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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重点

《政府采购》复习纲要

1.政府采购【名词解释】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概念理解)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1采购人的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2政府采购资金:

财政性资金

3政府采购以外的范围【选择】:

①军事采购②采购人使用国外资金采购③紧急安全和秘密采购④港澳特行政区政府采购

4政府采购模式:

①集中采购:

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P61

②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实施的主体是各采购人,在我国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③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即对一些政府认为,必须集中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一次性采购数额较大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

,对未列入采购目录,一次性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

5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时间:

2002.06.29表决通过2003.01.01实施

6政府采购的原则【问答】

①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

②物有所值原则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比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要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政策要求

7政府采购的功能【问答】P40

8《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0.《政府采购法》【选择】(供应商条件)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2.《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13《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14.《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5.《招投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6.《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选择题】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17.政府采购主管职责。

【选择】(P74笔记与课本不同,建议看一下)

①拟定法规政策并进行监督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③制定供应商准入制度④从事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⑤当出现争端时,主管部门进行委派处理

⑥在政府采购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⑦发布采购信息⑧对采购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采购活动

⑨为自己部门进行

18.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涵义

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第一环节。

②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

③政府采购没有单独编审程序,项目确定的过程是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审程序完成。

④经批准的预算才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

19.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项目具体实施主体

通用政府采购项目(通用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

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非通用项目)→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采购

按专业要求特别制定→单位自行采购\委托其他采购单位

20.《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1.《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契电,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政府采购法》签订补充合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①前提:

正在履行

②条件: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③可以改变:

标的的数量、总金额

④限制:

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25.政府采购预算【名词解释】

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26.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意义。

P88

①加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经费测算→使用过程跟踪监督)

②提高采购自己的使用效率(预算硬约束)

③健全财政职能,细化支出管理(分配环节→消费环节)

27.政府采购的方式。

【5个名词解释】【5个适用范围】

①公开招标:

也称竞争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个招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招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

·适用范围P119

②邀请招标:

也成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定中标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专家成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邀请对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③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上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专家成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④询价:

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专家成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⑤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28.公开招标的优缺点【问答】P141

29.招投标程序:

招\投\开\评\定标【选择题,排序】

30.资格预审【名词】P143

由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已确认其是否具备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31.资格预审(初审)【名词解释】【选择题-两方面审查什么?

供应方资格预审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①资格性审查

检查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

②符合性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实质性要求)

32.·招标文件的构成

①投标邀请书(招标通告)②投标须知③合同条款④项目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⑤投标书的编制要求⑥投标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构成:

①招标公告②投标须知③合同条款④技术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质量清单,履约保证金,合同协议书格式。

33.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编制投标书的原则【问答题】P154

这里我果断坑了。

笔记上是编制预算的原则。

I'Msorry..

35.《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收到文件时间为准

36.《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开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7.《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38.《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9.《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40.投标有效期【名词】

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招标文件疼但法律责任的期限。

·期限:

投标截止日期——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

·注意:

招标文件应该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一方面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另一方面促使投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有效期期限越长,投标人的风险系数越大,就会相应的提高报价。

·确定投标有效期—关键—评标时间的计算。

·评标和定标应该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完成投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拒因素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有特殊原因的,招标人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期限,通常期限为90-120天,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1.关于澄清的问题

·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可澄清的内容:

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

·澄清不能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

·不能澄清的内容:

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报价、通用内货物的采购、存在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没有签字、盖章的,不能再要求的时间内履约的,技术规格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包装检验要求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投标人只能根据投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澄清,不得主动提出。

42.评标的方法

①综合评分法【名词】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

投标报价即某个投标人的报价

②性价比法

·报价与得分成反比

·投标报价有附加性条款的(如赠送)和选择性条款不作考虑。

43.评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没有权利进行后续检查。

评标报告是唯一依据。

44.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名词】

供应商与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所寻求的能够为其受到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性的行政或民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45询问、质疑、行政救济。

·询问:

(1)询问提出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供应商询问采购人答复(不涉及商业秘密)

①询问主体——所有供应商

②询问对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③询问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④询问内容——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方面

(2)询问答复

①答复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②答复时限——3个工作日内

③答复权限——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④答复方式——口头和书面方式

·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1)质疑的提出:

①质疑前提: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②质疑范围: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供应商。

③质疑形式:

书面形式实名制

④质疑时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7日内

⑤质疑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

⑥质疑主体:

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⑦质疑对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⑧质疑日期:

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日之前

招标过程:

质疑环节开始之日起

评价小组:

中标成交公告之日起

(2)质疑答复:

①答复主体: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②答复形式:

书面

③答复内容:

不涉及商业秘密

④答复处理:

及时依法纠正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1)投诉提出

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的供应商)

①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条件

投诉主体: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质疑在先: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答复质疑文件。

☆质疑内容:

事先提出质疑事项。

质疑期限:

质疑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

②投诉体制:

同级监管部门不能重复投诉

(2)投诉受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5个工作日内审查

(3)投诉书允许修改单要限定期限

①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明晰,相关依据或证明资料不全,投诉书签名不符合规定

②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文相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未被采购人。

③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件不一致,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

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允许修改投诉书

重新投诉:

5个工作日内补正。

转送

不予受理:

无效投诉

(4)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书面形式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

①时间:

监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发送投诉副本

被投诉人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

②处理形式:

调查取证:

(书面调查在先,直接调查法和质证同时进行进行)

(5)驳回投诉

申请不符合条件,质疑答复事实清楚且依据准确,保密或未对外公开、无正当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处理方式:

重新采购或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处理

①处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②采购活动暂停:

不超过30日

③法律责任:

投诉费用:

不得收费鉴定费用:

谁过错谁负担

结果公告:

省级以上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行政复议

①申请复议的期限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其超过60日除外。

②行政复议形式:

口头书面

③行政复议受理:

作出投诉处理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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