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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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审议稿)

201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以下简称“采集工程”)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资料采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集工程主要工作对象为年龄在80岁以上的两院院士,或虽不是两院院士、但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采集工程旨在通过对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及时进行整理保存,进一步丰富新中国科技发展的历史资料,弘扬我国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形成新中国的学术传统,营造有利于创新和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的社会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采集资料馆藏基地建设、资料采集、人员培训、成果宣传展示、有关会议和活动等子项目。

第五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对采集工程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为项目管理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采集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老科学家进行遴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组织培训项目组主要成员;

(四)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工作;

(五)组织力量对采集成果进行宣传展示和二次开发。

第二章遴选采集对象

第七条所有80岁以上的两院院士自动纳入采集对象候选名单。

非院士的自然科学类老科技工作者人选,由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全国学会,在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老科技工作者的基本状况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推荐产生。

科技管理人员暂不纳入采集对象候选名单。

第八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遴选。

第九条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院士与非院士老科学家遴选比例大致为8:

2;

(二)将院士和非院士类老科学家分别按年龄排序,按照每批采集对象规模,各自划定适当年龄作为遴选界限;

(三)根据采集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意见,可将适量(不超过5%)年龄达不到遴选界限,但亟需采集的老科学家纳入遴选人员推荐名单.

第十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遴选人员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入选老科学家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征询入选老科学家意见,产生最终采集对象名单。

第三章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向委托方式形成采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资料采集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水平完成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五)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老科学家的采集工作。

在主持的项目未完成前,不得主持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采集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采集工程策划书》(一式五份)(以下简称《策划书》)。

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策划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策划书》进行内容审核,并商老科学家本人同意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先期培训制度.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采集工程工作人员培训班",对各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培训,并组织结业考试。

合格者可获得由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采集工作人员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先期培训,即与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采集工程任务书》(一式五份)(以下简称《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通过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任务书》报送至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未通过先期培训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任务。

第十六条《任务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采集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采集小组应以老科学家的学术成长经历为主线,重点采集整理反映其家庭背景、求学历程、师承关系,尤其是对其日后科学成就产生深刻影响的工作环境、学术交往中关键节点和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资料,以及真实反映其学术思想、观点和理念产生、形成、发展过程的实物资料和图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采集小组在采集工作中须严格按照《采集工程采集工作流程》和《采集工程采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以人物为中心和主线,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采集。

重点采集三类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口述资料。

按照口述历史的严格规程,请老科学家抽出少量时间,对自己学术成长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件包括师承关系、学术交往等进行回顾,由此形成录音制品及文字材料、旁证文献材料等;

(二)图像资料。

在老科学家口述历史时摄录或拍照形成的影像资料,老科学家以往接受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采访时形成的音像资料,反映老科学家学术成长历史的影像片段、照片、有个人形象的印刷品、与其他科学家交往的图像资料、电子数据资料等;

(三)实物资料.能够反映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过程的书籍、论文、笔记、手稿、信札、试验记录、成果草稿、论著编目,以往学术活动中获得的证件、证书、纪念品,以及与其他科学家交往的信函、证物等。

对学术上有争议问题的相关资料要兼收并蓄,完整如实收录.

第十九条采集工作强调以人为本。

采集小组应牢固树立老科学家在采集工程中的主体地位,既要加强与本人或其亲属的沟通联系,准确了解其个人需求,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也要充分发挥采集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采集工程的人性化、个性化特点.

第二十条采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采集过程中遇到的保密问题在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由采集小组与被采集人及其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五章采集工作监管

第二十一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监管。

项目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需与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和沟通,按时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

中期报告一般在《任务书》签订5个月左右进行,由项目负责人向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公室专家组报告进展情况,以确保项目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如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与原定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按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二十五条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中因承担方自身因素致使项目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标准降低或出现其他与《任务书》要求不符的情况,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酌情予以考虑,并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采集工作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项目经费、撤销项目等处分,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

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采集项目结项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随时向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结项验收。

申请结项验收应提交结项申请书、结项总结报告(5千字)、采集资料分类清单、老科学家学术成长经历研究报告(10万字)及中英文摘要(各1万字)和经费财务决算表。

第三十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形式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三十一条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结项证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根据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2个月内再次提交结项验收材料.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任务书》规定终止采集任务,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项验收:

(一)提交的结项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及其内容不齐全;

(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其他不符合采集标准要求的情况。

第七章成果储存利用

第三十三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和采集资料的归档与管理。

除《任务书》另有约定外,项目成果和相关数据属国家所有,由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

未经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如项目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项目成果需要公开发表,须事先征得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项目组和主要成员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三十四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建立采集工程馆藏基地,按照《采集工程采集工作标准》,对采集到的文字、音像、实物资料等进行验收入库,并按照《采集工程资料存储方案》要求,按不同主题分类编目、归档储存。

第三十五条由采集工程馆藏基地按照《采集工程数字化方案》规定,对采集工程所得资料进行统一数字化加工处理,纳入“采集工程数据库",用于实物展示、电视资料片制作等后期开发.

第三十六条在充分尊重老科学家意愿的前提下,按照《采集工程资料展示方案》要求,选择部分科技馆、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老科学家音像、实物资料展区.

第三十七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采集成果进行综合宣传。

委托有关单位将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数据库纳入公共图书馆查阅系统,并与中国数字科技馆和主要搜索引擎链接,供公众开放使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图书等渠道发布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发挥好历史资料的社会功用.

第三十八条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擅自发布者,将列入采集工程不良情况记录,项目承担者5年内不得再担任采集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委托承担采集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采集资料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国家财政资助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两种方式.申请国家财政资助部分,报经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依据《任务书》从项目经费中拨付。

第四十一条项目采取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追加经费.

第四十二条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两次拨付经费。

《任务书》签订后即拨付70%经费;通过中期报告后,拨付剩余的30%经费.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期完成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方,3年内不得再委托承担采集工程项目。

对完成情况优良的项目承担方,将建立诚信档案,在今后委托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项目实施调查如需要使用采集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系统组织资源,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费账目管理混乱或经费滥用的,将视情况实施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方式,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采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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