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王者风范版04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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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王者风范版0401

 

 

【2013版0401】

【经销合同】

甲方:

北京恒亿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经销的“五粮液王者风范”酒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合作开发市场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1甲方指定乙方为“附件”涉及品种在下列区域的代理商,销售甲方指定的产品,乙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指定的代理区域按照本合同规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Ø指定代理区域为:

省市县

Ø区域销售渠道为:

(其余渠道乙方不得涉及)。

跨区域连锁超市及跨区域买断酒店除外,乙方进入前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进入超范围区域,同时必须遵循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严禁低价倾销,否则按窜货处理,情节严重将被取消代理资格。

如乙方以团购名义向本合同外区域发货的,均视同为窜货,按照窜货管理规定执行。

Ø上述代理区域或销售渠道如注明“特约”,则表示甲方可以在同一代理区域、同一销售渠道,针对同一产品进行再招商。

1.2本合同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首批订货付款金额应不低于万元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账户。

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首批货款,则本合同自超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1.3合同期限(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1.5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可以甲方授权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王者风范”酒的销售及宣传活动。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1.6为了充分保障良好的市场销售秩序,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可以开发二级代理商或终端网络直营商,二级代理商可以开发终端网络直营商,而终端网络直营商以下不允许再开发分销商。

二级代理商或终端网络直营商的代理区域及代理权限不得超过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乙方与二级代理商和终端网络直营商的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关于窜货等管理规定。

1.7经销产品

A.乙方经销产品为“附件”中所涉及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B.乙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

C.乙方经销产品价格体系详见“附件”。

第二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红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2.2乙方应对指定区域内的终端网点进行开发、铺货,使甲方的产品在指定区域内达到如下的终端覆盖率和进店数量:

A.货到后30天内完成大中型宾馆和餐饮店铺货率达到50%;大中型夜场店铺货率达到50%;商超铺货率达到50%的终端门店铺货。

B.货到后60天内完成大中型宾馆和餐饮店铺货率达到80%;大中型夜场店铺货率达到80%;商超铺货率达到80%的终端门店铺货。

2.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向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渠道销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扣除市场支持及其他费用、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解除合作关系等行动,具体约定依据附件“窜货管理规定”执行。

此条款是维系双方合作的重要条款。

2.4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有依照甲方认可的条件(时间、地点、形式等)开展相应的市场推广、促销活动的权利。

乙方在开展市场推广、促销活动中若需要甲方提供技术和谈判方面的支持时,甲方应大力支持。

2.5乙方有义务维护“王者风范”酒的市场形象,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超出合同内容来进行市场宣传及其他商务活动。

2.6乙方的权利:

A.乙方有权提出对市场推广有益的经营主张或建议,当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B.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经乙方查证属实并提出整改建议后甲方仍无改善,乙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2.7乙方的责任:

A.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代理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组建10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B.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合同的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或低价销售。

C.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行文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

此条款是维系双方合作的重要条款。

D.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订购指标,完成每月的订货数额,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首批款金额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发生。

E.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

2.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制作广告品和宣传品、不得使用甲方名义进行宣传。

2.9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销售、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或投诉。

2.10乙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时获得的任何甲方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为支持乙方的销售,甲方协助乙方制订指定区域的终端网点开发方案和市场促销、推广方案,甲方提供的市场支持、促销礼品和宣传材料等均属甲方资产,由甲方安排使用,甲方可依据库存情况对各品种进行调配。

3.2甲方有权派出销售人员协助、配合乙方开发市场,管理销售网络。

3.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实施监督、控制。

3.4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经销活动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合同。

3.5甲方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乙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费用支持等。

任何个人口头承诺无效、甲方业务人员自行签字确认无效,所有支持承诺必须经甲方董事长签字并且由甲方盖章后,方产生效力。

3.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理贮藏、运输、保管,因乙方贮藏、运输、保管不当而造成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7甲方向乙方明确:

甲方派出的地区销售人员在未得到甲方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不能向乙方借货、调货、索要产品或借支现金,如由此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之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8甲方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白酒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3.9甲方对于此合同未涉及的产品品种有权另行招商,乙方无权干涉。

第四章产品价格

4.1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书“附件”执行。

4.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调整产品价格,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就调整产品价格提出的任何主张不承担责任。

4.3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须提前30日以上正式行文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调整价格,严格执行通知价格及调整时限。

4.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因此而影响乙方的销量,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订货

5.1乙方每批订货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申请单由乙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甲方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甲方总部。

双方认同订单传真件与本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5.2乙方应在填写申请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当批订货的全额货款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款到后乙方若需要甲方在未发货前开出发票,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5.3乙方货款到账后,7天内必须将足额货物下单发货,逾期所产生的仓储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确认乙方全部货款到帐后,保证在20天内发货(发货方式:

汽运),甲方将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视为完成交货,乙方应当按时提取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额外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因某些产品市场订货量大,存在短期断货现象(30个工作日内属于正常),甲方在货到后立即为乙方发货,甲方也要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证适当充足的库存。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供货方国罢工、原产地原料紧缺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延误),甲方延误发货不承担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发货。

5.4乙方单次订货必须满足酒品(仅限酒水)在15箱以上,如未达此标准或单独订购物料的,则货物由甲方发至乙方当地货运站,由乙方自行提货。

甲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乙方合同代理区域范围内指定的唯一到货地址,如乙方要求二次运输或将货物发往不同地址的,则其中与指定的唯一到货地址之间运费价差,需要乙方自行承担。

货物运输至到达站后,甲方不再承担运输、保管风险,此后的短途运输费用(如中转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如因乙方库房沿途道路狭窄,运输车辆不能抵达而需换车运输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5乙方收到货物后应仔细核对验收,如对货物品种、数量及包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货当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货运签收单上注明差异情况,收货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无异议。

5.6乙方签收货物后,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货。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7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移到乙方,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

第六章结算和付款方式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同意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即乙方订货必须先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的全部货款后才发货。

6.2乙方应用现金、电汇的方式,将货款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需提前获得甲方财务部门的同意,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贴现费用,需要乙方承担。

第七章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

7.1甲方的商标、版权、宣传策划、包装设计、外观设计等一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必然获取甲方商标、宣传策划、包装设计、外观设计以及其它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许可,否则,乙方擅自使用甲方知识产权,将承担因侵权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章签名及盖章

8.1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该合同或文件无效。

8.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它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合同为准,甲方不承担因任何个人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

8.3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款和借货行为均属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九章法律效力

9.1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就续签本合同再行协商。

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合同生效前的所有洽谈合同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和约定。

9.3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形成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裁。

9.4本合同(连同附件和补充合同)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签约地: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本合同书附件:

附件: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

补充合同

附件:

乙方所代理的部分产品价格体系及政策

甲方(盖章):

北京恒亿盛世酒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金台路支行

帐号:

0200020219200029401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0号楼805室邮编:

100022

电话:

010——59603450传真:

010——59603279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收货人授权委托书

乙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地址

乙方仓库地址

兹授权我单位员工:

,作为我单位负责接货并办理签收的人,具体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此两位中任何一位均有权限负责接货并办理签收,授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乙方资质登记表

公司名称

背景情况

详细地址

公司性质

注册资金

电话

传真

邮编

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总经理

电话

手机

业务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附件窜货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强化甲方产品市场价格管理,控制窜货和低价销售行为,更好的保护乙方利益,严肃市场规则,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加监控和管理力度,特制定关于窜货、低价销售的管理及处罚规定,请乙方严格遵守。

1、定义:

窜货:

指乙方违反协议中确认的其销售区域的界定范围,将产品销售到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行为。

(凡经甲方确认,在非合同规定销售区域发现乙方货物的,不论发货价格多少,均认定为窜货。

【跨区域的连锁超市、酒店、名烟名酒店,需书面上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乙方不得以团购名义向本合同外区域发货的,否则均视同为窜货;经甲方书面告知的,具有较强窜货意图的农贸(批发)市场,所辖区经销商也不得供货及批发货物,否则按窜货处罚标准执行;乙方及所属下线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在网络进行销售,如有良好的网络渠道,必须先提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盖章或董事长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网络销售,并严格按网购统一价格标价、售卖,如有违背则按窜货处罚标准执行。

】此条款是维系双方合作的重要条款。

2、归属鉴定

上报的防伪条码(明码、暗码)归属,以甲方电脑查询确认为准(甲方为每家合作伙伴都设立明码、暗码档案)。

【如A区窜货至B区(或A区经销商下属二级经销商窜货至B区),则均视为A区经销商窜货,甲方将直接处罚A区经销商。

故提醒乙方,对于下发到二批客户的产品,进行贴标区分,并督促下属二级经销商在规定区域销售,乙方要严格控制责任落实,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查处流程

1发现疑似货物,告知甲方总部进行查询;

2甲方总部确认货品归属;

3属于窜货的,省级经理短信(邮件)报甲方总部领导(上报内容:

窜货地址、品种、数量及收货价格等);

4按甲方声明执行,收货时需开具正式发票;

5不论收货与否均书面上报甲方,写明详细情况(涉及:

品种、价格、数量、名称、地址、照片等);

6甲方总部审核后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同时告知窜货经销商,5个工作日内将所窜货物按窜货地收货价格无条件收回;

7窜货处理意见通报全国各合作伙伴。

4、处罚标准

1)窜货1箱——5箱(不含5箱)

如被窜货经销商提出不满,窜货经销商2天内将所窜货物按窜货地收货价格无条件收回,逾期未收回的,则按下述“窜货5箱——10箱”处罚标准执行。

2)窜货5箱——10箱(不含10箱)

第一次:

罚款2万元;

第二次:

罚款5万元,并扣除年终返利50%;(属于平台商窜货的,则同时取消平台商管理费)

第三次:

取消经销商资格,扣除全部支持费用、年终返利、所有合同规定费用及还未兑现的各项费用。

3)窜货10箱——50箱(不含50箱)

第一次:

罚款5万元,并扣除年终返利50%;

第二次:

罚款10万元,并扣除年终返利100%;(属于平台商窜货的,则同时取消平台商管理费)

第三次:

取消经销商资格,扣除全部支持费用、年终返利、所有合同规定费用及还未兑现的各项费用。

4)窜货50箱及以上的(含50箱)

第一次:

罚款5万元,并扣除年终返利100%;(属于平台商窜货的,则同时取消平台商管理费)

第二次:

取消经销商资格,扣除全部支持费用、年终返利、所有合同规定费用及还未兑现的各项费用。

5、罚金分配

凡举报窜货的经销商,经查举报属实,甲方将罚款所得的20%奖励给举报的经销商,以示鼓励(举报窜货的经销商需全力配合甲方查处倒窜货,否则不予享受20%奖励),剩余80%作为甲方窜货管理专项资金,以备使用。

凡有窜货行为的区域,甲方各级员工必须积极配合、参与核查窜货事宜,甲方将不追究各级员工责任,否则一律视为窜货同谋,甲方将扣发当事员工未发放的全部奖励并予以辞退。

【专项资金使用于:

①成立查处倒窜货小组、进行取证时产生的相关费用;②二次更换标贴产生的人工成本;③特殊情况需返回总部调换的运费;④残(缺)标及已与甲方终止合作的经销商窜货产品回收及补差费用(补差费用说明:

收回产品按甲方给经销商的经销价格核算,补齐差额费用,补差产品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等】

甲方将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全力保护各区域经销商利益,不论窜货经销商任何理由,甲方都将一视同仁、绝不姑息。

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附件:

补充合同

甲方:

北京恒亿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的产品市场支持等问题达成以下补充合同:

一、乙方的首次订货金额为万元人民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二、合同期限(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完成订购任务(指乙方累计打款金额):

万元。

分月订购任务分解(见下表)(以当月30日前款到甲方帐上为准):

“五粮液王者风范”产品订购任务分解(单位:

万元):

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2013年

2014年

2、乙方须按月完成以上订购任务,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回款或未按上述约定完成订购任务,甲方有权采取:

重新划定乙方销售区域或划分产品品种或取消乙方代理经销资格或另行招商等行为,同时视同乙方违约。

三、合同保证金:

甲方在支付合同首批款时,一并支付保证金【现金】万元(保证金以合同总任务3%为标准。

如乙方申请从市场支持中扣押保证金的,必须在两次打款订货内扣押完毕,只能从市场支持、物料中扣押,第二次打款订货时保证金未扣押完毕的,剩余部分从打款中现金扣押),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满足:

①无窜货、无低价销售等被甲方发现的记录;②无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现象出现;③按合同月分解任务完成回款,方可结算。

保证金未押齐前,各项费用均不予兑付。

【现金保证金不计息】

四、政策支持【见附件】、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保证金押齐后,市场支持、物料可随货配发,甲方以同类产品货补方式给付。

市场支持主要是指进店费、条码费、促销人员等终端拓展费用。

2市场推广费用(市场推广费用指:

商超促销、酒店促销、广告宣传、路牌投放、重大节假日促销、品鉴会等。

买赠、送礼、馈赠等形式不得作为市场推广费用申请。

)用于乙方代理区域的市场推广投入,甲方根据市场的进度与发展需要,在乙方保证金押齐后,给乙方提供市场推广费用,乙方对该区域市场推广投入有选择权,但必须专款专用,在使用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不予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核销时乙方需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照片等,以甲方指定负责人评估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无误后,甲方以同类产品货补方式给付,品种由甲方配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任何费用不予兑现。

3合同期满后:

乙方完成产品订购任务、无倒窜货、无其他违约情况下,方可享受年终返利,甲方以同类产品货补方式给付,品种由甲方调配。

五、为保证王者风范酒品牌的形象,甲方规定:

所有产品均带包装出售,不允许私自变更包装,否则按违约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经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磋商,并最终以书面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

北京恒亿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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