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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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CDG/GD222-2013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成都铁路局

二0一三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根据《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文件内容,结构成都铁路局设备运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2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3条接触网的运行与维修,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方针,按照“周期检测、限值管理、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精细化、机械化、集约化的检修方式,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接触网自动化检测手段和机械化维修手段,提升接触网维修技术参数的精准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4条本《细则》技术标准作为接触网运行与检修的质量验收依据。

第5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200km/h(不含)以下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第二章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6条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作用。

铁路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制定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设备变更;适时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需要。

供电段: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各部门、车间的管理职责和范围;下达接触网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日常维修和大修改造工程;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制定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

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接管和运行

第7条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接触网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和动态检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

1.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设备静态验收合格,具备供电条件;

2.接触网设备动态检测合格,满足开通运营条件;

3.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

4.各级调度、供电段及沿线所亭、工区的房屋(包括抢修值班人员宿舍)和水、电、通信、网络、路(段部及工区的专用线、段部及所亭的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

5.供电段、沿线工区及所亭检修和检测所需的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具,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具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

每个接触网工区应配备充足的夜间照明用具及接触网几何参数激光测量装置,照明用具应满足夜间200m范围内照明充足,4个小时内连续使用。

160Km/h及以上干线的接触网工区应配备2台接触网快速多功能综合检修作业车。

铁路局应按管内接触网检修工作量集中配备接触网恒张力放线车。

5.铁路局、供电段收到开通运营必须的竣工文件和图纸。

第8条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供电段交付下列书面竣工资料,同时还需交付(1、2、3、4、5项)的电子版资料:

1.竣工工程数量表;

2.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

3.接触网车站、区间、隧道平面布置竣工图;

4.接触网供电线、捷接线、加强线、回流线等附加导线平面布置竣工图;

5.接触网装配图、设备零件图及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6.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的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记录);

7.设备试验报告;

8.主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使用说明书和供货厂家清单。

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的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和自购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列出具体安装地点;

9.设计变更通知书;

10.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主要包括架空线路位置、电压等级、导线高度、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和跨线桥(主要包括跨线桥位置、最近的桥墩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接触网带电部分距跨线桥最小距离、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9条接触网投入运行前,供电段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培训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10条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供电段要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按时填报。

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第8条规定的竣工资料;

2.承力索、接触线的技术规格;

3.接触网零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

4.接触网有关标准(部标和国标),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

5.上级有关规章和供电段自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6.与相关单位的设备分界协议;

7.管内各供电车间、工区之间的设备分界及各专业分界规定;

8.轨面标准线(俗称“红线”)、侧面限界和外轨超高测量记录;

9.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竣工报告;

10.本单位设备技术履历簿。

第11条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在接触网支柱上标注竣工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值和外轨超高值,隧道一侧的边墙上标出轨面标准线和外轨超高值,具体的标注方式见本《细则》第五章第113条的规定。

实际轨面标准线与标明的轨面标准线高差不得大于30mm;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不得大于30mm,且实际侧面限界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最小值;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不得大于7mm。

以此作为工务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共同遵守的标准。

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所涉及的供电设备改造,须纳入设计文件,并报铁路局批准。

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按本细则第五章第113条的规定标出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等相关参数,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

供电段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

供电段每年四季度与工务部门共同对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和外轨超高进行复核,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复测结果与原标准误差不得大于±30mm,外轨超高复测结果与原标准误差不得大于±7mm,测量结果应填写《接触网支柱侧面限界、轨面标准线及线路超高测量记录》,双方共同签认。

第12条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

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员的命令和要求,每天按规定时间向供电调度员报告工作计划,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

第13条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值班期间的设备运行、天窗兑现、检修任务完成情况和其它有关事项。

接班人员要认真审阅值班日志,明确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

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

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

第14条供电车间、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管内的供电分段示意图(电子图、蓝图);

2.管辖范围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电子图、蓝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3.电分段、电分相结构图;

4.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同第8条第10款);

5.隔离开关、避雷器、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等;

6.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7.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8.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

9.管内的设备技术履历。

供电段技术科、供电车间和接触网工区应按《接触网设备履历台帐资料》(附件16)要求建立设备履历资料。

第15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可靠供电,禁止在供电线、正馈线、捷接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

对当地车站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供电段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签订安全协议,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正常供电。

第16条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审批:

⑴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

⑵变更接触网局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供电段报铁路局审批:

⑴正线变更悬挂类型;

⑵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

⑶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⑷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⑸变更绝缘水平或侧线变更悬挂类型;

⑹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的操作方式;

⑺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开通方案和重新投运;

⑻改变供电方式。

第17条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1.吸上线与轭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板属电务段,连接板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供电段;

2.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供电段。

供电段作业时,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新产品试运行

第18条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报铁路局,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19条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报送供电段、铁路局;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

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20条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21条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

第22条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

供电段出具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23条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

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

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妥善保管。

第24条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由研制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单位组织鉴定。

第三章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25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周期、内容和项目对接触网进行监测。

监测分巡视、检测、全面检查和非常规检查4个部分。

第26条巡视是对接触网外观及电力机车的取流情况进行的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

1.步行巡视

⑴昼间步巡

周期:

每十天不少于1次(160km/h以下)

检查主要内容和项目:

①各种线索(包括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捷接线、回流线、架空地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中锚辅助绳、吸上线和软横跨的线索等)有无烧伤或损坏,驰度是否满足要求。

②混凝土支柱有无破损、裂纹,倾斜是否超标;钢支柱有无锈蚀、变形;下锚拉线受力状态和防腐是否良好,锚杆状态是否良好;支柱及拉线基础有无积水、杂物、下沉和破损;货场等汽车通道旁支柱及拉线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状态是否良好。

③接触悬挂和支撑装置状态(偏移及定位器、定位管坡度等)是否正常;线岔限制管有无卡滞;零部件有无烧伤和损坏;检查吸上线连接状态是否良好。

④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补偿绳是否有断股、锈蚀、跳槽现象,是否与其它金具相擦;a值、b值、坠砣块数是否符合规定,堆码是否整齐;坠砣限制架状态是否良好,坠砣是否超出限制架范围。

⑤电连接器(上网电连接线、开关引线、避雷器引线、股道电连接线、锚段关节及线岔电连接线)是否按规定进行安装,有无烧伤和损坏,驰度是否符合要求。

避雷器的脱离器、计数器以及接地装置是否良好。

隔离开关状态是否正常;分、合闸角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接地刀闸情况是否良好,隔离开关操作机构是否正常和加锁,接地装置是否良好;

⑥分段、分相等绝缘部件有无破损和闪络;观察电力机车受电弓通过分段、分相是否平滑,状态是否良好(分段器是否处于常期对地状态);分相处承力索有无烧伤、断股现象;地面自动过分相装置的地面传感器有无破损、丢失或其它附属物。

⑦接触网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铁路道口限界门是否按规定安装;各类安全档板或防护网栅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安装;

⑧隧道口植物藤蔓、铁路沿线树竹、上跨各类缆线、上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隧道漏水等外部环境是否影响接触网运行安全。

⑨检查电缆、电缆头及其附属设施状态是否良好,表面是否有绝缘老化、裂纹、龟裂及变色等现象;检查绝缘子是否破损、脏污或放电烧伤痕迹。

⑩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营业线施工及其它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及隐患。

160km/h及以上区段禁止开展点外网内步行巡视,特殊情况需进行天窗点外步行巡视时,应告知供电调度,在本线、邻线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情况下进行,并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进行行车防护。

⑵夜间步巡

周期:

每季度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

接触网主导流回路和零部件有无过热变色、绝缘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受电弓运行情况。

2.登乘巡视

周期:

每月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和项目:

支柱、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以及接触网末端网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严重拉弧,施工路料是否回收,外单位施工及外界因素有无影响接触网运行安全的情况。

160km/h及以上区段除按周期进行登乘巡视检查外,还须每月利用作业车进行一次昼间车内巡视。

3.遇有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和季节温度变化时,要适当增加步巡和登乘机车巡视次数。

4.全面检查(平推检查)

周期:

每3年1次(设备运行10年以上检查周期缩短为2年)

全面检查具有巡视检查和保养维护的双重职能。

巡视检查的内容和项目:

包括无法或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支撑装置、电气连接、绝缘部件、接地装置以及各单项设备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

保养维护的内容和项目:

主要是巡检过程中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注油和零部件的紧固、更换等。

第27条接触网巡视检查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进行。

枢纽和设备较复杂区段的供电车间,成立质量巡检组,每2个月对车间管内设备步行巡视检查1次;供电车间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乘车巡视检查1次,每半年对管内分段、分相、咽喉线岔、供电线上网点等关键设备至少步行巡视检查1次;主管段长每半年对管内设备登乘巡视检查1次;供电段段长每年对管内的设备至少登乘巡视检查1次。

第28条巡视检查缺陷按《接触网设备缺陷等级分类表》(附件7)标准进行分类,A类缺陷为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需立即进行处理,B类缺陷纳入月度检修计划进行处理;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对树木侵限、隧道漏水等结合部问题,供电段积极配合工务部门处理,对上跨电力线路、光电缆等设备,供电段积极联系、配合产权单位进行处理。

第29条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

静态检测是指利用测量仪器或检修工具,对接触网技术状态进行的静态测量或上网检查。

动态检测是指利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进行的接触网动态参数测量。

第30条接触网静态检测周期和项目:

1.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

⑴绝缘锚段关节;

⑵线岔;

⑶器件式电分相;

⑷关节式分相;

⑸分段绝缘器;

⑹分段、分相处隔离开关(含远动);

⑺电缆头;

⑻自动过分相地面磁感应装置;

2.一年检测1次的项目:

⑴非绝缘锚段关节;

⑵半年检测项目以外的隔离开关;

⑶避雷器;

⑷中心锚结;

⑸上网电连接;

⑹补偿装置;

⑺吸上线;

⑻支柱侧面限界、外轨超高和轨面标准线;

3.两年检测1次的项目:

⑴接触线的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的高度);

⑵接触线重点磨耗测量;

⑶设备接地处所(含开关、避雷器、吸上线和附加导线集中接地)接地电阻;

4.三年检测1次的项目:

⑴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全面检查方式进行);

⑵软(硬)横跨;

⑶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

⑷其它接地电阻。

5.上网检查规定

器件式分相半年上网检查一次;分段、线岔、锚段关节(含绝缘和非绝缘)、关节式分相、补偿装置等接触网重点设备,连续两个检测周期内必须有一次为上网检查。

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内容。

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相应的记录。

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30%(按天计算)。

第31条接触网动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

(一)动态检测周期:

1.对运行速度在120km/h及以下的电气化区段:

3个月;

2.对运行速度在120km/h以上的电气化区段:

1个月;

3.对客运专线电气化铁路:

10天。

根据生产需要或新线接管运行、动态试验、环境温度变化等因素,可增加相应区段的检测次数。

电力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的检测,由装置所在机车交路对接触网进行适时检测。

(二)接触网检测车动态检测项目:

1.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

2.弓网压力;

3.接触网硬点;

4.接触线高度;

5.接触网网压;

6.接触线坡度。

(三)电力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检测项目:

1.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

2.接触网硬点;

3.接触线高度;

4.故障录像。

(四)检测数据反馈:

1.接触网综合检测车按规定周期和要求对接触网主要参数进行检测、录像,并向各供电段跟车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数据,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将检测数据发送至铁路局供电处和相应供电段的技术部门。

2.电力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检测数据由检测装置通过无线网络自动发送至各段计算机网络。

(五)检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各供电段的动态检测所必须指定专人对动态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将检测缺陷及时反馈到技术部门和各供电车间,并督促处理。

同时将缺陷处理结果由技术部门按《成都铁路局接触网动态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时限上报铁路局供电处。

第32条非常规检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所进行的设备状态检查。

一般用于接触网发生故障后或在自然灾害(地震、暴风、洪水、火灾、冰凝、极限温度等)出现后对相应接触网设备的状态变化、损伤、损坏情况进行检查。

非常规检查的范围和手段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

第33条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

标准值:

该值一般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及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值来确定。

安全值:

该值一般根据技术条件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来确定。

限界值:

该值为临界值,技术条件超过该值后,将增加其发生故障的概率。

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值一般由运行实践来确定。

质量鉴定

第34条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供电段应于每年11月完成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报铁路局。

第35条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接触网设备。

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1.电气、机械已隔离并已封存的设备;

2.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计划的设备;

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

第36条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

1.优良:

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备状态达到安全值者;

2.合格:

设备状态超过安全值,但在限界值以内者;

3.不合格:

设备状态超过限界值者。

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优良设备数量(换算条公里)

优良率=

×100%

不合格率=

×100%

合格率=1-不合格率

第37条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

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含关节式分相)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等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

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

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

1.正、站线悬挂 1.00

2.隧道内悬挂  1.30

3.供电线、回流线、架空地线  0.20

4.AT方式(AF、PW)0.40

5.AT方式(双AF、PW)0.40

6.限界门  0.15

7.线岔(交叉)  0.12

8.线岔(无交叉) 0.25

9.隔离开关(手动)0.12

10.隔离开关(电动)0.20

11.隔离开关(负荷)0.30

12.绝缘器(分段、器件式分相)0.12

13.避雷器0.05

14.软(硬)横跨0.13

15.中心锚结0.10

16.锚段关节0.25

17.补偿装置(含下锚拉线)0.10

18.关节式分相(含自动过分相装置)0.45

19.隔离开关远动控制系统5.00

接触悬挂以锚段为鉴定单元。

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接触线平均磨耗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

第38条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当年的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接触网设备鉴定履历表》(附件9),供电段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39条鉴定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处理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

第四章检修

修程

第40条接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的实际状态与安全运行状态之间出现不允许的误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的必要的修复,以重新建立接触网系统的正常功能。

维修分为维持性修理和故障修复。

维持性修理主要是处理定期监测发现后未处理的缺陷,调整接触网参数,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

维持性修理可以按计划进行。

故障修就是对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的故障立即进行修复,或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故障修是一种须立即投入施工的、无事先计划的应急修方式。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整锚段的更换接触网(含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41条故障修范围

1.材质缺陷;

2.安装缺陷;

3.铁路运营事故;

4.异物影响;

5.天气影响;

6.由其它部门进行工作引起的损坏;

7.其他原因或不明原因对接触网设备的损坏。

检修计划及实施

第42条接触网检修计划分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应包含设备监测、维修、大修更改工程施工和配合施工等。

年度检修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11月底报铁路局供电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的检修计划于12月10日前下达到供电车间和班组。

月度检修计划时间周期为前一月26日至本月25日,由供电段于前一月22日以前下达各供电车间。

各供电车间根据段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结合各自管内设备运行特点、巡视及监测发现的缺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由供电车间主任签认后于每月25日前下达到各班组,同时上报供电段技术科。

鉴于各区段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供电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充监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43条对定期监测和巡视发现的设备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

根据设备缺陷性质,对达到限界值的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超过安全值和一般性缺陷处理,应结合月度检修计划进行,处理期限不超过30天,修后质量应达标。

第44条接触网整体大修周期一般为15-20年。

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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