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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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新

附件2: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3m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³以上0.5m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7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3m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轻微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6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

较轻

毁坏林木0.5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0.5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毁坏林木1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6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9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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