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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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

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领域前沿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域前沿项目应围绕我所的定位和主导学科的发展,以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突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以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三条领域前沿项目的管理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环节,科技处、受资助研究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所领域前沿项目的部署与管理。

1.科技处是所领域前沿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经费审核及管理。

2.受资助研究部门应将资助的领域前沿项目列入本部门的科研计划,保证领域前沿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结题评议。

3.研究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和技术保障。

项目负责人负责计划的实施、阶段检查和结题总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正式职工。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类别

第五条领域前沿项目的资助范围:

1.应用基础及关键技术的前沿及原始创新研究。

2.学科前沿研究前景看好,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的探索性研究。

3.面向国家重大项目的预先研究和启动。

4.围绕近中期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研究。

5.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实用技术研究。

6.所长认为有必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领域前沿项目的类别分为:

1.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向各研究领域的前沿与原始创新研究,特别支持有望培植为学科新生长点的项目。

2.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项目: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研究项目,特别支持将关键技术集成的战略性项目。

3.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主要支持我所主导学科面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别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可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开发项目。

4.特别支持项目:

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项目的预先研究和启动,所长认为有必要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领域前沿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向中青年科技骨干倾斜。

2.在项目执行期内,一年内预计出国时间超过半年或累计出国时间超过9个月者不能作为申请项目负责人。

3.我所流动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

4.项目执行期内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5.每个领域前沿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凡已承担领域前沿项目尚未完成者,一般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新的领域前沿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

公开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

第九条申请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于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

第一十条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包括申请者的资格认定、申请书是否合乎要求等。

第一十一条申请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召开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所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前景、经费预算、研究进度等情况进行公开答辩,并评审打分。

经所务会讨论通过,所长批准执行。

第一十二条申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科技处负责组织同领域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执行。

第一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项目,所长可直接批准执行。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一十四条经所长批准执行的领域前沿项目,受资助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需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与所签定《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审查,任务书将作为拨款和检查项目进展的依据。

逾期不上报任务书者,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由科技处提出具体意见,经所长签署意见后备案。

第一十五条资助强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领域前沿项目实行研究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二级负责制。

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保障,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必须保证在研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及时向研究部门领导和科技处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资助强度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领域前沿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制,但研究部门负责人要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一十六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执行,未经科技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内容。

凡涉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等有重大变动或因故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任务,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组织审查,报所长审批。

凡延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将取消一年内申请领域前沿项目的资格。

第一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换。

但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或需离岗半年以上时(含公派出国),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但如果有合适人选接替,须由研究部门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负责审核后,报所长审批。

第一十八条如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不完成项目的,科技处将收回其剩余经费,中止该项目。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将被取消两年内申请领域前沿项目的资格。

第一十九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机制,科技处将依据任务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或未完成节点计划者,将停拨经费或终止该项目。

对考核优秀者,将进行追加经费或通报表扬等方式的奖励。

第五章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领域前沿项目的经费是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不同于其它科研经费,该项目经费不扣管理费,没有绩效提成,不能将项目经费擅自拨到其它课题,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类人员的费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年限为2年或3年的,经费按考核结果分阶段拨付;项目执行年限为1年或1年半的,经费按考核结果于中期拨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须遵照我所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四条获得资助的项目,从批准立项起,应在计划时间内结题,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一般最长可延期半年。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技术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目录和学术论文等技术资料一式两份,有实物者还需提供相应的实物,测试分析报告,图纸等,报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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