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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验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明确各级试验室的责任,提高各级试验室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严把质量关,特制定本办法。

2.质检体系

2.1.市高指原则上应建立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如采取委托等其他形式必须报经省高指同意。

市高指中心试验室是现场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总监及其办事机构中对整个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专业部门。

2.2.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

驻地监理组试验室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工艺、配合比、强度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2.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

承包人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省高指文件等要求做好本工程所有的试验、检测、自检工作。

3.工作依据

3.1.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监理、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3.2.省高指与市高指签订的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等管理文件;

3.3.省高指、市高指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等;

3.4.省高指颁发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技术标准等。

4.主要工作职责及内容

4.1.市高指中心试验室

4.1.1.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应对承包人和驻地监理组工地试验室情况、检测资料、检查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在业务上应接受省高指检测中心的指导,并积极配合省高指检测中心做好质量现场抽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组织扩大检查,并在半月内对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送省高指。

4.1.3.各项施工前,根据“监理规范”及现场质量控制的要求按批量及频率对进场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的验证试验,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并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数据收集,以提供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与承包人、驻地监理组平行进行必要的标准试验,来确定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4.1.4.各项工程实施中,在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进行了全频率抽样试验以及监理试验室抽检合格的基础上,对进行独立性抽样试验检查。

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质量进行验收试验并作出评定。

4.1.5.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市高指中心试验室还应对承包人及驻地监理组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检测频率、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在做好自身仪器标定工作的同时,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承包人和驻地监理组的试验仪器进行检验,并监督其定期将仪器交政府监督部门进行标定。

4.1.6.当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或驻地监理组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的结果为准;当承包人对驻地监理组的试验数据及检查结果有异议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申请,若市高指中心试验室认为有必要时应重新抽检核实并提出意见。

如认为没必要时,则在申请上直接予以批复。

4.1.7.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通过试验检测,提出评价及处理意见,并报送省高指。

4.2.驻地监理组试验室

4.2.1.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应在业务上接受省高指检测中心、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的指导,并积极配合省高指检测中心、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4.2.2.在做好自身试验检测工作同时,还应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人员、试验检测操作方法、自检频率、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同时,定期汇总、分析承包人和驻地监理组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及时提交市高指。

4.2.3.当驻地监理组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出现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对工程质量有利的结果为准。

如承包人拒绝接纳时,由市高指中心试验室进行仲裁。

4.2.4.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应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规定做好如下试验:

(1)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驻地监理组的试验室审查,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b、驻地监理组的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试验室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独立进行平行复核(对比)试验,并将试验结果随承包人的试验结果报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再进行复核试验并批准。

(2)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以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并取样进行试验。

严禁不合格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入施工现场。

b、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监督承包人限期运出场外。

c、在施工进行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d、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3)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核。

b、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c、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重要的工艺试验应报请市高指,必要时报请省高指检测中心派人参加。

d、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重要工艺试验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性能,路基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合料的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b、驻地监理的试验室应按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是否真实可靠。

c、当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重新抽样试验和验证试验。

必要时驻地监理组的试验室也应进行抽样试验和验证试验。

(5)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在各项分项、分部工程交工时通过实际内在质量的检测来作出评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驻地监理工程师派出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取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b、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他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驻地监理组也应按照要求进行独立的验收试验。

4.3.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4.3.1.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日常工作接受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和省高指检测中心的检查指导,并配合好上述各级试验室的质量检测工作。

4.3.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对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交由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4.3.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按照规范、标准及省高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各项对进场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的验证试验、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和全频率抽样试验等。

4.3.4.承包人应定期将试验检测结果汇总后上报给驻地监理组,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也应主动、及时地上报。

5.各级试验室管理要求

5.1.工作要求

5.1.1.各级试验室应根据《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及有害物的保管使用制度、试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

5.1.2.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应按国家和部级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规定以及省高指有关施工指导文件要求执行。

若执行中出现不一致的检测标准与频率要求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原则,按较高要求进行。

5.1.3.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应符合工程监理的程序和办法,承包人应及时将试验自检结果上报驻地监理组,由驻地监理组对其进行审查、复检。

同时驻地监理组对试验室自检与抽检的结果汇总后,报市高指。

市高指将其抽检情况及承包人和监理组自检、抽检结果汇总后定期上报省高指。

5.1.4.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对击实、配合比类试验有超前意识,能确保和配合工程进展要求。

驻地监理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报验后、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在收到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工程报验后,若决定要抽检均须尽快进行,原则上在24小时内到现场取样检测。

5.1.5.各级试验室抽样试验的频率要求如下: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

100%全频率抽样试验

驻地监理组试验室

20%频率独立抽样试验

市高指中心试验室

5%频率独立抽样试验

5.1.6.市高指中心试验室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对报验过的路段或分项工程进行抽查,独立确定检查的路段及结构物部位,监理组及承包人据此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并为检查提供必要的辅助人员和设备。

工程现场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监理组和承包人的内业资料进行抽查。

主要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承包人及监理组独立试验的频率,检查资料管理情况。

(2)对各级试验室的检查。

主要检查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规章制度等。

(3)对道路和结构物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几何尺寸进行现场检测。

5.1.7.市高指检测中心还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和标段内的其它路段、结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要求监理组试验室另外安排检查,必要时纳入同次检查。

其检查结果经市高指检测中心认可后可一起纳入质量通报。

或者,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可要求监理组或承包人试验室完成某项标准试验或抽样试验,试验室应在约定时间内准确地完成试验,并上报试验结果。

5.2.试验室设置要求

5.2.1.市高指建立或委托的中心试验室,应达到江苏省交通工程甲级试验室标准,并具有省交通厅质监站核发的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或更高的试验室资质证书,其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现场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其专职负责人应是有八年以上监理与试验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监理试验技术人员(包括试验技术工人)。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2.2.驻地监理组的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均应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及交通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试验室。

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为满足工程试验检测的需要,各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并具有省交通厅质监站核发的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悉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并配有相应数量的技术工人。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2.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和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驻地监理组如设现场监理组,现场监理组也需根据工程要求建立简单的试验室,配备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5.2.4.各级试验室的试验仪器均应交由相关政府监督部门进行标定,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做好检查记录。

专用仪器由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专用仪器计量检定站计量,通用仪器由各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

通用仪器范围如下:

烘箱、高温电炉等热工仪器;搅拌站称重设备、万能试验机、压力机、天平、秤等衡器;尺等量具。

通用仪器范围外的均为专用仪器,请严格按类别分别请以上两家单位计量,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请江苏省技术监督测绘专用仪器计量站或其他政府监督部门计量。

5.2.5.市高指中心试验室和驻地监理组试验室应对下级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工程需要可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加仪器设备,对欠缺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由省高指统一购置,在相应款项中扣回。

各级试验室所需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

5.3.试验室环境要求

5.3.1.各级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要求。

一般应设置在砖混结构的房间内,地面应铺筑水泥地面,墙壁作简易粉刷,同时应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

5.3.2.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各项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齐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计量证书(复印件)等应悬挂或张贴在墙上适当位置,主要包括: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制度

(2)岗位职责

(3)试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安全和卫生制度

(5)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5.3.3.试验室应清洁整齐,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应按其功能要求,合理分类,避免互相干扰。

5.3.4.室内采光好,管道、线路布置整齐,有安全管理措施。

5.4.试验资料要求

5.4.1.试验应采用省高指统一规定的表式进行记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5.4.2.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并配备专人按照有关要求归档保管;资料填写准确规范,不得任意涂改;试验的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数据与结论准确可靠。

凡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5.4.3.各试验室必须编制试验规程等技术文件清单、仪器设备标定台帐和各项试验台帐。

试验台帐必须包括试验结果的具体数据及结论、记录表编号、报验单或报审表编号,外委试验也应建立台帐。

5.4.4.资质章(红色)盖在表格右上角,监理抽检章(红色)盖在监理单位名称上。

5.4.5.试验记录表内试验人、复核人和技术负责人三栏要签字,若试验监理工程师旁站施工单位做试验且对数据认可时则在施工单位试验记录表上“试验监理工程师”一栏签字,否则不能签,技术负责人为各单位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对于监理组试验室试验记录表,试验人、复核人、试验监理工程师三栏需签字。

标准试验报审表中承包人必须签字,且“沪苏浙高速公路江苏段工程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章要盖在承包人签字上。

5.4.6.表头“试验规程”一栏,填某本规程的编号。

在对某一指标下结论时,要写清楚符合的具体标准名称,且标准名称为国标或行业标准,如无国标或行业标准可填写施工指导意见。

在试验数据的填写过程中,如一格很小,小数位可以写在这一格的右上角,不能超出这一格。

监理组试验表格右上角“合同号”填写施工单位的合同号。

试验表格不允许空白,不用填的打上“/”,大面积空白的盖“以下空白”章(蓝色)。

5.4.7.试验记录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是原始记录,其它二份作为报验资料存档(不能有涂改)。

报验资料至少要报二份,必须是原件,分别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报验资料如是标准试验或市高指另有要求时应另外至少复印一份,原件盖章后再复印后连原件一起报给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留存。

5.4.8.进场材料监理组每批次都必须抽检。

建材报验单监理组每份都必须附抽检资料,若同一批分几次报验时,除第一次报验资料为原件外,其余几次可采用复印件,但需注明原件位置,要将“原件见建材报验单×××(编号)”填写于记录表“********工程建设项目”上方,但要注意字不要写到装订线以内。

5.4.9.施工单位保存的水泥、钢筋、沥青、矿粉、抗剥落剂等质保书原则上必须是原件,且有厂家质量或质检专用章。

如原件存中间商处,则质保书复印件上应加盖中间商的单位章和“原件存我公司”的证明章。

施工单位要提供质保书复印件给监理组、中心试验室。

材料进场单施工单位一式至少应有三份,一份施工单位材料部门保管,一份施工单位试验室保管,一份提供给监理单位作为抽检依据。

5.4.10.所有试验检测数据修约采用“奇升偶舍法”,具体修约方法见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5.4.11.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报给监理组后,监理组要写出初步意见后报市高指中心试验室,不能只列举监理组试验室的数据于标准试验报审表上。

5.4.12.委外试验施工单位在监理组或市高指中心试验室的见证下取样、送样,试验报告填写施工单位、监理组和市高指中心试验室三方,委外试验报告中应注明送样人及见证人姓名。

 

附件:

沪苏浙高速公路江苏段工程项目各级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各级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路基、结构工程

(一)路基工程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市中心

试验室

监理组

试验室

承包人

试验室

1

多功能电动击实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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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脱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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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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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灌砂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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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滴定管及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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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面材料强度仪(带应力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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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析天平(1/1000、1/10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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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壤筛

9

烘箱

10

弯沉仪(5。

4m贝克曼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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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路面折叠式3米直尺、塞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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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1g电子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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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5㎏/5㎏电子天平

14

自由膨胀率试验仪

15

无侧限压力仪

16

砂浴电炉

17

游标卡尺

18

箱式电阻炉

√/☆

19

分光光度计

20

生石灰浆渣测定仪

21

红外线温度速测仪

22

甲、乙种土壤比重计

24

调温电炉

(二)结构工程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市中心

试验室

监理组

试验室

承包人

试验室

1

600KN或1000KN万能试验机

2

300KN压力机或万能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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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0KN压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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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设备(包括胶砂搅拌机,振实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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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沸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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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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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泥净浆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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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动抗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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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负压筛析仪(80um筛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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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雷氏夹膨胀值测量仪(含雷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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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泥混凝土恒温恒湿养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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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标准养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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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混凝土搅拌机

14

混凝土振动台

15

混凝土弹性模量测定仪

16

混凝土坍落度筒

17

2000g/0。

01g电子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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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16㎏/1g电子天平

19

回弹仪(可测碳化深度、带钢砧)

20

国家新标准方孔石子、砂石筛

21

针片状规准仪

22

压碎指标值测定仪

23

烘箱

24

抗压夹具(新标准)

25

胶砂三联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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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振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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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各型号试模及试件成型工具

28

泥浆比重计、含砂量测定仪、粘度测定仪三件套

2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30

水泥比重瓶

31

水泥混凝土稠度仪(维勃仪)

32

游标卡尺

33

磅秤、台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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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超声波检测仪

35

洛杉矶磨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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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磨光机

37

透气仪

38

砂的相对密度试验仪器

39

混凝土抗渗仪(包括脱模器)

40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41

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

42

砂浆搅拌机

43

砂浆稠度仪

44

砂浆分层度仪

45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46

水泥胶砂振动台

47

布洛维光学硬度计

48

反复弯曲机

49

金属探伤仪

50

钢筋标距机

51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52

钢筋锈蚀测定仪

53

2米直尺

54

细集料粗糙度测定仪

55

细集料棱角性测定仪

56

冲击值试验仪

二、路面工程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市中心

试验室

监理组

试验室

承包人

试验室

1

针入度仪

2

延度仪

3

软化点仪

4

马歇尔试件击实仪

5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仪

6

试验用沥青混合料拌和机

7

脱模器

8

沥青混合料离心抽提仪

9

离心式沉淀机

10

方孔集料标准筛

11

石料压碎值试验仪

12

游标卡尺

13

烘箱

14

恒温水浴

15

路面取芯钻机

16

连续式路面平整度仪

17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18

6000g/0。

1g电子天平

19

浸水天平

20

砂当量仪

21

马歇尔试模

22

脆点仪

23

闪点、燃点仪

24

沥青薄膜烘箱

25

蜡含量仪

26

沥青标准粘度仪

27

恩格拉粘度仪

28

沥青含水量测定仪

29

沥青运动粘度仪(180℃)

30

沥青理论密度仪

注:

路基工程中带☆号的仪器设备在路面工程底基层和基层中会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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