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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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

一、新所得税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的“四统一、一过渡”:

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并确定了指导思想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是势在必行,因为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定的需要。

现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

二、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变化(《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一)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二)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和计数公式的变化(《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条)

(一)原内外资的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另外,内外资还分别实行多种档次的优惠或照顾税率,增加了征管难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

(二)应税所得额的变化:

原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

(三)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X25%或20%(《所得税法》第五条)

四、收入和税前扣除的变化

(一)收入在原内资税法五条规定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收入的总额的总括性界定。

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

而且更加详细、规范。

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统一了内外资实际发生的各项税前支出的扣除,消除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的各种差异,使得内外资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的环境。

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的事项:

1、工资: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

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另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五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三条);

4、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条(《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条);

5、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一条);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二条);

7、公益捐赠:

统一了内、外资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据实扣除(《所得税法》第九条、《条例》第五十一条);

8、广告、宣传费:

企业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四条);

9、资产类:

分别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投资资产、存货。

资产的税务处理项目一览表

资产类别

税法

计税基础

种类

折旧的最低年限

预计残值

计算方法

税法及条例

条款序号

新旧变化

固定资产

用排除法列明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除此以外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一)房屋、建筑物;

20年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直线法

《税法》11条《条例》57条至60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它放在正式税法中,更能增加其法律地位。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五)电子设备。

3年

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法》11条《条例》61条

生物资产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10年

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直线法

《税法》11条《条例》62条至64条

该项为新增的项目,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3年

无形资产

使用排除法列明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3)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除此以外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除《税法》第十二条列明不能摊消以外的无形资产。

10年

直线法

《税法》12条《条例》65条至67条

无形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也是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将它放在正式税法中,更能增加其法律地位,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长期待摊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一、《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13条《条例》68条至70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是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但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本法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的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更不允许作为费用直接扣除。

但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计数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税法》14条《条例》71条

《税法》第十四条是新增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说明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的比重日趋增大,投资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税法》第十六条也是新增的条款,是对原税法的补充和完善。

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15条《条例》72条至73条

本条也是新增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在实施细则中对此有具体规定。

本法中之所以新增此条款,一方面因为存货成本构成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作出税收上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另一方面,存货成本的结转也是资产税务处理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明确,有利于资产税务处理的条款的完整性。

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条例》第七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条例》第七十五条

五、税收优惠的变化

(一)采用了免税收入、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税额抵扣、税额抵免等多种方式,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公益商业等方面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另外,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税法及

条例条款序号

同原法比较

序号

优惠环节

序号

优惠形式

序号

优惠项目

要求

收入优惠(4项)

(一)

收入免税

(3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税法》26条《条例》82条

同原法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法》26条《条例》83条

新规定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税法》26条《条例》84条

同原法

(二)

减计收入

4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以及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税法》33条《条例》99条

具体规定不同

扣除优惠

(三)

加速折旧

5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32条《条例》98条

具体规定不同,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四)

加计扣除

(2项)

6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税法》30条《条例》95条

同原法

7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但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法》30条《条例》96条

新规定

(五)

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法》31条《条例》97条

新规定

所得优惠

(六)

所得免税

(2项)

9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税法》27条《条例》86条第

(一)款

具体规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新法》27条《条例》91条

同原法

(七)

减半征收

11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税法》27条《条例》86条第

(二)款

具体规定不同

(八)

免征+减半

12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27条《条例》90条

具体规定不同

(九)

免征或减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所得税部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29条《条例》94条

具体规定不同

(十)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项),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法》27条《条例》8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法》27条《条例》88条

新规定

税率优惠

(十一)

20%税率

16

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法》28条《条例》92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税率

17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法》28条《条例》93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税率

18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27条《条例》91条

同原法

税额优惠

(十二)

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10%(3项)

19

环保专用设备购置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法》34条《条例》100条

新规定

20

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21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税收优惠过渡

(十三)

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企业,可享受五年过渡期的政策

22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税法》57条财税[2007]115号

过渡政策

六、过渡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

(三)文件依据:

根据财税[2007]115号文、国发〔2007〕39号文,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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