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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贸易主合同

合同编号:

 

贸易主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供方:

地址:

需方: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适用供需双方均为法人组织身份。

合同指供需双方每年度签订的贸易主合同;订单指供需双方在贸易主合同有效期内每次交易时签订的价格确认单。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货物和数量

1、供方根据需方需要供应本合同内约定的产品。

2、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数量有订单数量、结算数量两种。

订单数量是指供需双方每次交易时签订的价格确认书当中所载明的交易数量;结算数量是指供需双方每月进行结算时需方实际收到的产品数量。

最终成交数量以双方结算数量为准,对于订单数量与结算数量的差异部分应多退少补。

3、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等以每次交易时供需双方所签订的价格确认书为准。

4、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订单总金额:

订单总含税金额是依据价格确认单中第一条约定的订单数量、含税单价计算得出的订单含税总价。

最终结算含税总价以对应结算期间内供需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订单含税单价为准。

第二条价格

1、本合同及项下订单的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2、定价方式以行业内公开市场的报价为准;如双方另有价格约定,从其约定。

3、含税单价、合同含税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含税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出库、保险费、运输费、吊装、装车费、卸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售后服务、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第三条结算及付款

1、供方或供方指定的合作方供应货物到指定仓库,经仓储方验收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手续,经供方、仓储方确认无误,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付并开具已验货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因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2、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向需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足额结算含税金额,开票时间应与结算时间吻合,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3、供方向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的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对应的价格确认单相一致。

票据信息满足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与合同相对应,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税务机构认定为虚开的、伪造的、失控的、作废的、未报税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4、如因供方发票原因造成的付款延期,供方自行承担后果,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不能出具或不能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或者计税方式、隐瞒纳税真实身份造成需方实际经济损失,属于供方违约,供方承担以结算货款(含税)3%的违约处罚金额,还须承担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条交货地点

供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价格确认单中所指定仓库交付。

第五条双方负责代表

1、需方指定负责代表负责贸易及签约对接、付款、异议处理、跟单、验收、结算等事宜;供方指定负责代表负责贸易及签约对接、交付、收款、异议处理、发票开具、结算等事宜。

2、合同双方更换各自负责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第六条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需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第七条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价格确认单及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第八条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供方权利及义务

1.1供方应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指定仓库,供货时间以价格确认单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1.2供方必须配合需方之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

1.3对货物的质量合格与否原则上是建立在抽检样品检测基础之上的,但不代表货物的整体质量状况,供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从货物交货之日起算,至需方验收合格之日后满15天为止。

1.4货物交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货物的质量异议期,货物的质量包括货物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资料、初检报告结果、生产技术规范、品牌认证、数量等,质量异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置换等售后服务。

只要需方提出书面要求,供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供方在1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视货物质量情况进行检验、更换,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供应货物送检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复检仍不合格,该批次货物必需全部退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超过质量异议期需方仍可依据第九条第1.3条整体质量有问题为由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在确认是供方所供货物情况下,需方的实际损失由供方全部或部分进行赔偿,不合格的货物全部予以退换。

1.5供方借故推脱或无合理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检验、更换服务要求,需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检验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

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检验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异议期相应延长1个月。

1.6原则上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书面质量保证书以原厂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方公章注明原件去向的形式。

质量保证书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验收资料的规定及需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7原则上供方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如果供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8需方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9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

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需方权利及义务

2.3需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需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4在合同执行期间,供方超过三次的违约记录,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延长对供方的重新评估期限以及是否再次采购权利。

第十条质量、环境及健康

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执行GB/T470-2008及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单之规定标准。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图纸的要求。

3、供方所供货物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外观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或锈蚀。

包装完整;实测规格满足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当实测规格有异议时以抽取一定数量样品现场计算实际规格允许偏差为准);产品贴牌/吊牌或贴标完整不缺。

4、供方对货物质量体系保证能力:

原厂材质证明随货物同行,批号和贴牌/吊牌吻合,保证提供的产品在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一次性检测合格,满足正常生产或加工之所需。

如供方提供的货物未能一次性检测合格,二次送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二次送检可由供需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取样,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方必须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5、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环境标准体系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需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

1、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

供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

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任何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2、供方须保障需方在使用其货物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及所有权争议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索赔及争议

1、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交付而可能造成的需方一切相应损失;同时在需方确认供方严重违约并导致需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并进行索赔。

误期违约金可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误期违约金比率为:

每迟交1日,按价格确认单约定数量20元/吨计算。

2、如需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需方可以据此向供方提出索赔。

3、供方货物交付后,经检验,供方所供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方有权拒绝签收,供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负责当天换货,并承担供需双方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供应超过需方要求厂家范围以外的货物或以小厂货物代替大厂货物或以次充优或冒用品牌,一经发现,供方处以当批量货款20%的违约金,并负责在当天内予以更换,并由供方承担供需双方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供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

对需方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5.1、供方同意需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将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需方。

供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延误等损失。

5.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3、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4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6、在供方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时,需方有权选择其它供应商进行供货,所有责任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7、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8、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订货及供货方式

1、需方采购要求应当以需方加盖合同章确认后的书面材料/价格确认单(电子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供方指定联系人。

通知供方采购需要货物的数量、规格、厂家要求、质量标准、到货时间等信息,如供方接到需方口头或电话通知,需12小时以内(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12:

00整)向需方确认并签收书面计划订单,供方未能及时签收或确认计划订单,则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供方同样有效,供方必须按书面计划上的时间要求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

2、货物的验收方式为:

过磅计量。

计量数据与价格确认单偏差允许范围为±千分之二,偏差在允许范围以内以实际计量数据为准,供方不再有其他异议。

3、需方采取仓库代验收制度,除仓储验收员、交接员及需方代表人以外任何个人的签收都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付款依据。

4、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最终确定的价格确认单进行交易,并履行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易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3小时之内以及合同或进度计划约定交易截止时间之前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

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4.1.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4.1.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4.2、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在需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需方因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4.2.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4.2.2、需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4.3、如因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易,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方还应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5、供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仓储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供方应承担合同项下的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每次货到后只限价格确认单指定地点内卸货,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如委托项目卸货,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收取吊车台班费用。

7、供方装卸、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合法运营手续。

8、供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廉政建设

1、若供应商引诱、贿赂需方相关人员,以达到虚报、多报供货数量的目的的,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每次违约金,并扣减虚报、多报供货数量2倍货款作为处罚。

2、若需方故意刁难或索要报酬,供方应及时向需方负责代表或需方公司监察主管人员投诉,需方保证在接到投诉2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供方在该主合同到期前,可向需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或解除合同征求需方意见,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协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协商结果。

这种书面协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包装

1、原则上供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详细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使用标准文本格式)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货物清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送货车牌等。

3、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该类产品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包装简易包装或精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腐蚀、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4、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需方的合理要求。

5、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严重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严重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

1、需方建议供应商办理货物在运抵交付地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需方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需方建议供方投保产品责任险。

第十八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没有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需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确认函、订单、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

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交易延误或持续30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专用条款者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执贰份,供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货物数量、价格、合同额

1、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详见下表。

序号

品种

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吨)

含税金额

(元)

总金额(元)

单价标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本表为样表,不填列具体的采购货物及数量等,具体采购级供应计划以单次交易时的价格确认单为准。

2、本合同含税/不含税价均以人民币为基准计价货币,含税/不含税总价按项下每次交易时价格确认单的实际结算价加总为准;供需双方均已明确供方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本合同供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专用)发票。

3、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总量按项下单次交易时的价格确认单实际结算量加总为准。

第二条结算及付款

1、结算周期:

需方和供方按月办理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所供合格产品实际数量。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相关约定。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用、各种银行或商业融资利息以财务费用予以处理,不另行办理验收单或摊销在结算单价之内)。

3、付款:

买卖双方实行先款后货。

需方于价格确认单签订日将相应批次的货款汇入供方账户,供方于当日交货并将货权转移至需方名下。

4、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则按每吨每天20元计违约金。

5、若需方以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信用证、保理业务进行货款支付的,供方需配合完成手续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贴息费用按当期利率换算由需方承担,需方承担比例由需方签订详细合同时与供方协商。

第三条交货地点

供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或委托其他合作单位将货物交付至价格确认单中指定仓库地点交付。

第四条验收质量标准:

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执行GB/T470-2008标准。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相应国家标准的修改或行业强制性的指标要求,则以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合同不承诺只有供方一家供应所采购货物,在供方供应不能保证,质量、服务及履约影响需方正常经营等情况下,需方有权采取多家供应。

第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一:

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供方:

需方:

为更好遵守法律,保证双方合作健康有效运行,避免合作中的不正之风,经供、需双方协商,针对贸易主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需方的既定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

2、按照需方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供方的各项业务(签单、验收、结算、付款、计划申报及催促上级部门及时付款等),对己方员工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制止,如需方员工出现上述情况以索贿论;

3、不安排己方员工的亲属在供方工作;

4、不得参与供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供方的钱物等各种馈赠。

二、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自己的实力参与需方的货物供应,遵守需方的管理制度;

2、不得向需方员工提供钱物等馈赠,不得安排需方员工参与己方付费的娱乐活动消费,不得接受需方员工安排亲属在己方工作;

3、对需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及时向需方的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双方认可需方建立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如供方发生向需方员工的行贿行为、供方和需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项的行为,则该供方进入需方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并接受需方合理的惩戒措施。

四、如供方对需方人员行贿,则按行贿金额的10倍扣减供方应结算的款项并追究受贿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供方和需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5倍扣减供方应结算的款项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需方上级监督部门:

公司管理部/内控部。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公司管理部/内控部留存一份。

供方:

(签字、盖章)需方: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致: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

作为的法定代表人,在此特授权

(姓名)(身份证号)

作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参与相关事宜。

具体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本公司进行贸易主合同约定货物之购销活动;

2.代理本公司进行贸易主合同、价格确认单及附加协议的谈判;

3.代理本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办理货物款项结算事宜;

4.代理本公司处理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

5.代理本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

该授权委托书自年月日起有效,到合同履行完成后失效。

代理人在此期间以我公司名义进行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我公司均予认可,并愿承担相应责任。

不在我公司合理合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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