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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问答题

刑事诉讼法问答题

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①控审分离②控辩对等③审判中立

3、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通缉在案的;③越狱逃跑的;④正在被追捕

4、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③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5.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①分工负责: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②互相配合: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③互相制约: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6、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A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B权利:

①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C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③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④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⑤遵守法庭秩序。

7、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进行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5、对审判公开原则应当怎样理解和贯彻才是正确的?

①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除法庭评议外,都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的一项诉讼原则。

1法律依据:

是《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少数,具体指是三类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④不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的宣告都一律公开进行。

3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

人民法院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衡量是否依法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

必须杜绝"先判后审"的作法。

⑥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可以带动辩护、回避等各项审判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扩大法院审判工作的教育作用,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8、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①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3、试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概念(略)

②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Ⅰ款的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据此,

这一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必须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分别行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某一专门机关全部包办。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机关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9、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1、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2、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①依法管辖的原则②准确及时的原则③便利诉讼的原则④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4、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①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

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④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⑤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⑥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⑦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15.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权。

⑤提出辩护意见权。

⑥获得出庭通知权。

⑦出庭辩护权。

⑧拒绝辩护权。

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⑩其他诉讼权利。

16、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①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17、试述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③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18、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9、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①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②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③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0、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①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②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③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④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21、立案有哪些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22、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①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3、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①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④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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