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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专项教程罗翔刑法讲义

第一讲分则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罪状

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类。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

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罪状可以分为四种。

(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

这种罪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中最主要的罪状形式。

(二)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就必须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

对于罪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简单罪状、空白罪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二、空白罪状是参照其他法规,而引证罪状是参照《刑法》本身的条文。

二、罪名

罪名有如下分类:

(一)具体罪名和类罪名

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

(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么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如果还同时运输了爆炸物,就应该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爆炸物罪。

对于选择罪名,不能够实行数罪并罚。

三、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

所谓注意规定是指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他们忽略。

注意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A=A

比如《刑法》第287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谓拟制规定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最典型的是《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A=B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在此章犯罪中,有大量的非实行行为实行化的规定。

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二)间谍罪

只要具备下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间谍罪通常与间谍组织有密切联系,本罪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

另外间谍罪的犯罪对象不只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还包括其他破坏活动。

2.法条竞合

如果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犯罪主体是军人,则构成《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五、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竞合情况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

如果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不定妨害公务罪。

2.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破坏公用电信罪。

如果破坏军事通信,不能定破坏公用电信罪。

如果盗窃军事通信,同时构成盗窃罪、破坏公用通信罪、破坏军事通信罪,应该从一重罪论处。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类罪只能由军人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的预备役人员不能构成此类罪,必须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才可构成。

本讲中有些犯罪必须发生在“战时”,这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本讲中的犯罪也主要是注意竞合情况:

第二讲危险方法类犯罪

一、公共安全的含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

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

因此如果行为人意欲侵害特定的个人,但在客观上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遭受危险,那么即侵害了公共安全。

二、危险方法类五种故意犯罪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公共安全。

2.既遂标准

本类犯罪都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2)与危险物质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3)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也会危害公共安全,但该罪是在有关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这个犯罪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

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此罪论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罪是个罪,而不能将其混淆为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讲破坏公用设施、恐怖活动、枪支犯罪

一、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共有五种故意犯罪及与之对应的过失犯罪。

分别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五种故意犯罪是危险犯。

主要是注意竞合问题。

一、五种故意犯罪都有可能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发生想象竞合关系

关键看犯罪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的”,如果是尚未交付使用或已废弃的,则不存在侵害公共安全,应该以盗窃等罪定性,但如果是“正在使用的”,则侵害了公共安全,为想象竞合。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

如果破坏的是军用通信,则应该定破坏军事通信罪。

另外,铁路的通信线路属于交通设施,而非公用电信,因此如果偷割的是铁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应该以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论处。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罪数问题

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2.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本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刑法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

1.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

2.对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飞行和停机待用时)的航空器,如果劫持的是正在装配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则不会危害航空运输安全,不能构成本罪。

3.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在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没有“劫持”目的,同时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只针对正在飞行中的飞机,而劫持航空器还包括停机待用时的飞机;另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而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

关键注意本罪侵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如果所劫持的船只或汽车没有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则不能构成此罪。

三、枪支类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对象既包括军用枪支,又包括民用枪支。

3.介绍买卖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而且实践中多由单位构成。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区别

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且只能是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枪支销售企业。

如果是非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则应该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2.三种情形

本罪行为包括三种情形: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与盗窃罪的区别

认识错误问题

2.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是法条竞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等行为的,可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3.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适用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持有与私藏的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3.吸收犯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两类枪支与两类行为模式

公务用枪行为犯

非公务用枪结果犯

2.共同犯罪

如果明知是违法活动还出租、出借,不是此罪,而是共同犯罪。

3.特殊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四讲交通肇事罪

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构成此罪。

如果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则分别成立的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是过失犯罪,由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所以不再属于业务过失。

(三)客观方面

表现为三个方面:

①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违反交通法规;③发生重大事故。

(四)罪与非罪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五)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到村民的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1.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可以看成共同犯罪由故意构成的一个例外。

另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并非共同犯罪,应该单独定罪。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心态。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偷开机动车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讲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第140条至第148条共规定了9种犯罪。

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种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这一类型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单位,主观方面均为故意,通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只需具备生产或销售中任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一)既遂模式

8个特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分属于不同的既遂模式:

1.结果犯

如果没有出现这个结果,则不构成各该罪。

它们分别是: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这些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必须要有足以危及人体健康的危险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具体危险,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犯

在本节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最恶劣的犯罪,因此它是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

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注意:

是销售金额而不是纯利润。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以上的,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的兜底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条竞合的处理

法条竞合本应实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但《刑法》第149条第2款却规定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罪数、共同犯罪及其他

1.实施本节犯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应该从一重罪论处。

2.实施本节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本节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节犯罪,从重处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酌定从重情节。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讲走私罪

走私罪是个类罪名,需要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

本节共10个罪名,都是一般主体,都可由单位实施。

(一)走私罪的归属

本节共10个罪名,它们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了本节规定的走私罪,刑法第347条还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在有些方面可以适用本节走私罪的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单项走私

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为单向犯罪,即在“进口”走私时不构成该罪。

走私废物罪正相反,“进境”时构成该罪。

注意法条竞合的兜底作用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包括可以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1.数额标准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应在5万元以上,否则不构成犯罪。

2.后续走私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有两种后续走私行为:

(1)未经海关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这里的“销售牟利”可以是行为人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而擅自销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为了避免经营上的更大损失而擅自销售的,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利,都不影响走私罪的成立。

3.间接走私

《刑法》第155条规定了两种间接走私行为,它不仅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对于其他走私罪也适用。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比如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枪支的,就应该直接以走私枪支罪定,而不能再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公海运输、收购、贩卖则不构成此罪,但若在公海从事这些行为,又返回大陆的,由于结果地发生在中国,也可以此罪论处。

根据间接走私的规定,要注意如下问题:

其一、如果间接走私行为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不再以这些犯罪论处,直接定走私罪。

其二、间接走私的罪名应该以所走私的对象进行定性,比如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就应该构成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罪的其他问题

1.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2.根据立法解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属于文物,走私上述物品出境的,可以构成走私文物罪。

3.走私的辅助行为。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事先通谋,客观方面必须提供了方便。

4.罪数问题。

①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须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不含走私毒品罪)。

5、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

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条款修改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这是一个兜底式条款。

第七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货币犯罪

货币犯罪对象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台币也属于本类犯罪的对象。

另外,货币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但走私假币罪可由单位构成)。

(一)伪造货币罪

1.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人们对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心。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并非目的犯,不需要营利目的,没有营利目的也可构成本罪。

3.定罪标准

2000元或200张(枚)以上。

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与诈骗罪

是否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

(2)与变造货币罪

5.罪数与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论。

(2)吸收犯

伪造货币后,又实施其他出售或购买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主观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无论刑法是否有“明知”的表述,都必须对假币存在明知。

2.定罪标准

4000元以上。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1.持有与使用的区别

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

2.使用与出售、购买的区别

使用假币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因此必须以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不知道是假币为要件,而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

3.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这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购买假币和使用假币行为,但被独立成罪。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无需利用职权便利,但以假币换取货币则需利用职权便利。

(四)货币犯罪的其他规定

1.选择性罪名的运用: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伪造货币又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他人所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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