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贵州省桐梓县矿产资源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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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贵州省桐梓县矿产资源规划

(冶金行业)贵州省桐梓县矿产资源规划

贵州省桐梓县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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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来源:

资源网

桐梓县经长期地质工作,桐梓县发现大型矿区(床)7处、中型矿区(床)9处、小型矿区(床)31处、矿点21处,矿种有煤、硫铁矿、水泥用灰岩、水泥用砂岩、水泥用泥岩、铁矿、铝土矿、高岭土、大理石、天然建材石灰岩、含钾岩石、硅石、石英砂岩、砖瓦用泥岩、方解石、白云岩、石膏、耐火粘土、磷矿、重晶石、萤石、铅锌矿、油页岩、泻利盐、毛硝共26种及辰砂、铜、雄黄异常点。

第壹节、概述

壹、《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实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目标,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桐梓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桐梓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简称《规划》)。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

《规划》编制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改革开放战略和科技兴矿战略,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服务于西部大开发和促进地方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划》编制紧密围绕桐梓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工业经济大县、绿色生态走廊、特色产业之乡、遵义卫星城市”的定位,结合桐梓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桐梓县矿产资源产出分布特点及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壹般、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注重开发和保护且重、开源和节流且举,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区经济发展、其它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规划》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和基准年

本《规划》适用于桐梓县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矿产资源。

本《规划》适用期限是2004~2015年,规划重点目标是2010年,展望到2015年。

《规划》基期为2003年,利用资料年份壹般截止2003年底(部分资料截止到2004年5月)。

第二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经长期地质工作,桐梓县发现大型矿区(床)7处、中型矿区(床)9处、小型矿区(床)31处、矿点21处,矿种有煤、硫铁矿、水泥用灰岩、水泥用砂岩、水泥用泥岩、铁矿、铝土矿、高岭土、大理石、天然建材石灰岩、含钾岩石、硅石、石英砂岩、砖瓦用泥岩、方解石、白云岩、石膏、耐火粘土、磷矿、重晶石、萤石、铅锌矿、油页岩、泻利盐、毛硝共26种及辰砂、铜、雄黄异常点。

主要矿产保有资源量:

煤42.56亿吨、硫铁矿28276.8万吨、水泥用石灰岩23000万吨,水泥用砂岩2307万吨、水泥用粘土岩4206万吨、铝土矿397.4万吨。

优势矿产产出规模较大,分布相对集中,质量较好,开发利用潜力大,易于兴建规模型骨干矿山企业。

但勘查程度低,预测资源量比例较大,和之相关的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和开发利用研究程度较差,导致资源开发利用可信度低,作为矿山建井依据的储量较少,难以满足矿山建设的需要。

桐梓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目前开采矿种类主要有10余种,具壹定规模的主要有煤、硫铁矿、水泥用石灰岩、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用灰岩等六种。

但矿山规模小、总量低,开采方式较粗放,机械化程度低,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程度差,部分矿山企业存在“重产出、轻投入”现象,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采掘失调,后劲不足,冶炼加工的产品单壹,且不具规模,矿产品多以原矿或初级产品为主。

由采矿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地陷、地下水位下降等地质灾害也有发生,因无污水处理措施和硫排放超标而引起的破坏农田、污染地表(下)水和破坏植被也有所见,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隐患。

第三节规划目标

壹、近期目标

多渠道筹集资金,编制重要矿产煤、短缺矿产找矿、勘探工作计划,为设计总规模为1530万吨/年的骨干煤矿井建设打好基础。

在控制矿产开采总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现有矿山技改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以下六种实际情况拟定出扩界、重组合且、扩大矿山规模、关停的措施和方案:

1、矿山资源储备少,而又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而附近又不适于建设大矿;2、矿山资源回收率利用低、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差,而又无资金投入;3、矿山生产规模小、地域上分布相对集中,重组合且后更能有计划性地开采;4、矿山资源储备多,生产规模又上不去;5、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大,而又无合理的治理措施;6、已设置在禁采区内的采矿权。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和矿山开展原矿和初级矿产品的深加工技术研究,引导矿产品向深加工、精加工发展。

完善矿山环境监察和矿产监测装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2010年规划目标

重点开展短缺矿产及具有找矿前景的如磷矿、石膏、萤石、铝土矿等矿产的调查评价,提交优势矿产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

煤17.02亿吨、硫铁矿300万吨、水泥用灰岩19000万吨、水泥用泥岩6000万吨。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力争在2010年末达到1975万吨/年左右,其中:

煤炭开采量为1000万吨/年(如果桐梓火电厂壹期2×600Mw投产),硫铁矿开采量为55万吨/年,水泥用灰岩开采量170万吨/年,制碱、化工、电石等方面用灰岩100万吨/年,砖瓦用泥岩、建筑用灰岩和白云岩及其它辅助原料矿产650万吨/年。

矿产品:

水泥145万吨/年、煤焦20万吨/年及其它矿产品。

全县矿业总产值(包括采掘业及后续冶炼加工业)在2010年末,争取达到27亿元,实现税收上亿元。

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和优化,使开采规模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对主要矿产煤、硫铁矿、石灰岩等的开采,必须上规模、上档次,中型规模之上矿井基本成为矿山主体,建筑原料、砖瓦原料开采在地域上配置更为合理,实现规范有序开采。

矿井的规模和矿山的储量相匹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矿山过多的现状得到改变。

转变矿山或企业产品单壹制,逐步减少原矿销售比例,使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原矿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矿产品的方向发展。

原煤向精煤、煤焦、煤电、煤化工、合成氨、煤电方向发展;硫铁矿向硫精矿、硫酸方向发展;石灰岩向水泥、硅酸钙材料、电石、制碱工业、化工等方向发展;白云岩向冶金熔剂、耐火材料、金属镁方向发展。

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设备、工艺和方法得到推广,提高了采选冶企业的采选冶回收率,矿山开采“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共(伴)生矿产在采矿、选矿、冶金过程中初步得到回收利用和保护。

矿产开采影响、破坏生态环境的状况得到遏制,“三废”治理达到地方标准,矿产开发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明显下降,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采选冶项目不再新建,“三废”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状况提到监控,已关停的矿山被分期分批进行恢复治理。

建立起县、乡(镇)矿产监测管理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组成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进行核实,对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状况,矿业权人履行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业秩序情况等,进行调查和监测。

三、2015年远景目标

矿产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壹步提高,2010年前发现的10个矿产地完成详查,部分已开发建矿,且新发现壹些急需或短缺矿种的矿产地,设计的煤矿山全部投产(总规模1530万吨/年),石灰岩、硫铁矿等其它矿产的供矿能力大幅增加。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2980万吨/年(桐梓火电厂二期2×600Mw投产),其中:

煤1500万吨/年、硫铁矿120万吨/年、石灰岩(含水泥、化工、冶金用)460万吨/年,砖瓦用泥岩、建筑用灰岩和白云岩及其它辅助原料及矿产900万吨/年,煤焦45万吨/年。

矿山资源储量和开采设计更加匹配,中型规模之上矿井成为矿山主体,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得到广泛应用,资源保护及利用率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趋于科学、合理,深加工、精加工矿产品已逐步取代原矿和初级矿产品。

国内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基本建立,开发利用强度加大。

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恢复治理已有成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适应新形势的矿政管理再上壹个台阶。

第四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

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开展急需、短缺矿产及具有找矿前景的磷矿、石膏、萤石、优质大理石、铝土矿的找矿工作,在取得壹定成果后,转入商业勘查,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

调查区有:

箐坝向斜东翼铝土矿调查评价(面积6.11Km2),箐坝向斜南端铝土矿调查评价(面积25.15Km2),坡渡成矿区磷、萤石、石膏调查评价(面积58.66Km2),九坝成矿区石膏、萤石、瓷土、优质大理石、磷矿调查评价(面积53.97Km2),柏芷山铝土矿调查评价(面积8.08Km2)。

商业性矿产勘查:

重点鼓励以煤、水泥原料等矿产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鼓励开展铝土矿、磷矿、富硫铁矿、石灰岩、水泥配料、砖瓦原料、含钾岩石等矿产的勘查。

勘查区有:

官仓井田煤矿(面积12.69Km2)、吉源井田煤矿(面积19.5Km2)、花秋勘探区煤矿(面积61.73Km2)、山羊岗煤矿(面积3.03Km2)、茅坝井田煤矿(面积22.91Km2)、容光勘查区煤矿(面积24.23Km2)、松坎~木瓜庙煤矿(面积64.66Km2)、天生桥~中山煤矿(面积89.28Km2)、文笔山~瓦窑坪煤矿(面积71.28Km2)、洪村坝~大竹坝煤矿(面积73.59Km2)、响水~黑神庙煤矿区(面积20.40Km2)、陶家寨煤矿区(面积4.31Km2)、金佛山煤矿区(面积31.70Km2)、后井坪复向斜东翼煤矿(面积47.74Km2)、粟子坝矿区(水泥用灰岩、泥岩、砂岩)(面积35.46Km2)、鼎山城矿区(水泥用灰岩、硫铁矿,面积11.28Km2)、花园矿区(水泥用灰岩、泥岩,面积2.05Km2)。

除之上勘查项目外,下列项目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设置探矿权:

“十二五”期间在现有勘查区外围及深部开展煤的商业性勘查,以及和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开发效益好的其它矿产的商业性勘查;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需要,鼓励按照矿山(采场)的规划布局,开展这些地区水泥原料、砖瓦原料、建筑原料等建材非金属矿产的商业勘查。

第五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依据桐梓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开采形成的格局,结合区域经济和矿业发展的布局,划分成俩大矿业规划开发区:

壹、桐梓县北部以煤焦、煤化工为主的规划开发区,主要以狮溪、松坎、羊磴、木瓜、大河坝等乡(镇)的焦煤、贫煤开发,兼顾石灰岩、水泥配料、建材原料等矿产的开发,鼓励新建和扩建具壹定规模(年产10万吨之上)的焦化企业,提高烟煤的产品附加值。

二、是在桐梓县南部以能源、建材、冶金、化工为主的规划开发区。

主要以花秋、容光、官仓、燎原、九坝、娄山关、风水、茅石、楚米等乡(镇)的无烟煤开发,及娄山关、楚米、燎原三个镇的石灰岩、水泥配料、建材原料等矿产重点开发,兼顾其它乡镇的石灰岩、建材原料等矿产开发,建成以桐梓火电厂为龙头,具壹定规模且经济效益好的能源、建材、治金、化工企业群。

按照全国、省、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关于开采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要求,调节矿产开采总量,使之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十壹五”期间,如果桐梓火电厂2×600Mw投产,原煤开采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年以内;十二五”期间,如果桐梓火电厂4×600Mw投产,则原煤开采总量控制在1500万吨/年以内。

鼓励以水泥原料等的建材矿产、冶金配料矿产及高效新型非金属矿产的开发,2010、2015年末开采总量分别控制在650、1010万吨/年以下;限制硫铁矿的开采,允许具开采能力的煤矿在采煤的同时综合开采硫铁矿,2010、2015年开采总量分别控制在55、120万吨/年以下;砖瓦用页岩、粘土、建筑用灰岩、白云岩预计2010、2015年分别为1100、1200万吨。

鼓励开采区:

凡具备:

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资源储量可靠,且有壹定的资源前景;矿产品市场前景见好,有较稳定的流向渠道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业;易于形成规模化运营,可使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开发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开发经济技术条件;开发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条件的,划为鼓励开采区:

杨村沟~官仓煤炭开发分区,容光~风水煤炭开发分区,楚米~花秋开发分区,大河坝煤炭开发分区,后井坪复向斜煤炭开发分区,千斤坝煤炭开发分区、木瓜庙煤炭开发分区,箐坝向斜煤炭开发分区,陶家寨煤炭开发分区,鼎山城水泥用灰岩,硫铁矿开发分区,花园水泥用灰岩、泥岩开发分区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砖瓦原料、建筑原料、采石场等区域范围。

允许开采区:

限制、禁止开采区外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在允许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设立的准入条件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各项规定。

限制开采区,凡具下列情况之壹者,划为限制开采区: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目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开发技术不成熟,经济效益差;虽有可靠资源,但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开采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及被列为战略资源储备的矿种;国家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和地区;资源量有限、质量较差,矿产品需求能够通过省内、外或国际市场解决的;独具地方特色矿产,但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矿种;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影响,采取措施难以达到要求地区。

限制高硫富灰煤和贫硫铁矿开采,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水源地等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区,凡具下列情况之壹者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在柏箐自然保护区、黄莲自然保护区、娄山关风景区、凉风垭森林公园等省、市、县级保护区内采矿;禁止在岩灰洞古人类遗址、马鞍山旧石器文化遗址、周市宋墓、怀旧亭、天门河发电站、俩河口岩墓群等省、市、县级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文化古迹所划定的范围外侧200米范围内露天采矿及外侧200米范围内井下采矿;禁止在川黔铁路、G210国道、G050高速公路及省级、县级、旅游公路俩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上述铁路、公路俩侧各200米范围内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和露天采矿;禁止在桐梓县城城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及井下采矿;禁止在居民聚居区及各乡(镇)驻地、学校、重要工矿企业厂区外围200米范围内露天采矿及井下采矿;禁止在羊磴小三峡风景区俩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禁止开采粘土矿作为砖瓦原料;禁止在天门河水库外侧各200米范围内露天和井下采矿;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矿;禁止在军事禁区和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采矿;严禁在禁止开采区内设置新的矿权。

从《规划》实施之日起,对已设置在禁止开采区内的矿权:

露采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续;坑采矿山,凡采矿巷道延伸入禁采区内的必须退出且做好采空区的保护措施(主运输巷除外,但必须具有保护措施)。

对已设置或将设置在川黔铁路、G210国道、G050高速公路俩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采矿权,所采矿产和桐梓县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地矿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采取的开采方式和支护、采空区回填措施等进行可行性听证,在措施可行且不对上述设施造成影响的情况下,能够延长已设置矿山服务年限和允许设置新的采矿权。

其它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六节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遵义市矿产资源规划》及本《规划》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具有依法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储量(含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本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开采规模必须和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具有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提供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高瓦斯煤矿应同时具有瓦斯抽放、利用的设计);具有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且有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具有和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禁止采用国家已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理的“三废”处理和利用方案。

具有现实经济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的矿山必须有矿产综合利用方案,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相应水平,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有具体有效的处理和保护措施。

对由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筑用砂石和砖瓦原料,其新建矿山准入条件,除遵守之上准入条件外,尚需根据下列条件执行:

主干交通线上及县城附近采矿权设置,必须在规划区域内,严格控制其数量及最低开采规模;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较差的乡(镇),根据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控制,乡(镇)驻地,矿山数壹般在2~5个,村、寨控制在1~3个,且通过招拍挂设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矿业权审批。

对承担公路、铁路、电站、水库、桥梁等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非运营性自用砂石的开采,开采单位必须提出开采利用说明,且参照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在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恢复治理的前提下,经县有关部门审核认可,且在禁采区外统壹规划安排后,方准予开采。

异地开采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的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

农户开采少量砂石自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且在禁采区外指定专门地点,限时、限量进行开采。

对优势矿产煤炭的开发,设计开采规模必须选择9万吨之上的规模型矿井。

水泥用灰岩、砖瓦用泥岩、建筑用砂石等露采矿山,位于主干交通线上及县城附近的、探明资源量的,必须实行规模化开采,建立年产5万立方米之上的规模型露采矿山;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较差的乡(镇),由于产品主要满足当地城乡建设所需,其生产规模暂不作规定。

对地质构造复杂,资源储量少的零星矿体的开发,按《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出的“对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残留矿体的,经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其资源储量不能满足上述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按开采规模和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规模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七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申报采矿权时,必须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且有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实施方案。

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90%。

新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和县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书,开采期间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矿山闭坑时经检查验收合格,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申报或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享受复垦土地的使用权,且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壹定时期内的免税,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主管部门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调控和监督,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治理。

加强闭坑矿山和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关闭矿山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达标工作,对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同时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办理关闭手续。

至2010年未,逐步实现所有矿山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贵州省规定的排放总指标范围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取得壹定成效。

至2015年未,着重矿山密集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完善和矿山企业“三废”排放的达标工作,各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闭坑矿山和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成绩显著。

第八节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壹、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划:

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的矿产资源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调整和修改,且接受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矿产资源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加强对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对《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矿产勘查和开发的有效进行。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大力进行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

四、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对非法转让、出租或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充分调动各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扩大国外和国内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运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六、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查询功能、辅助规划管理决策功能和规划实施信息反馈、监控功能,不断提高管理效益,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九节附则

(壹)《桐梓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要求,依程序上报且经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三)本《规划》由贵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要求,定期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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