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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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及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鲁粮字〔2017〕10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第三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覆盖全部有建设意愿的产粮大县,每个县建设不少于2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第四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第五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六条建设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

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

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

四是农户科学储粮仓。

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

第七条建设产后服务中心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并注重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

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

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应与农业部门推行的粮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和供销部门推广的为农服务中心项目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数量。

根据每个建设主体的实际,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因需配置设施设备。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

第三章建设主体

第十条项目在财政部确定的全国产粮大县中开展,建设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支持粮食仓储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

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

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粮油加工企业优先选择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不低于5万吨,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

第十二条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但也要集中资金,扶优扶强,防止过于分散。

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项目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省粮食局、财政厅根据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照有意愿的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制定《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省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省级技术专家组(见附件3),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

第十五条市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分工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审核县级上报方案,确保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市级建设方案报省粮食、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

市级粮食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

市级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产后服务标识,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结合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

市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财政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把产后服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情况特殊的,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章申批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申报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承诺,上报县级粮食、财政部门。

县级粮食、财政部门现场核实申报企业情况,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服务覆盖范围、企业条件等情况,筛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通知企业按确定内容制作报送建设方案。

县粮食、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建设方案,合格后上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

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按在地原则向当地县级粮食、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

市级粮食部门初步审核各县上报项目,必要时现场抽查部分申报企业,根据产粮大县建设目标和企业情况,对上报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县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筛选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情况制定市级建设方案,与企业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省粮食局、财政厅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市修改建设方案。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企业投资为主。

第二十一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结束,财政部门按程序切块下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企业应设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粮食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凡未在省粮食局要求时间内启动项目、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参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严格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严禁超出建设范围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粮食部门要将建设主体上报的建设内容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坚持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3次拍照留影对比,建立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档案,严防用旧的设施、设备冒名顶替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补贴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建设方案备案后,各建设主体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降低标准,更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

建设期间,县级粮食部门全程监管,市级粮食部门定期检查,省粮食局适时抽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贴、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落实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八章验收与总结

第三十条验收基本条件:

项目购买的设备、仪器规格、性能、材质、技术指标符合已备案建设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空载联动试车(烘干设备36小时实载运行)均符合设计要求,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验收意见;有关设备取得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立专账,合同、发票等资料齐全完整,已分类整理完毕;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服务中心门头制作、标识悬挂、制度上墙和环境卫生美化整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建设主体备齐验收资料(见附件1.1),向县级粮食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逐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书》(附件1.2)。

验收工作完成后,县级粮食部门向市级粮食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二份,市级粮食部门存档一份,上报省粮食局一份),申请市级复核。

(三)市级复核。

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成复核小组,逐项目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结束后,以市为单位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市级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土建及设施设备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县级验收情况、市级复核情况、绩效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各一份。

(四)省级督查。

省粮食局、财政厅组成督查小组适时组织验收督查。

(五)整改要求。

对于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督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小组责成建设主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未合格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市级验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验收材料进行增减,对验收内容进行调整。

县级不得更改验收办法,须严格按照上级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第9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附件:

1.1.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资料参考清单

1.2.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意见书

 

附件1.1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资料

参考清单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审批情况、建设情况、调试结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和绩效分析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分类材料

(一)土建类

1.项目批复与设计审批文件:

立项(备案、批复等)、土地、规划、环保等(仅新建项目提供此项);

2.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4.材料合格证、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等;

5.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6.施工单位的施工自评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7.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设施设备类

1.设备订货合同、发票等;

2.设备合格证、保修卡、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3.安装调试单位的设备调试报告与实载运行记录等;

4.管理部门的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等;

5.监理单位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和鉴证等;

七、其它市级粮食、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材料。

 

附件1.2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XX县(市区)粮食局(盖章)

XX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验收时间:

年月日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市县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

电话

 

产后服务项目

产后服务

覆盖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

下达项目年度

竣工时间

年月

二、项目资金情况(单位:

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中央及省级财政

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

补助资金

 

企业自筹

资金

 

有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认定

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主要验收资料情况

序号

验收资料名称

是否齐全真实

备注

1

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3

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

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6

项目批复与审计审批文件(仅新建项目提供)

7

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8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9

材料合格证、测式、检验报告等

10

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11

施工单位的施工自评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12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3

设备、仪器订货合同、发票等

14

设备合格证、保修卡、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15

安装调试单位的设备调试报告与36小时实载运行记录等

16

管理部门的设施设备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等

17

监理单位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和鉴证等

 

四、监理单位意见

类别

意见结论

备注

土建类监理单位意见

设施设备类监理单位意见

五、产后服务中心配套工程

建设内容

是否合格

备注

服务中心门头制作、标识悬挂、制度上墙,中心内外环境卫生美化整治等工作

六、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成效评估

七、验收鉴定结论

 

被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

验收时间:

年月日

八、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填建设主体工商注册的全称。

2.“产后服务项目”填建成后拟开展的服务项目,例如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

3.“产后服务覆盖范围”填覆盖xx平方公里xx个乡镇xx个村xx户种粮农户。

4.“建设内容”填省粮食局备案的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

5.“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关内容填写。

6.“监理单位意见”分别填写土建类监理结论和设施设备类监理结论(或调试运行结果)。

7.“建设成效评估”填本服务中心覆盖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或预计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8.“验收鉴定结论”主要填写:

一是验收方式(现场验收、资料查阅等)及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二是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和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建成,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

项目整体的产能、烘干品质、清理效率等关键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配套水、电、气、以及安全等其他基本设施建设是否能保障产后服务中心良好运转。

三是项目建设质量是否验收合格?

土建部分质量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机械、电气控制系统是否验收合格?

干燥机、热风炉、输送设备、清理设备、除尘系统、空气压缩系统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部件的质量、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参考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

四是人员培训是否合格?

操作人员能否可靠、熟练操作,并能对故障作出及时的分析处理,对系统的各种设备能进行常规保养,操作和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并了解烘干设备、系统的构成、系统的特点和烘干设备的运行全过程。

五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为保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应编制相应的管理细则、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作业要求等。

六是项目是否验收合格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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