的筹建方案,投资要求等信息,乙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公示的筹建方案、投资要求等;

 

4乙方认为自己符合投资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自愿向甲方投资;

 

5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投资及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1条释义

 

1.1发展基金:

专项用于门店局部改造、装修调整、大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营所需费用。

 

1.2净利润=主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主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

 

第2条投资合作概况

 

2.1投资合作项目的名称:

,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注册的为准;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具体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2.2本协议签署时,该项目尚未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许可,乙方同意协议由甲方经营者或授权代表人先行签字,待甲方营业执照和公章等印鉴齐备后,补盖甲方印章,甲方经营者后授权代表人先行签字与甲方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合作期限:

自乙方将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5年。

合作期满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继续合作的,双方届时另行签署协议。

 

第3条投资款及支付

 

3.1该项目投资总额暂定人民币元(大写:

整),甲方最终收到的投资款多于投资总额10%的,双方同意将多出的投资额作为项目的运营管理资金;甲方最终收到的投资款少于投资总额的,乙方同意按照决算投资比例增加相应的投资款,如各投资人均不同意追加投资而甲方实际收到的投资款不足以启动该项目运营的,乙方可根据认缴比例追加投资,甲方也可另行追加投资人或自行投资,也可选择解除协议。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全额无息返还已收到的乙方支付的投资款。

 

3.2乙方向甲方投资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该投资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不能按时支付投资款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另行确定支付时间,如乙方在双方另行确定的支付时间内未支付投资款的,视为乙方放弃投资。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

 

3.3甲方实际收到的投资款少于本条第2款约定,乙方的投资总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投资款为准。

 

第4条收益分配

 

4.1乙方实际支付投资款后,经决算乙方占甲方实际收到的总投资款的%,如合作期内,因新增投资人或其他投资人增投等情形稀释乙方投资比例的,最新的投资比例以甲方向乙方公示的为准。

合作期间,乙方按本条约定的可分配收益的%分配收益。

 

4.2合作期间,乙方追加或减少投资款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届时乙方即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4.3收益分配计算公式:

每月可分配收益=(净利润-发展基金)*决算的分配收益百分比*80%;当月预留的20%可分配收益(不计利息)累计至年底统一进行核算和分配。

 

4.5每月提取净利润的20%用于该项目的发展基金,余额纳入清算分配,无利润时该项为0。

当月净利润<0,不分配收益,且每月净利润需先弥补前期的亏损,弥补前期亏损后余额>0后再提取发展基金,待提取发展基金后,再进行收益分配。

 

4.6收益分配时间:

每月(根据公历月份1-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末为核定当月该项目经营收益、亏损的结算日,经核定的乙方应分配所得的收益,由甲方于次月20日(遇节假日、周末等相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应分配所得收益的80%,余下20%的收益款预留(不计息)。

预留20%的收益甲方以年度作为结算周期,甲方在次年度的2月20日前将余款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必须是乙方自行开立的自有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无法支付或迟延支付的责任,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分配了相应收益。

 

第5条亏损分担

 

5.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该项目的亏损和债务。

 

5.2该项目持续亏损6个月以上或持续1年未分配利润的,经总投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人表决同意继续经营该店或更改经营项目继续经营,而该项目需增加投资的,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增加投资。

如乙方不同意增投的,视为退出,按本协议约定的退出/解除条款进行核算。

 

第6条项目的经营管理

 

6.1合作期间,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门店的选址、人员配备、物料采购、装修风格、装修方案、日常经营管理等与项目运营相关的所有管理事务)由甲方全面负责。

 

6.2双方约定,该项目对外直接以甲方名义开展业务,乙方不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但有权对经营管理事务提出建议,并有权享有按约定比例获得收益和要求甲方向乙方告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益、亏损有关所有相关状况。

 

第7条税费承担

 

7.1甲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规划税务,但根据税务局或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甲方需补缴税费的,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相应税费。

届时甲方有权经书面告知乙方相关事宜后,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收益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于指定期限内另行支付。

 

7.2乙方可获得分配收益的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分配收益时候会合理筹划税务,但因税务部门或相关政策要求补缴税款,甲方有权从后续向乙方分配的收益中扣除相应税费,并代为缴纳,不足部分,由乙方于指定期限内另行支付。

 

第8条投资人议事规则

 

8.1合作期内,甲方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投资人会议,宣告有关该项目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8.2甲方于会议召开前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通知由甲方依照本协议通知条款的约定向乙方送达后即视为有效。

 

8.3乙方应自行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投资人会议,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授权委托他人(非投资人)代为参加,乙方授权委托应签署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

授权委托人参加会议表达的意见、投票和表决结果均代表乙方的意见和表决,事后乙方不得因未亲自参加会议而不予认可。

 

8.4甲方组织召开的会议应做好相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整理后应交参会的投资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8.5合作期内,涉及该项目重大事项(如项目组织形式从个体户变更为公司、经营范围重大/实质性的调整、重新装修、追加投资、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关店等),甲方可选择召开会议进行现场表决,也可以书面表决形式作出。

书面表决的,甲方应事先重大事项相关的概况、方案的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甲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或已知悉无异议。

 

8.6双方同意,该项目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合计超过50%的投资比例表决通过即为有效决策,甲方有权实施和执行。

 

第9条退出

 

9.1合作期内,乙方可将其认缴的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对外转让,转让前应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转让。

乙方的转让仅在其实缴的投资额范围内,超出部分无效,转让价款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甲方不得干涉。

 

9.2合作期内,乙方个人或家庭成员发生意外或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急需资金的,乙方可书面申请甲方回购乙方的投资。

甲方回购价格以项目2年折旧分期计算,届时双方对投资款和收益进行核算,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结算。

 

第10条双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经营管理该项目应勤勉尽力,尽力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利。

 

10.2甲方应做好项目财务核算、报表并留存好相关的凭证、数据。

 

10.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分配收益款等义务。

 

10.4甲方应按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通报该项目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10.5乙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分摊亏损等义务。

 

10.6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支付的投资款为合法来源,尚未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乙方支付的投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需和其配偶明确划分本协议项下相关权益,乙方配偶不享有投资人的任何权利,但收益是否为共同财产由乙方自行与其配偶确认,乙方因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和配偶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

 

10.7乙方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干扰、影响甲方的经营管理活动。

 

10.8乙方应做好该项目所在区域的公共关系的维护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包括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环评和餐饮服务相关资质许可证书的申请和取得等,协助甲方有序经营和推广宣传。

 

10.9合作期内,乙方有权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后,查阅、复制该项目的财务报表,乙方对查阅、复制或知悉的财务报告、报表等数据乙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

 

10.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分配的收益。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投资款,逾期未支付的,视为乙方放弃投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之前基于投资或者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意向或承诺均同时解除。

 

11.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配,除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外,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收益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告知支付的时间,甲方在通知的时间内仍为支付分配的收益或无故拒绝支付收益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收益总额1‰/日的违约金,逾期达30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和相应收益。

 

11.3按约定,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的税费、亏损等,乙方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应付金额1‰/日的违约金,若甲方因此现行垫付相应税费、亏损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税费、亏损。

 

第12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变更、增减条款等,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2.2因国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需变更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12.3合作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该项目停止经营并按约定进行清算:

 

12.3.1经营期内在半年内持续亏损或累计亏损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12.3.2合计超过50%投资比例的投资人一致同意,停止营业,终止协议的;

 

12.3.3根据当时甲方财务数据的测算,该项目在3个月内无法止损,且财务数据预期财务状况将继续恶化,资不抵债的;

 

12.3.4该项目原经营的餐饮服务种类持续亏损,根据市场情况甲方决定更换品牌、经营项目或餐饮服务种类等,但合计投资比例超过50%的投资人均不同意更换或调整方案的;

 

12.3.5该项目被其中一个或多个投资人受让或合计投资比例超过50%的投资人一致同意将该项目对外转让的;

 

12.3.6因政府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该店所使用的房屋或场地无法继续使用,甲方无法在原地址继续经营,全部投资人均不同意迁移至新地址的;

 

12.3.7其他因不可抗力、情形变更、政府行为等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运营,本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

 

12.4本协议根据12.3款解除/终止的,甲方应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清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偿、收益分配。

 

12.5甲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投资款,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12.5.1甲方将乙方的投资款用于非法活动,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12.5.2甲方收取乙方的投资款后在【2】个月仍未启动该项目的选址、装修等实质运行方案且未向乙方书面说明合理理由的。

 

12.6乙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协议,停止向乙方分配收益,若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和应分配的收益中予以扣除:

 

12.6.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干涉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纠正的;

 

12.6.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投资款属于违法所得,经查证属实的;

 

12.6.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投资款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夫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后要求甲方分割收益或享有投资人权益,而乙方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限内不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或纠纷的;

 

12.6.4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12.7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解除本协议的,预留尚未分配给乙方的20%的收益款和发展基金均不予分配。

 

第13条项目清算

 

13.1本协议期满终止、提前解除/终止或因该项目持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或资不抵债等时,该项目应进行清算,清算由甲方或实际运营管理该项目的投资方组织进行。

 

13.2项目清算时应按照清算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手续、程序进行,收取债权,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尽力以合理的价格处置该店及该店的资产、物料等。

清算后所得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社保,支付员工工资和补偿金,缴纳税费,清偿该项目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货款等),扣除上述费用后,按各投资人投资比例分配盈余。

 

13.3如清算所得财产总额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员工社保工资和补偿金、税费、债务”的,由各投资人依照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应于清算期内将相应费用足额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由甲方先行垫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4本协议未到期即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发展基金或其余额不纳入清算分配。

 

第14条不可抗力

 

合作期内,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间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原因,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公证机构出具。

不可抗力造成甲或乙方损失的,经有关机关确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中止/延期履行协议。

 

本条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客观情况,以及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无法履行或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等。

第15条保密

 

双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知悉或可能知悉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筹建方案、经营数据、财务报表、客户名单、经营管理方案、重大决策、商业计划、个人职业等),均应负保密义务。

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披露或因需解决争议向律师、法院提供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否则,违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投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保密约定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5年内仍然有效。

第16条通知

 

本条载明的双方联系信息、通讯地址视为通知地址,任何一方以快递/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向他方送达的任何书面通知、函件等文件经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完成,而不论受送达方是否实际收到。

如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信息变更,该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对方,逾期未告之则送达方仍视下述地址为可送达地址。

且送达方按此地址寄出三日后视为已送达。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箱地址:

邮箱地址:

传真:

 

 

第17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协议的签署及其他

 

18.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和条款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双方均已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本协议的签署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行为不作任何回报、返还的承诺。

乙方知悉并确认,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已完全知悉本次签约和出资属于投资行为,而非任何借款、存贷等行为,理解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投资行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章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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