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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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规定
济矿集团霄云煤矿
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保证掘进工作面连续稳定的供风,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事故,降低粉尘危害,减少风筒浪费,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霄云煤矿井下各单位及地面有关单位。
第二章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
第三条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工程科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
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粉尘措施,并要符合局部通风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内容及审批意见安设局部通风机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局部通风机装卸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损坏。
第六条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设置兼职司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直径、管理人员等。
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停工供风地点兼职司机由瓦检员担任,每班填写牌板,不得随意停开。
凡因无故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监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第七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时,必须由申请停电单位填写《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编制措施,经运通、工程、机电、调度、安监部门会签,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通知受影响的有关工区。
因处理风筒等原因急需短时间停电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高压部位不准用其它材料堵塞。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吸风口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并安装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点。
第九条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得发生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及时维修、注油、油漆,严禁锈蚀及带病运行。
第十条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使用单位必须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设一台总开关,以便安设闭锁使用,并将总开关设置在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
严禁随意甩掉闭锁。
私改接线、甩掉闭锁不用、破坏局部通风及闭锁设备的,安监科、机电科都要按事故组织人员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重处罚。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维修工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日常检查,要每天对局部通风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和维护,保证通风机运转灵敏可靠,并有记录可查。
兼职司机必须每班对风电闭锁试验一次。
第十二条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风筒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在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同时,需向另一个非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风量、风速、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封闭完毕,并设置瓦斯检查点。
第十五条井下不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及时升井维修,防止井下氧化锈蚀。
第三章风筒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风筒的采购由供应科负责。
供应科要根据风筒需求计划,及时购进风筒,购买的风筒要与计划保持规格一致。
第十七条风筒由运通工区统一管理。
各掘进工区每月月初按矿生产计划,开领料单到运通工区领取当月应用的风筒(包括损耗数量)。
风筒损耗率:
炮掘岩巷为3%(即进尺100m,风筒最大损耗3节,每节10m,下同);炮掘半煤岩巷、煤巷为2%;机掘巷道为1%。
第十八条运通工区要根据风筒的使用、消耗情况,及时提出计划并领取,保证风筒的正常使用。
所备用风筒规格、数量由运通工区根据计划分配各掘进单位,严禁各单位风筒窜用。
第十九条每月月底,由工程科统计各迎头实际风筒用量,根据进尺、风筒消耗率和实际风筒用量计算实际消耗费用,报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科的统计,依据应消耗费用与实际消耗费用之差,按节超资金的50%奖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损坏的风筒要及时撤出升井维修,不维修的旧风筒不得下井使用。
维修好的风筒要保证无破口,环、反边齐全。
风筒的维修由运通工区提出修补申请,负责修补。
修补、返还的风筒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报废的风筒,由运通工区负责回收,并作为风筒的修补材料。
第二十二条迎头在耙装、放炮等工序时,要对风筒加强爱护;开门口、放炮开帮落底施工时,要对风筒加以保护;防止损坏风筒。
开门口或剥帮、挑顶底等打坏供风风筒时,每次罚款3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正常使用的风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拆除和破坏。
停用的风筒由运通工区集中撤出升井,不得在井下随意转让使用。
在井下随意转让使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掘进迎头50m范围内风筒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下备用风筒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每迎头必须存有不少于3节的备用风筒,少1节罚款200元。
50m以外由运通工区负责管理维护。
风筒的质量要达到下述要求:
(一)风筒要拉绳吊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无挤压和破损。
使用单位负责打风筒吊挂眼(吊挂眼要平直,间距10m,高度不低于2m,最前一个吊挂眼距迎头小于10m)。
(二)风筒实行编号管理,并逐节编号。
(三)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严禁将吊挂好的风筒摘掉落地,严禁将风筒扎上而缩小风量,严禁将风筒中部掐开口子吹风乘凉,严禁故意破坏风筒,严禁人为造成风筒破口,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
(四)风筒拐弯处要设硬质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五)耙装机前后的风筒必须用风筒圈连接,严禁无圈连接。
耙装机前风筒必须吊挂牢固。
整理巷道质量时,必须保证风筒质量完好。
(六)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瓦斯异常涌出地点,按制定措施执行。
(七)风筒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
(八)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定,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风速0.25m/s,最高风速4m/s;掘进中的岩巷,最低风速为0.15m/s,最高风速4m/s。
第二十五条除运通工区外,其他单位不得撤出、升井和私自使用风筒。
因工作需要风筒时,必须到运通工区领取,运通工区根据其用途发放。
否则,按风筒价格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运通工区对风筒的使用情况必须详细掌握,严格控制,确保风筒有足够的备用。
第二十七条因风筒控制不力而影响生产,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防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掘进巷道应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防尘设施维护及防尘工作。
掘进巷道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未有完善的防尘系统的及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二十九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粉尘呈糊状。
发现一次不执行湿式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罚跟班区长50元。
第三十条放炮使用水炮泥,现场要有灌水炮泥设施。
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尘。
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的,处罚当班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并各记“三违”一次。
第三十一条距掘进面50m内第一道净化水幕,距掘进面50—100米内安设第二道净化水幕,距迎头15m内安设一道能喷到迎头的远程放炮喷雾,喷雾要保证雾化效果好,封锁全断面。
耙装机等装载点要安设装载点喷雾,并确保使用正常。
未安装的掘进工作面不得生产,缺一道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正常使用处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喷浆除尘,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沙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风机对上料口、出气口除尘,并在喷浆机的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一道全断面的喷雾装置。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浆前必须及时打开下风流净化水幕;不按规定进行喷浆的,每次处罚有关人员各50元。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具的每人处罚50元。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每隔50m设一处三通阀门,阀门把手要齐全。
防尘管路吊挂整齐,接头不漏水,每500m设一处截止阀,巷道开门口处必须设置一处截止阀。
每缺一处三通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三通阀门每缺一个把手处罚责任单位50元。
每处漏水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的防尘周期:
工作面扒装机后50m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每班冲刷防尘一次,50m以外范围由施工单位每3天冲刷防尘一次。
粉尘堆积时,应缩短冲尘周期。
第三十五条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第三十六条加强粉尘检测,由运通工区负责掘进工作面的粉尘检测工作,并及时填报粉尘报表。
测尘周期为每半月一次。
第五章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5小时。
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不按规定要求检查瓦斯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第三十九条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
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爆破制”是指:
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支护、风量等无问题,清点人员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煤尘符合规定时,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
第四十二条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不按要求悬挂的,罚当班班长50元。
第四十三条工区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仪器下井。
第四十五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但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3.0%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第四十八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四十九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按照一类事故分析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附件:
《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
申请停电单位
负责人
停电时间
停电影响范围
施工内容:
安全措施:
运通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工程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调度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机电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安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意见:
签字:
注:
此表一式五份,其中会签部门各一份,施工部门一分,报调度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