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第2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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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第2次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作业集

第一章绪论

一、基本概念

1.法律及法律体系—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是具体的、应用性的。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2.法制—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指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4.法人成立条件—主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名称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规及其构成要素—法规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其构成要素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体系?

答: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同的法律组成。

第二章建设法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建设法规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2.“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共用事业。

3.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标等规范性文件。

4.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

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5.自然资源—是指人类从自然环境中可以获得的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物质的能量。

6.设计规范—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7.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8.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9.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0.“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基本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的直接内容?

答: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直接内容,了解法律最大价值就在于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应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简述建设技术法规的基本特征?

答:

(1)科学性;

(2)标准性;(3)系统性;(4)稳定性。

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答:

(1)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

建设法规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属行政法的范围,是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2)建设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建设法规是属于具体法律规范,它既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它是宪法的实施法的组成部分;在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对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的处罚;建设法规主要部分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分支部门;建设法规部分法律规范具有经济法和民法性质,它们分别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4.法律行为通常表现有几种?

答:

(1)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5.简答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答:

四、论述题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建设法规的构成?

3.论述建设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4.建设法规与自然资源法在一些基本制度上的共同之处?

答:

(1)许可证制度:

指国家为管理自然资源而规定的,要求某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只有在获得国家资源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并遵守该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2)综合利用制度:

指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方法和对象制定一套法定的措施,保证和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的法律制度。

(3)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制度:

指国家为防止生态平衡破坏,要求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生态效益,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衡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果而规定的法律措施。

应当说,自然资源法和建设法规都是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规定的法律。

只不过它们各自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

第三章建设立法与实施

一、基本概念

1.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

2.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问答题

1.简述建设立法的原则。

答: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一致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5)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2.简述建设立法的程序。

答: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3.简述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4.简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

答:

(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2)书面检查;(3)实地检查;(4)检查总结报告;(5)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基本建设程序

一、基本概念

1.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2.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五、间答题

1.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六、论述题

可行性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答: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的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建设标准;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6)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项目外部配套建设项目,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防震等要求;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9)节能、节水措施;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1)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2)经济、社会效益;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结论;

(15)附件,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内容。

第五章建筑市场法规

一、基本概念

1.建筑市场法规—是调整建筑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主要包括资质管理法规、招投标管理法规、承发包管理法规、合同管理法规等。

2.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或投资责任方)与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承包方或承包商)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合同法规,以完成建设工程为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简答题

1.建筑工程招标的原则。

答: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2.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一、基本概念

1.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四、简答题

1.简述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的程序。

答: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做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2.简述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则。

答:

设计工作原则:

(1)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2)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业内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远期与近期、平时与战时、技改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3)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

(4)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

(5)在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要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

要提倡区域性供热,重视余热利用;

(6)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建设项目应根据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其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等,都应尽可能同邻近有关单位密切协作;

(8)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

(9)在建设项目的设计中,要合理选择工艺流程、设备、线路,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合理确定生产和非生产定员;

(10)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着眼于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

勘察工作的原则:

(1)勘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2)勘察成果要反映客观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3)勘察工作既要防止技术保守或片面追求产值,任意加大工作量,又要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工作量而影响勘察成果的质量,给工程建设造成事故或浪费;

(4)要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

(5)勘察工作不仅要评价当前环境和地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适应性,而且要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和环境条件的影响。

(6)勘察工作前期应全面搜集、综合分析、充分使用已有的勘察资料;

(7)要加强对勘察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防止人身、机具和工程事故。

3.简述勘察设计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答:

(1)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或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工程规模、特征;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的工作量。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的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名称、数量、内容要求、交付时间。

(3)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或工期。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

(6)违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同生效与终止说明。

(10)发包人、承包人签章、日期。

设计合同还包括:

合同内容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材料设备供应;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4.简述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范围。

答: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5.简述工程勘察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答:

(1)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

(2)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3)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4)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程有关的问题。

(5)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6)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6.简述建设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答:

方案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纸;(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设备表;(3)工程概算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图纸目录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

(2)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第七章建筑施工法规

一、基本概念

1.建造师—是指从事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设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简答题

1.我国现有哪些施工方面的建设法规?

答: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答: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a、死亡30人以上;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a、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a、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b、重伤20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a、死亡2人以下;b、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c、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不满30万元。

五、论述题

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区别与联系?

答:

(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理论基础是项目管理;

(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用武之地是项目管理;

(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形成发展是项目管理;

(4)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资质管理的过渡。

第八章建设监理法规

一、基本概念

1.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的混凝土及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结构安装。

四、简答题

1.简述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

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简述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答: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简述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答: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

二是深度、广度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三是工作权限不同。

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4.简述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答: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委托监理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

这一点与《建筑法》的规定是相同的;(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第九章建设基本法

一、基本概念

1.建筑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从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2.城市公用事业—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的基础性公共设施。

四、简答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建筑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

(1)建筑法律责任是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

(2)建筑法律责任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3)建筑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4)建筑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3.城市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答: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五、论述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所给出的相对权威的表述,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项拟议中的行动,不论是战略规划抑或具体建设项目,都务必于行动之前对其所可能给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防范措施进行缜密思考和判断,提出有关环境影响的报告性文件,报决策部门审批,且只有在审批通过之后,该拟议中的行动方能展开。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而非任意性的、行政指导性质的制度。

就其意义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乃实现了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立法目的。

第十章合同法基本原理

四、简答题

1.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主要条款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什么是要约和承诺?

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承诺是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3.试述合同无效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

(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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