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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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快速应对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完善和规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职责,指导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损失,保障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陕西省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预案》《陕西省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处置情况,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3.1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以下情况中一项或多项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中心城区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2)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远郊区县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1万人以上。

1.3.2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以下情况中一项或多项的,为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中心城区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前三年,下同)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20%以上30%以下,造成远郊区县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1.3.3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以下情况中一项或多项的,为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中心城区2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

(2)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30%以上40%以下,造成远郊区县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3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1.3.4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以下情况中一项或多项的,为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中心城区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40%以上50%以下,造成远郊区县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2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上述事件分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由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领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区县(开发区)分级应对的原则,形成有效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体系。

1.5.2以人为本,保障重点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应对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水;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1.5.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在城市供水日常工作中建立预防为主的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监测、预警手段,增强分析研判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强各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处置效率。

1.5.4资源整合,科学应对

通过整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专家,降低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成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处置流程,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应急处置中的消耗和浪费。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预案各成员单位,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决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范围、级别;

(2)决定启动《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定响应级别;

(3)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扩大或结束响应,向上级汇报有关处置情况;

(4)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开展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领导、指挥西安市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各类应急资源;

(6)指导、协助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7)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城市供水的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整理、分析及研判各类城市供水监测信息,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2)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3)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和信息传递;

(4)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5)负责编制、修编《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预案演练;

(6)负责培训、指导预案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按照相关规定督导、协调市属媒体、重点门户网站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网信办: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

市发改委:

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协调石油天然气、电力设备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监测、排查风险点及抢修工作;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协调应急油气电等应急能源;负责应急供水项目审批。

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工信局:

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配合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工业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协调落实生产用水应对措施。

市公安局:

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与疏导;负责水源地、水厂、重要供水设施、管网及供水单位(企业)的安全保卫;负责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城市供水应急资金的统筹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使用。

市资源规划局:

指导和监督水务部门对影响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会同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开展水源地水质检测,水污染事件调查;参与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及评估工作。

市住建局:

在向停水区域送水时,负责组织、协调物业公司维护取水秩序。

市城管局:

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造成的毁坏;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派出洒水车参与应急送水;负责城市供水管网抢修中涉及市政道路、设施开挖或拆除的应急审批、协调及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车辆、设备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市水务局:

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并进行研判和上报;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应对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农业、林业造成的影响;负责统计和上报农业、林业受影响范围。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或调集医疗单位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并随时上报相关情况;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及时互通相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信息传递职责;组织安置、救助、慰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在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组织、协助相关部门稳定水制品物价,查处扰乱市场、哄抬水制品物价等违法行为;负责在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加强餐饮、药品行业的监管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抽调消防车辆参与应急送水。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电力管线、设施的排查、维修及应急电力保障。

西安城投集团: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热力和天然气管线及设施的排查、维修;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停供水的应对措施。

西安水务集团:

负责城市日常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供水方案;负责在应急处置时提供供水设施、管网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施、管线抢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协助统计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范围及人口数量;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组织先期处置;负责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送水保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现场指挥迅速赶赴现场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需设于相对固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资料及保障,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事件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

2.5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置下列一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

2.5.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市水务局

负责联络和协调预案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传达上级政府指示,协调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2.5.2水务抢修组

牵头部门:

事发地各供水单位(企业)

负责提出水务抢修的建议和意见,按照拟定的抢修方案指导和开展水务抢修工作。

2.5.3水源保障组

牵头部门:

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应急调水、送水方案,并依照方案实施。

2.5.4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和秩序,对重点部门(单位)进行保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2.5.5信息发布组

牵头部门: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5.6其他工作组

除以上工作组外,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还可根据现场处置的实际情况,成立其他工作组,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6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选派或聘请供水、管网、水利等方面专家,建立健全联络机制,确保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派出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

(1)根据预案成员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或事件信息,对城市供水事件发生的可能、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做出判断,提出相应建议;

(2)协助或参与研究、评估及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及善后恢复方案;

(3)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的趋势及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4)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直接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及调查处理等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预案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信息平台对西安市城市供水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并将分析研判结果统一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预案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城市供水工作特点,针对用水高峰期、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区域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信息监测和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经研判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水文、气象等监测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2)水位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波动;

(3)水源、水厂或供水管网设施水体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污染;

(4)水厂或重要供水管网设施因事故灾难、突发性群体事件导致损毁;

(5)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需要发布预警的其他情况。

3.2.2预警信息发布

(1)Ⅳ级(一般)预警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及Ⅲ级(较重)预警的发布,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经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填写《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1),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及实际情况,对于预警级别需作出相应调整的,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和要求进行发布。

3.2.4预警响应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预案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发布的等级,确定预警响应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准备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1)Ⅲ级(较重)、Ⅳ级(一般)预警响应

①准备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②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加强城市供水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监测,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科学的研判;

③根据研判结果和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区域发布警示信息,指导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预案成员单位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⑤对应急处置物资、装备、设备、设施及车辆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可以正常使用;

⑥通知相关应急处置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⑦研究制定调水、供水方案,准备启用应急供水或备用水源;

⑧其他针对性措施。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响应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预警响应发布后,在Ⅲ级(较重)、Ⅳ级(一般)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预案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进驻指定的场所,召集相关专家开展各类供水相关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

②对城市供水风险信息开展全面、密切的监测,组织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制定统一的节水、用水方案,并监督节水、用水情况;

③调集相关应急处置人员、队伍、物资、装备、设备及车辆在指定地点待命;

④对水源地、水厂、重要供水设施、各供水单位(企业)及其他相关重点单位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受到破坏;

⑤做好稳定水制品物价的准备,防止出现哄抬水制品物价的情况;

⑥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指导民众节约用水,消除民众恐慌情绪,打击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

3.2.5预警解除

当城市供水风险消除,经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研判后可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对外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首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首报应采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首报的书面报告应填写《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可能造成的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1.2续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中,要全面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时续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并同时通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续报应采用电话报告和文字报告的形式。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续报的内容包括:

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救治情况,水源地及备用水源保护情况,水源污染程度与治理情况,供水设施及管网抢修进度,次生、衍生事件的控制情况等。

4.1.3终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信息,采用文字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报送终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终报的内容包括:

事件原因,事件处置结果,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4.2预案启动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符合事件分级描述中Ⅳ级(一般)及以上标准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开展下列先期处置措施:

(1)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

(2)调集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车辆,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3)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4.4分级响应

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个级别,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4.4.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将事件信息立即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部应急力量和资源,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事件信息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指挥赶赴事件现场,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协调预案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救援力量,落实各类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车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事发地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4.5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5.1水源地污染、水厂污染或水源不足

(1)发生水源地、水厂污染事件,各水厂、供水单位(企业)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做好水源地、取水口污染物的应急处置;

(3)组织相关专家确定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适时运动方向,并提出处置建议;

(4)针对水源不足情况应紧急调度各应急供水或备用水源,同时制定长期、科学的解决方案;

(5)指导、协助企业紧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

(6)组织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4.5.2供水单位(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

(1)采取措施优先保证饮用水供应,再解决其他用水;

(2)监督责任单位要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实施处置;

(3)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专家拟定应急方案,协调行业技术力量,紧急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配合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抢险;

(4)制定调水、送水方案,调集相关预案成员单位车辆送水,保障受影响区域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5)稳定水制品物价,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

(6)发布权威信息,打击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消除民众恐慌情绪,做好民众的劝导与安抚工作。

4.6扩大响应

若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达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标准,或依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力量无法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将事件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西安市现有水源不能满足应急供水需求,需要上级政府协调从其他行政区域调水时,由市政府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政府,上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地区政府开展应急联动。

4.7响应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及其他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也随之结束。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上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8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重点突出”的原则,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上级政府组织或授权市政府发布;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稿由市水务局起草,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助下发布;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各区县政府在上级政府的授权或指导下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做好灾民安置、损失统计、抚恤慰问及心理司法援助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和总结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调查、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损失程度及责任认定,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与整改措施,形成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根据不同等级,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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