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收筹划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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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收筹划期末考试重点

简答题:

1、税法原则。

答:

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有:

1、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各类构成要素均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2、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量能负担、程序公平、“禁止不平等对待”:

国民待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和谐税收。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税法的适用原则有: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要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答: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到8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4到8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3、各种销售方式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方式。

答:

增值税: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销货方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减价)。

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4、以旧换新,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5、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税法规定: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以货易货:

税法规定: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7、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所得税:

1.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3、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某商场买一台冰箱送一台吸尘器,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成本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

冰箱收入=5000×5000/(5000+1000)=4167(元);

吸尘器收入=1000×5000/(5000+1000)=833(元)

4、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原则。

答: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

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5、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

答:

一、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二、会计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三、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800元或20%);

四、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6、简述税收弹性税收筹划的原理与运用。

答:

税收弹性的表现:

税法的屈伸,税收筹划的过程其实就是用足用活特定条款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税负的差异,并且存在相互转换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过高,外购货物占产品销售价格的比重较低,则按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负担就可能较重。

这类企业可以考虑将企业分拆或成立多个企业,把业务收入分开,使每个机构的应税销售额都达不到50万元或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门槛"。

7、简述定价技巧税收筹划的原理与运用.

答:

定价策略对于纳税至关重要.价格是计算税收的基数,税收随着价格变化。

定价技巧筹划基本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

1.税负转嫁。

流转税的负担者是最终消费者,极易通过价格转嫁出去.

筹划思想:

所有的税收都可以通过价格转嫁出去.尤其是流转税,当需求价格弹性很小时,更是如此.而企业所得税转嫁较难。

2。

价格拆分(分解销售收入)

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代垫运费)

商品、劳务、技术、服务价格表现形式有很大的差异性。

其弹性也不同,注意合理运用。

3.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为了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商品交易、劳务交往中往往操纵价格,价格或高或低,总会与正常价格有所偏差。

8、简述捆绑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与运用。

答:

捆绑销售,就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组合在一起销售,使其总体税负下降。

买西服送领带、加量不加价

9、简述费用处理税收筹划的原理与运用。

答:

多扣除,早扣除。

费用扩张、费用移位、费用转换、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资本化.

1.费用扩张的筹划原理:

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等。

2、费用移位:

就是转移费用的支付期间,或者转移费用的支付主体。

(1)期间的移位:

控制费用发生的期间。

有些费用可以适当提前或拖后,不会对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费用资本化是期间转移费用的方法:

财务费用资本化、科研费用资本化

(2)费用主体的移位

通过费用发生主体的转移,可以解决一些财税问题。

白酒专卖店,广告费、市场投入费用等由白酒厂商转移给专卖店。

3。

费用项目的转换

工资与“三项经费”、捐赠、广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之间的转换,可将限额扣除标准用足。

10、简述规避平台税收筹划的原理与运用。

答:

税法中的临界点被称为规避平台。

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量变导致质变,临界点是量变与质变的分界线。

注意时间临界点的运用,注意税率的跳跃点:

边际税率,利用税收政策,关注政策的变化,发现政策的空间与政策的有效期间.具体有如下几种方法:

1、时间临界点2、优惠临界点3、税基临界点4、税率跳跃点

11、工资薪金扣除的合理性原则。

答: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第一,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劳务费发票直接在费用中扣除,不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处理;第二,季节工、临时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否则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12、财产租赁所得

答: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13、税金三大项

答: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六税一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3)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比较题:

1、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

答: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

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

税务机关核定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

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由于经营规模较小、会计制度不健全而在缴纳增值税时不采用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答: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答: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境内有住所,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有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有限纳税义务(只有针对来自中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5、比较免征额与起征点。

答: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时征税对象应达到的一定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照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照顾穷人,免征额覆盖所有人。

6、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

答:

不同点:

1.征税的范围不同。

消费税征税范围现在是14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是所有的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2。

征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征税环节是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在货物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纳

3.计税方法不同。

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征收,选择某一种方法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相同:

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环节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当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

7、比较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和会计所得

答: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的特点:

1。

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会计利润不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

(直接税)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项目金调整额

 

8、比较所得税与会计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项目

会计收入确认

增值税

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外购

×

×

×

职工奖励或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

股权投资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

应付股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借:

应付福利费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

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比较

答: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

“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

“劳务报酬所得”

10、分类、混合、综合所得税的区别

答: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

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

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

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税依据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总所得.其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优点:

征收简便

混合所得税,是将二者优点综合在一起,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纳税年度结束时,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额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论述题: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

答:

税收筹划——Tax-planning,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不完善)、不明之处或差异,对经营、投资及财务活动和涉税事项进行事前规划和安排,以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以及降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的谋划行为。

利用“漏洞"筹划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税法完善。

虽然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客观上给国家带来了税收损失,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但是利用“漏洞”进行税收筹划没有违背法律条文至少给予税法形式上的尊重.因此,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筹划无可厚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务机关完善税法.

误区之一:

税收筹划即纳税人或者税务中介机构帮助纳税人变相偷逃税的行为。

正说: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

误区之二:

税收筹划≠避税,正说:

税收筹划与避税是一回事

误区之三:

税收筹划只要合乎税法则万事大吉。

(1)税收筹划不仅要合乎税法,也要合乎其他相关法律;

(2)税收筹划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律.

误区之四:

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账务的巧妙安排以及“事后诸葛”或“事后摆平”。

税收筹划的超前性: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区别之一就在于税收筹划未雨绸缪,具有超前性或者预见性.真正高明的税收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未发生之前,根据预见到的税收变化,来合理安排交易过程中的诸多事项。

误区之五:

最优税收筹划方案是纳税越少越好。

税收筹划只考虑绝对额,而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税收筹划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最佳税收筹划方案应该是企业综合利益的最大化的方案。

误区之六:

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是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案.

正说: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成功,纳税人说了不算,税务机关说了也不算,应该是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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