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窑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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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窑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科

二○一五年

第一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

第二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4

第三章局部通风系统管理制度6

第四章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8

第五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10

第六章风筒管理制度12

第七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4

第八章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15

第九章通风设施及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26

第十章局扇无计划停风管理及处罚制度34

第十一章矿井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36

第十二章矿井停风撤人制度36

第十三章矿井反风演习管理制度37

第十四章主要巷道通风管理制度38

第十五章矿井通风图纸绘制、管理规39

第十六章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4

第十七章瓦斯检查管理制度45

第十八章瓦斯员交接班制度48

第十九章瓦斯员汇报制度50

第二十章瓦斯日报审批制度52

第二十一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53

第二十二章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56

第二十三章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7

第二十四章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58

第二十五章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60

第二十六章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61

第二十七章瓦斯治理考核奖惩制度65

第二十八章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69

第二十九章爆破作业管理制度70

第三十章“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爆破”制度73

第三十一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73

第三十二章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76

第三十三章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79

第三十四章煤层注水管理制度79

第三十五章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80

第三十六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81

第三十七章通风安全仪器管理85

第三十八章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检验管理制度88

第三十九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90

第四十章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92

第四十一章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95

第四十二章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97

第四十三章注氮系统管理制度98

第四十四章井下火区管理制度100

第四十五章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03

第四十六章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105

第四十七章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108

第四十八章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移动及延线的管理制度113

第四十九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115

第五十章定期安全培训制度118

第五十一章总回风巷道作业管理制度119

第五十二章“一通三防”汇报处理制度120

第五十三章“一通三防”例会会议制度121

第五十四章“一通三防”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122

第五十五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125

附件一: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128

附件二:

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集方法130

附件三:

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131

附件四:

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133

第一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科参加。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0%,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在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改变全矿井、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

第八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网络图。

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区及采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通风系统最大阻力路线回风段阻力应占总阻力的45%以下。

第九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十条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矿井每季度末向煤业公司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按规定向煤业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上报通风月报和季报。

第十二条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产计划,要分采区进行风量核定,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当矿井或采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十三条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

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

当系统形成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矿井外委施工队组的通风系统管理要纳入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掘进巷道掘至回风绕道口以里40米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继续向前掘进。

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回采准备工作。

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在通往两个独立用风的支路中,一般不准开掘连通巷道,以免形成角联支路。

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Ⅱ级(角联中套角联)以上的角联支路上如用风地点不可避免布置在Ⅰ级角联支路中,则其稳定性系数N应大于1.5,两端的风压差不低于该通风区段间风压差的20~30%,且不低于60Pa。

第十六条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批准。

第十七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二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启动。

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5.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7.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送风措施。

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9.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

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二条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

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三条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单机运行一周,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局部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科组织编制局部通风设计。

经通风助理、机电副总、通风、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5、监测装置的配备。

6、供电系统(由机电部门提供)。

7、通风系统平面图。

第四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方式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采用两台风机为一个工作面供风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应“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在24小时进行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应避免反掘巷道,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多头作业。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第八条坚持掘进工作面移稳局扇验收制度。

凡发现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有权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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