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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产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现行破产法是(B)通过的。

A:

1986年12月2日B:

2006年8月27日C:

1995年10月1日D:

2009年8月1日

2、具有破产性质的法律规定,最早萌芽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B)。

A:

古希腊B:

古罗马C:

古印度D:

古中国

3、在中世纪的欧洲,(D)首创商人破产主义。

A:

英国B:

西班牙C:

法国D:

意大利

4、据考证,和解程序最早源于中世纪的(D)法律

A:

西班牙B:

意大利C:

德国D:

法国

5、美国对世界破产立法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建立了预防债务人破产最为有效的(C)

A:

和解程序B:

免责制度C:

重整程序D:

以上都不是

6、下列各项破产原因,(D)是我国破产法独有的

A:

债务超过B:

资不抵债C:

停止支付D: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7、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费用(B)

A:

由债务人缴纳B:

由债权人缴纳C:

国家财政支付D:

由破产财产支付

8、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A)法院管辖

A:

债务人住所地B:

债权人住所地C:

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D:

以上都不是

9、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权主体是(B)

A:

债权人委员会B:

人民法院C:

债务人D:

政府财政部门

10、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是(A)

A:

债务人B:

债权人C:

管理人D:

人民法院

11、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计酬方法是(B)

A:

按时计酬法B:

按标的额计酬法C:

按工作量计酬法D:

按人头计酬法

12、管理人报酬按标的额计酬法中的标的额是指(B)

A:

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B:

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C:

管理人接管后实际管理的资产总额D:

法院核定的财产总额。

13、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我国破产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B)

A:

固定主义B:

膨胀主义C:

折衷主义D:

以上都不是

14、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期间为(B)

A:

6个月B:

1年C:

2年D:

无限期

15、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此处的“在运途中”是指(C)【不确定】

A:

是指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时标的物的状态B:

是指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要行使取回权时标的物的状态C:

是指买受人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标的物之状态D:

是指进入重整程序时标的物之状态

16、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谁确定(A)

A:

法院B:

债权人会议选任C:

债务人D:

管理人

17、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是(A)

A:

债务人B:

债权人C:

管理人D:

人民法院

18、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C)

A:

半年内B:

一年内C:

二年内D:

没有期限

1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

A:

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

如为债权人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D:

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都可以申请和解

200、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A)法院管辖

A:

债务人住所地B:

债权人住所地C:

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D:

以上都不是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理论,分别是(A、C)

A:

属地主义B:

属人主义C:

普及主义D:

保护主义

2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有(A、C)

A:

债权人B:

人民法院依职权C:

债务人自己D:

任何人

3、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当事人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定种类有(A、B、C)

A:

不予受理的裁定B:

破产宣告裁定C: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D:

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A、B、C、D)

A:

会计师事务所B:

律师事务所C:

清算事务所D:

中介机构具有资质的个人

5、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是(A、B、C)

A: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B:

丧失相应执业资格C:

无民事行为能力D:

会计师事务所

6、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不能单独做出决定的事项有(B、D)

A:

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收回财产B:

任意变卖不动产物权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D:

转让营业或事业

7、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A、B、D)

A: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

放弃债权的行为C:

为收回抵押物而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D: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置财产的行为

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构成取回权标的的是(A、B、C、D)【不确定】

A:

保管物B:

租赁物C:

借用物D:

抵押物

9、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下列各项,构成优先受偿权的有(B、C)

A: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

破产人为自己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

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10、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C)

A:

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财产对其进行分配B:

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C: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该债权人

1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权的,对下列事项无表决权(C、D)

A:

债权调查B:

监督管理人C:

通过和解协议D: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2、必须经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是(A、B)【不确定】(我个人觉得应该只选择A)

A:

通过重整计划B:

通过和解协议C: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D:

通过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决议

1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A、B、C)

A:

更换管理人B: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

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解除和履行的决定权

14、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和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A、B、D)

A: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B: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人民法院认可C: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D:

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15、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下列各项,构成优先受偿权的有(B、C)

A: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

破产人为自己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

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16、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C)

A:

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财产对其进行分配B:

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C: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该债权人

17、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下列各项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A、D)

A:

债务人B:

占债权额1/4以上的债权人C: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D:

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1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是(A、B、C)

A: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B:

丧失相应执业资格C:

无民事行为能力D:

会计师事务所

19、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立法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

分别是(A、C)

A:

列举主义B:

普及主义C:

列举加概括主义D:

保护主义

20、下列各项,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是(A、B、D)

A: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B: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C:

决定自己的报酬D: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简答题

1、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性质: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

2、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2、停止支付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要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做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这是其与不能清偿的主要区别。

2、停止支付包括以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各种行为。

3、停止支付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

4、停止支付影视持续一定期间的停止支付,而非一时的中止支付。

3、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及其利弊

目前各国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时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两种方法往往可以并存,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1、按时计酬法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采用的业务收费方式之一,其优点是可以避开因案件复杂程度、财产状况不同造成的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其缺点是道德风险高,如无合理的具体制度加以制约可能成为反向刺激因素,导致管理人故意拖延案件,增加计酬时间,却不一定能使破产财产获得增值,甚至出现奖励笨人、亏待能人的现象。

2、按标的额计酬法是根据已变现或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或两者兼有)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酬。

优点是可以鼓励管理人更多地手绘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对于管理人而言,这种报酬计算方法在其接受案件指定时往往缺少确定性,因为其以后进行的破产管理工作量不一定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家宅的增加成正比。

4、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破产法》31条规定: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5、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停止个别清偿,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在国外也被称为自动中止效力。

1、禁止债务人对个人债权人的清偿的行为。

2、中止对债务财产的执行程序。

3、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生情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

《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6、破产撤销权与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区别

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与效力、行使权利的主体与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1、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法上的溯及主义,撤销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2、权利人对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

在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下,债务人的违法行为随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依法律规定自动成为无效行为,不因权利人的承认等意思表示、时效的超过或无效原因消灭等原因而变为有效,其强调的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和制裁。

在撤销权制度中,强调国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3、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根据民法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原则,对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对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虽然仅当事人中享有相应权利者可以提出行为无效的主张,但法庭仍可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查,并宣布行为无效。

而对撤销行为则只有享有撤销权者可以提出撤销主张,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请求,法院也无权在无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撤销该行为。

4、涉及的行为范围有所不同。

破产撤销权指向的行为范围比较宽泛,只要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均可以被撤销。

采取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立法一般讲无效行为限定为法律行为,范围比较狭窄。

5、权利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

对破产无效行为的追究原则上不存在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

7、出卖人取回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是买方之破产案件为法院所受理,卖方有权取回货物。

通常认为,出卖人取回权的侯成要件有三个:

第一,隔地动产买卖合同。

第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第三,买方在尚未收到货物时进入破产程序。

8、破产债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

特征:

(1)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

(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是额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9、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法》第100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得违背公平清偿原则在和解程序中给个别和解债权人以和解协议外的额外利益,但公平地给予全体债权人增加同等清偿利益者除外,如对全体债权人均提前清偿或提高清偿比例。

(3)原依据破产法对债券人在财产处分、债务清偿等方面施加的限制措施,包括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人身权利方面的限制措施,均予以解除,转而接受和解协议的相应约束,并可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财产管理与处分、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权利。

10、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78条和第79条第3款规定,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

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包括债务人恶意阻挠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对管理人执行职务不予配合等。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由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以裁定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11、结合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分析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贯彻顺序、比例清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

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

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

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12、如何理解别除权之间与相关权力间的清偿顺序?

(1)同一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在同一性质的担保物权构成的别除权之间,清偿顺序的确定较为简单,原则上按照登记或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不同性质到别除权之间,清偿顺序的确认便较为复杂。

(1)《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也应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此项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

(2)正在房产之上出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的情况。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等级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

这一规定其实有所不妥——应该按照各项权利设置的先后时间顺序受偿,同时设定者,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担保法》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质权人应当优先受偿。

(3)在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普通留置权和抵押权同时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按照前者优先于后者的原则。

(4)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筑物抵押权同时并存是,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

(5)国家对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三)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在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时,一般而言,除法律有特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优先权没有优先于别除权的权利,可特别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则有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4)别除权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132条规定: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1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在谦抑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4、论述题

1、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立法的不足与完善(要求最少指出一项立法不足之处,并进行论述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2、比较分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和区别

3、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的范围及清偿顺序如何?

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4、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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