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编织袋企业安全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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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编织袋企业安全工作规程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开发分公司
塑料编织安全工作规程
资料整理:
李大年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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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节通则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3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4节设备维护
第5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6节工具的使用
第7节在电缆井下和管沟内的工作
第二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水管道的检修
第2节容器内的检修
第三章 电焊和气焊
第1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2节电焊
第3节气焊
第4节氩弧焊
第四章高处作业
第1节一般注意事项
第2节脚手架
第3节梯子
第四节脚手架拆除
第五章 起重和搬运
第1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2节各式起重机
第3节电瓶车
第4节叉车
第5节电动葫芦
第6节皮带输送机
第7节手动液压托盘车
第8节电动堆高车
第9节电动液压搬运车
第二部分塑料编织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塑料挤出平模扁丝机组
第1节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第2节生产场所安全
第3节开机前检查
第4节开机
第5节运行安全
第6节停机
第7节维护保养
第二章塑料圆织机组
第三章塑料挤出覆膜机组
附录1 热力机械工作票
附录2 原料库的防火间距
附录3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附件1 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
附件2 机械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附件3 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
附件4 检修试转送电联系单
第一部分
通用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的原则,结合塑料编织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和依靠全体员工,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全员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塑料编织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单位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公司(股份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井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公司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O℃。
第21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2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3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4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5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6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7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塑料编织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8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电气部分)],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29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0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1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设备的维护
第32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3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4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检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
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5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6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7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8条 厂房外墙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39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0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1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42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3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4条各设备及电控操作台(箱)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45条电路中各部位的熔丝损坏时,应按要求规格更换,不允许用铜丝代替使用。
第46条定期检查各用电线接头连接处,保证紧密牢固连接。
第47条要及时更换损坏或不合格的电路开关。
第48条电源开关进行切断和合闸时,操作者要侧身动作,不许面对开关,动作要快,防止产生电弧,烧伤面部。
第49条一切电器控制设备维修时,应先切断电源,由电器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维修工作时,电源开关处要挂上“有人工作,禁上合闸”标牌。
第50条对于停机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应进行绝缘测试,然后再投入使用。
第51条设备上的各报警、紧急刹车装置要定期检查、试验、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各装置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工作。
第52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53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 工具的使用
第54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55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抢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8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这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49条 挫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0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1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2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第53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4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5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6条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I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7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8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59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容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0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61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2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4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第65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6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l)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7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简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8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7节 在电缆井下和管沟内的工作
第69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
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70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
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71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
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72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
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73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二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 水管道的检修
第74条 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
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第75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存水。
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第76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可进行工作。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水流入的可能。
第77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水放尽。
第78条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第79条 在天然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石棉垫、阀阀门、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压缩空气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天然完全排出,并用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天然气存在,始可开始工作。
第2节容器内的工作
第80条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公司主管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
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
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
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
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81条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93条的规定进行。
第82条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
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83条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
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
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84条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85条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
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
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86条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三章电焊和气焊
第1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87条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88条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
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89条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90条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91条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92条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
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93条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第94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
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95条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96条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97条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98条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99条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100条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人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第101条在密闭容器内。
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102条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七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
第2节电焊
第103条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104条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105条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106条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