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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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减少、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平安、、”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导致的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危害,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或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同)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多人伤害,并出现多人死亡的;

3、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多人伤害,或者出现死亡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人员伤害,但未出现人员死亡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协抓农业的相关领导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质检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二)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部、省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对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县畜牧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县水产局渔政管理站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上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收报有关资料等日常事务。

(四)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小组。

应急处置小组包括事故调查组、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

(五)应急处置小组的职责

专家组:

对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调查组: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处理组:

严格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

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综合组:

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分析事故进展,及时汇总、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

  (六)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应设立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配合工作;执行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抽样,及时排查和消除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

(二)预警

县农业局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三)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乡镇要主动监测,并及时报告。

  (四)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2、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单位;

3、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单位;

4、县农业局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5、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特殊情形允许越级上报。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对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业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报告。

 

 (六)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初次报告要求从事故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时限不能超过4个小时。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八)通报

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当与县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1、通报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2、通报范围:

各乡镇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3、通报方式: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名义传达文件、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进行快速通报。

五、应急响应

按照工作原则,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时,必须把握三种情况:

分级响应。

执行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县农业局响应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协调响应。

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费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相一致,相补充。

当发生涉及到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根据事故级别相应启动预案;若县食安委未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时,则由县农业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执行响应。

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一)启动响应程序

1、确定事故级别。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并确定事故级别。

报告县政府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

县指挥部在接到乡镇事故报告后,符合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级别时,应立即响应相应预案。

(1)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及时实施统一的救援、救助。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县食安委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二)处置程序

1、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蔓延,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同时,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基地农产品实行查封、扣押和场所封存。

2、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必须立即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的调查组、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须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查处与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措施的落实。

同时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

(三)指挥与协调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四)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1、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本县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2、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外,由山东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五)响应终止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和解除查封、扣押、场所封存的建议,根据不同级别,分别由相应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三)总结报告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市场供应保障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相应农产品的组织、调运,保障市场正常供给,加强市场监管,严防哄抬物价,严厉打击偷运、盗运等各类违法行为。

(二)应急队伍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准确、高效。

(三)物资、资金保障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

(四)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或委托农业科研院(所)校等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五)信息保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系统,并实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之间信息对接。

(六)加强宣传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加强对广大民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应急处置认识。

八、附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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