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第二批费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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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第二批费改
【政策、概念】
1.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
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
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2.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3.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何更好地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
答:
一是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对不同风险的车主厘定不同的费率,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和氛围,降低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有助于提升汽车安全性水平。
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促使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
三是有助于提升汽车易维修性。
保险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最大最稳定的需求方,可以利用其在规模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制定汽车售后市场相关行业标准。
比如对不同“零整比”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推动汽车厂家不断降低零配件价格,提高汽车的易维修性。
四是有助于引导理性汽车消费。
保险公司通过对车型风险安全分级及与之相匹配的保险费率厘定,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提供参考;通过提高汽车配件价格信息透明度,促使汽车零配件价格理性回归,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什么时间开始试点?
答:
第一批试点地区有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
2015年6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
第二批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已上线。
第三批试点:
——剩下14个省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5.行业示范条款有哪四种?
答: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
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7.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答:
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8.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答:
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直接向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9.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主险?
答: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0.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11.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
不会。
附加险数量减少,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扩大了主险保障责任范围。
同时,监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增加投保人的选择余地,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12.行业示范条款四个主险通用的责任免除事项减少了哪些?
答:
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
1.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3.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4.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5.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6.诉讼费、仲裁费,7.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3.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5.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6.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
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
18.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
在上年保单到期前,不能更换。
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
。
需要提醒保险消费者,如果提前解除已经起保的09版条款车险合同,重新投保新版条款,投保时上年保单不满一整年,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补充特殊规定:
商业车险新条款启用后,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承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规则如下:
一、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
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二、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个月为标准
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19.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
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保险公司商业险的费率及相关调整系数使用需要向保监会报批,不会出现随意更改的情况。
20.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其中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1.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
对于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由于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不同,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每种车型车辆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
“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22.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是如何规定的?
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结案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若本地区上张保单理赔浮动区间为签单日期到签单日期,本次投保时浮动区间首次使用投保查询时间的,则本次投保的浮动区间取上张保单签单日期至本张保单投保查询日期。
无赔优待系数较原版本加大奖惩力度:
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2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保费会较费改前降低吗?
答: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将保持平稳,由于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所以,车险保费改革前后总体保持一致,不同车主间的差异将会拉大。
2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不同的公司保费还会差不多吗?
答:
由于保险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使用“核保调整系数”和“渠道系数”,所以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可能不一致。
25.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
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
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
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
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
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26.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
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过渡期特殊规定参见第18问。
27.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
商业险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28.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
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29.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
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
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0.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
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31.如果消费者对按照折旧方法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不满意,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吗?
答:
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因此,消费者可以按照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
行业有参考的折旧系数表。
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比原商业车险条款运用的折旧率表更细化,由原先的按照车辆种类分为三档系数扩大细化为按车辆种类和营业性质分类的二十档系数。
折旧依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3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
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3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
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二是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
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3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3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
一是新增了《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人需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
“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同一投保人在各公司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二是本次明确规定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投保人在续保申请时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以简化续保流程。
3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
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
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38.费改后,上年未投保商业险车辆,本年投保商业险可否即时生效?
答:
可以即时生效。
39.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
批单的起保日期:
1)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2)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
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40.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4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司目前不向客户收取此类退保手续费
42.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
在保单起保前,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期间的,可以退保原保单,变更期限重新出单。
在保单起保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
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我司不支持变更保险期间。
43.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
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44.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可以按批改当时的标准计算保费?
答:
对改革后出具的保单,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将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适用于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等情况;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适用于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等情况。
45.其他地区的车辆可以到试点地区投保吗?
答: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
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46.费改后,未出险车辆跨省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保费优惠?
答:
目前参与试点的18个平台地区可支持理赔数据共享,无须指定投保查询地区。
第三批试点地区新增跨省查询功能,为平台过渡功能,后期将升级为直接全国互查。
【保险责任和理赔】
47.在实施示范条款以后,现行条款与示范条款如何过渡?
答:
在实施示范条款之时,按照现行条款投保的,发生事故时,仍按照现行条款规定理赔;按照示范条款投保的,按照示范条款规定理赔。
即“新条款新方式,老条款老方式”。
48.为何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中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修改的本意是什么?
答:
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争议。
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而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49条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驾驶人承担,除非所有人有过错。
驾驶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付这种损失。
由此,产生争议。
在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前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相衔接,即明确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赔付。
从而避免了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出现“三者难赔”的尴尬。
49.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额,还是一个?
答:
只扣除一个绝对免赔额。
50.施救费是否应该按照车损险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答:
施救费按照车辆损失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51.费改后倒车镜、车灯单独破损是否有纳入责任范围?
答:
是,新版条款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纳入到车损险赔偿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
52.费改后仲裁及诉讼法律费用由谁承担?
答:
新版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所以,对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将纳入到责任险赔偿范围。
5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绝对免赔率有无变化?
答:
有变化,由09版条款的510%统一为10%。
54.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
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因为根据示范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
因为此案中的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是在车内,因此应该属于车上人员。
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55.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
界定为车上人员,新版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6.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
按照损失70%赔付,新版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是否投保不计免赔不影响这类赔案的赔偿金额。
57.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
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58.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
驾驶机动车时每100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为酒后驾驶;每100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时则为醉酒驾驶。
59.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
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