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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

公租房相关问题及形势分析目前房产市场土地基本来自于“招拍挂”模式下的熟地市场;基本是价高着得之(目前北京等一线城市在探讨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改进),熟地价格也是被越推越高,同时房价也被毫无争议的推上新高。

在房地产调控种种政策手段中,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作用日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

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文件,力促各地政府加快发展公租房。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用公租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将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所谓公租房,即由政府出资或提供政策支持建造的低租金公共住房。

公租房政策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划拨所得,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本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国有土地(北京等一线城市开始尝试)建设公租房屋,或者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土地再进行公租房屋建设。

公租房屋不需要土地成本(划拨),或者土地成本较低,受经济发展,区位优化引起的土地成本增加幅度较小(或无),建筑安装成本相对可控,能解决大量低收入群体(夹心层等)基本生活居住问题。

2009年“两会”期间,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正式向公众介绍了公租房这一新概念。

至今年6月,北京、上海、重庆等省份相继推出公租房实施方案,但对公租房内涵的解释和具体做法则大相径庭。

此次七部委联合发布文件,意味着在各地自发实践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对公租房的认可和规范。

显然,政府已将公租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表明决策层意图通过发展租赁市场,进一步扩大供给,同时影响市场预期。

除了难以准确锁定保障对象,还要面对土地、资金等资源瓶颈,更绕不开对“福利房回潮”的质疑。

能否摆脱行政主导的惯性,是摆在公租房新政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保障对象难界定在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看来,公租房是一种过渡性的保障方式。

上述文件所说的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其实主要应针对当前买不起住房的年轻人;此外,有能力的地区也可保障“外来农民工”。

但这一人群究竟如何精确界分,《指导意见》并没有给出清晰定义。

且“夹心层”规模会随房价和收入的波动而变化,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如何界定,是公租房面临的考验。

公租房覆盖对象有待于标准化界定,需要公租房保障的对象细化可以分为很多种,如:

低收入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等;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覆盖所有需要界定的人群《指导意见》规定,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确定。

汪利娜认为,在行政压力下,地方政府必须建设保障性住房,但上述规定仍显得“单薄、不具体”,且“可操作性差”。

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市首批建设公租房8000套,2010年计划建设1万套。

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上述套数主要是根据每年申请的人数确定,没有申请的就不会纳入统计范围。

“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等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是公租房面临的又一尴尬。

由于无法掌握居民的“收入水平、资产保有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公租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也难免含糊。

甚至公租房能否启动、何时启动,地方政府也有很大变动空间。

汪利娜建议,各地在建设公租房之前,需首先摸清市场上的存量房规模、自有住房和租赁市

场的需求情况。

即使公租房得以顺利建成,其配租也将面临极大的难题。

王珏林强调,公租房保障的“夹心层”与享受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同,他们只是短时间内没有购房能力。

所以应对申请对象的进入和退出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承租人收入和保障线逐年检查核实。

二、面对资源瓶颈在明确要以增加建设作为扩大供应的方式后,公租房必然遭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资金等难题。

按照《指导意见》部署,公租房建设以地方政府主导,省级政府负责、县政府落实。

国际上,保障性住房一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从文件现有表述看,现有公租房的建设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

事实上,以往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推动不力。

有学者分析称,地方政府多数并不愿意建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土地是横亘在地方政府面前的瓶颈。

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无异于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源。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的收益由政府保有,地方政府的激励相对较大。

但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中一表示,无论是哪种保障型住房,建设都会受制于土地财政,“一块地不做保障型住房,就可以做其他收益更高的项目”。

因而,对于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中央则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至于所需土地,则“要重点保障”。

但具体投入力度和保障程度,《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均依靠地方政府对公租房的重视程度及财力。

政策的模糊最终体现在执行的效果上。

在以往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由于没有明确安排投入比重,地方政府能为公租房建设投入多少资金仍是未定之天。

汪利娜表示,全靠政府一己的资金来做,永远都只能是“小保障”。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表示,政府主导对公租房进行大规模投资,难以避免向以往福利分房制度倒退,亦有可能形成贫民窟。

因而,在公租房建设方面,鼓励社会资本、社会机构的加入,形成多元化主体多层次供应的格局,已渐成共识。

目前公租房建设还属于探讨阶段,《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以进行转让。

除了政府划拨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以外,企业投资公租房的的建设也依法享受公租房的所有权,同时公租房从建设和运行上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只是回收周期较长。

因此,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

而在具体金融支持政策出台之前,公租房资金回报率低、时间长的特点,降低了社会资本介入的积极性。

在具体融资方案出台之前,资金仍是公租房建设面临的尴尬难题。

汪利娜建议,政府对社会资本进入应给予更明确的土地和税收优惠,让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去租房、卖房,有偿出租出售。

只有对低收入阶层,才需要提供政府出钱兜底的刚性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沈越者表示,最终,住房保障应该是面向社会中收入最低群体的救济手段,当前保障房扩面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市场与计划双轨运行的局面。

解决住房问题出路在理顺房价形成机制,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而非单纯的保障房扩面。

公租房建设如果能得到推广,对平抑房价、地价将有积极正面的影响,可以解决大量民生性刚性需求,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阶段性需求,提供租金较低、户型较小的住所。

这可以增加有效供给,优化住房结构,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不仅有利于遏制部

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而且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体现了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

附:

重庆公租房新闻(目前重庆是公租房建设走在国内前沿的城市)重庆楼市以两江新区为帆在"3+1"格局下前行重庆时报2010年6月23日报道[提要]4月中,重庆公布了轰动全国的公租房计划:

“未来10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2010年开建500万平方米,3年内完成2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

”这意味着重庆改变了中国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商品化供应单一体系。

4月中,重庆公布了轰动全国的公租房计划:

“未来10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2010年开建500万平方米,3年内完成2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

”这意味着重庆改变了中国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商品化供应单一体系——30%低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公租房予以保障,70%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提供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

同时对高档别墅和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税,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

“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三个标准给当前楼市指出一个明确的方向,我们把这个方向叫做“改善有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说,非常适合当前的楼市的现状。

三个标准,一个方向,这个“3+1”将会是整体市场稳步前行的指导思想及战略原则。

保障型居住被政府果敢担当,是为民生着想的伟大之举。

高端住宅征收特别税费,是还富于民平衡收入的合理措施,是实实在在得到普罗大众的真实支持的。

“中端有市场”,是政府给予现在开发企业的一条康庄大道:

没人会再因为买不起房来憎恨开发商,而他们要做的,就是做到向这个市场提供更具独特价值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适销对路的产品。

中端有市场,中端也是分高中低的,重庆两江四岸山水绿城(论坛新闻),形成了不同的区域优势和产品特性,这一点也是“改善有选择”的重要基础。

而重庆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形象赶京追沪,给这个“改善有选择”一个巨大的机遇:

对消费者而言,选择在哪里,选择什么类型,选择什么价格,有无数种可能和惊喜;而对于开发商,则应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干些什么,即“做对得起城市的项目,做对得起土地的建筑。

”有选择地改善当前的产品线,结合当前的先进理念,才能更切实地搭上眼前这一列被命名为“两江新区”的重庆专列。

三个标准有保有压,实质而言更切实地挤压了楼市中中端市场的客户有效性;一个方向内涵透彻,外延确切,让开发企业能找到规则,摸得着边界,知道该做什么,做好什么,甚至多少价格合适。

另外从城市化分析,重庆城市人口将在今后10年翻一番,达到2000多万,每年接近100万的人口进入城市,以人均30平米面积计算,每年的住宅需求量达到3000万平方米,即使粗略的减去公租房每年400万保障型供应。

剩余的2600万依然是实打实的刚性需求。

外部而言,两江新区打开了西部的大门,将为重庆引来全世界的聚焦。

内部而言,五个重庆的建设正在为走向未来的重庆奠定坚实基础。

而重庆楼市,必然将在政府精心规划的“3+1”格局下,以“两江新区”为帆,稳健前行。

(集团研究室)公共租赁房百科名片

公租房欢迎您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目录简单介绍产生背景工作施展申请对象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现实情况面临问题简单介绍产生背景工作施展申请对象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现实情况面临问题优惠政策机构点评展开编辑本段简单介绍[1]在2009年3月11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

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政府又如何解决?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给出的回答是:

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这场对话是第一次将“夹心层”的苦涩如此高规格地铺陈于公共视野之中,也第一次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

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

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2010年6月12日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2]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编辑本段产生背景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

尽管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有许多这样的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处在这个体系的“空白区”。

北京、天津、上海、常州、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

这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2007年,有关部门就公共租赁房开始调研时,一个重要背景是,希望通过公共租赁房“探索解决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是各国都面临的一个

难题。

他们虽然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刚刚就业,积蓄少,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

”齐骥表示,政府有责任支持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房就是很好的方式。

编辑本段工作施展针对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而言,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后续规划正处在研究的过程中。

杭州市公共租赁房具体工作施展,已落实在厦门、深圳、北京、天津城市。

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增加。

就消费者这部分而言既不属于高收入的家庭,又不属于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的房子的新职工等群体,那么相应的消费群体对住房的需求会逐步地得到解决。

对于最近各界议论颇多的“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回应:

已注意到这样一种呼声。

目前中国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既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

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因此就产生了“停建经适房”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

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房仍在大量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

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他们逐渐地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

编辑本段申请对象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房即之前所说的政策性租赁房。

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3]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编辑本段重要意义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

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共租赁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另外,公共租赁房能够真正完善起来,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继续攀升,让人们放弃急于买房的心理。

购房的人少了,房价也会有所回落,这样就又能让一部分人住进自己的房子里。

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这些群体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只能硬着头皮到市场上租房、买房。

大规模地增加公共租赁房,可以分流相当一部分购房需求,减轻商品房供求压力,从而稳定房价。

现阶段尽管建成规模还比较小,但可以起到稳定预期的作用,避免大量需求[4]集中入市,为楼市调控争取时间。

编辑本段指导意见国家发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监督管理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公共租赁房试点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四)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编辑本段现实情况以上海为例:

公共租赁住房是上海政策性住房的“新品种”。

上海市住建委委员、新闻发言人徐志军介绍,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5]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主要对象已获政策房资格审核家庭按照上海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6]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暂不对非京籍人士开放。

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表示,与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未来公共租赁房也将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

和其他政策房相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即:

符合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条件,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房屋租金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徐志军表示,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租金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

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

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

”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崔少飞表示,这将是完全的民事关系。

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

申请指南到街道登记进入轮候崔少飞介绍,8月1日起,取得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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