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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常见问题问答

食品生产监管常见问题问答

(2014年12月11日更新)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

1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2

3、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哪些文件?

3

4、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

3

5、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3

6、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4

7、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4

8、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5

9、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7

10、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应当建立记录档案?

8

11、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9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⑵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⑶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⑷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⑺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⑻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⑼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货时不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根据规定,应当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哪些文件?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6、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7、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

在农产品安全方面,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使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有关制度做到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往开来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8、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作了规定。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卫生标准要求:

第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所谓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生产经营场所空间大小与生产经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包括产量与设备、包装条件、贮存条件相适应,操作空间与生产相适应,防止食品污染。

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清扫,保持干净,保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足够的空间距离。

第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所谓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设备布局要形成流水线作业,各环节要按食品制作程序进行,防止后加工序产品返回前加工序;二是各程序中的用具应有区别并有标识,防止混用;三是各工序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不得更换工作或者接触食品。

第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

第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直接入口食品是指无须再加工处理即可使用的食品。

小包装是指最小单位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

散装食品售出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者餐用具。

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食品包装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等。

第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所谓保持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衣着外观整洁、干净等。

从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人员操作前和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将手洗净,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售货,避免手直接接触食品造成污染。

第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卫生标准。

第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是经审查过的安全、无害、无毒产品。

除了上述十项要求以外,国家对食品安全有其他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

9、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这是因为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不像散装食品那样容易让人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了解其贮存方法、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

加之不同的食品,由于其构成和作用不同,在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上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禁忌,如果不区分对象进行销售,则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危害人体健康。

有些食品在贮存、运输等环节还会有不同的禁忌,以防止因贮存、运输不当导致食品变态、变质、损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这些禁忌,一般在食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都会有警示或提示。

如应当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适宜老年人群或产后妇女,不适宜于儿童食用,不适宜于直接食用,等等。

所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时一定要注意这种警示说明,按要求上架销售,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证人们正确选购和安全食用。

10、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应当建立记录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建立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的制度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和制度批的重要条件,可以为有关监管部门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依据。

有利于加强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监督,提高工作的责任心,保证依法行政,因为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否勤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理是否合法,在档案上都得到反映。

也有利于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础性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记录情况,将极大地影响其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

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动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认真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入档案,以保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11、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可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颁发情况,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信息的信用档案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进行持续的跟踪记录,掌握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动态情况,从而鞭策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同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也是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这有利于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工作的针对性,有侧重地对诚信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展开监督检查,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到对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规范、客观中立的原则,从而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氛围,以便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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