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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金融项目企业申请材料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

申报2014年度扶贫金融合作项目企业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了51160200002374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核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综合企业。

公司法定住所:

广安市前锋区中兴街10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

贺小金。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万元。

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分别为:

贺小金、陈贤林、张小洪,出资比例为:

贺小金40%,陈贤林35%,张小洪25%。

企业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出租、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成立后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渝广置业以日新月异之发展态势,迅速在地产开发行业中占领一席重要之地,公司以“以人为本,敢于创新,蓬勃发展”的发展宗旨,以“建筑温馨家园,建设和谐社会”的开发理念,始终坚持优质建设。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制度齐全,管理规范。

公司下设项目营销中心、拓展研发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财务部,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齐备。

现有员工中,有4名高层管理人员,均为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其中两名MBA工商管理学位,两名本科文化。

另有高级工程师3人,均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工程师8人,经济师4人,统计师1人,注册会计师1人。

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都有多年从事房地产销售实际经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公司合作的建筑设计单位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合作的代理公司为房地产中介A级资质。

二、企业法人及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贺小金,男,四川省广安市人,今年43岁。

从2003年起从事建筑行业及房地产开发行业:

2003年—2005年投资开发位于广安市代市镇派出所旁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2005年—2007年投资修建广安西溪尚品小区,修建面积约4万平方米;

2007年—2009年投资开发位于广安代市镇河东明珠小区,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

2009年—2012年投资开发位于广安市前锋镇盛世国际小区,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2013年至今投资开发项目为广安市前锋区幸福花园小区及时代天街小区(该项目为政府重点支持项目,是集步行街、客运站、综合批发市场、星级酒店、大型超市为一体的综合性高品质小区)。

法人代表积极谋企业长远发展,业绩蒸蒸日上,决策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陈贤林:

男,中国共产党党员,重庆大学MBA毕业(工商管理课程),今年42岁,四川广安人,是重庆市九龙坡广安前锋商会副会长。

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精神的陈贤林,2000年开始创业,现名下资产有:

1.陈贤林为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年产值贰仟多万。

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商业物业开发、综合女性时尚购物商场营运管理为主体的专业公司。

公司成立9年来,其管理团队累计开发营运的商业面积达100000多平方米。

商业项目遍布重庆、贵州、四川等全国各大城市的商业中心。

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重庆渝中区解放碑商业中心、重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沙坪坝区商业步行街、南岸区商业步行街、北碚区商业步行街、九龙坡区杨家坪商业步行街、大渡口区钢花路、万州区新城路及五桥区、璧山等地即将开设营运管理的综合商场(购物中心)达12家;我司管理运营的商场凭借优美的商业购物环境及其琳琅满目的优质商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专业、时尚、快乐、和谐”的购物体验。

2.陈贤林为重庆富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公司资产步行街门面房及住房价值3000万。

3.陈贤林为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年产值叁仟多万。

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是一家集商业百货开发、地产投资、贸易流通于一体的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实现了持有及托管的商业物业资产,经营面积30万平方米,经营管理团队近500余人。

2011年高品公司,在重庆市和渝中区两级政府把渝中区打造成“长江上游商贸核心区”这一战略目标的指引下,积极进取,不断努力,获得了位于重庆CBD解放碑商圈内两处传统物业——大阳沟农贸市场和环岛名都的商业经营管理权。

高品公司按照渝中区商委的部署,对位于重庆CBD商圈解放碑大阳沟农贸市场进行整体商业改造,从立项调研开始、经过规划建设到成功开业,历时一年。

以麦当劳、哥弟、阿玛施等为代表的现代时尚商业模式,取代了传统的农贸市场商业模式,成功塑造了高品风尚街、高品美食城两大特色商业品牌,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解放碑商圈站住脚跟,为重庆市区两级政府优化商贸结构交出了自己的答卷。

4.在重庆南坪步行街拥有门市面积为945平方米,价值伍佰万元。

四川渝广置业股东张小洪:

男,重庆大学MBA毕业(工商管理课程),重庆人,今年40岁。

目光敏锐、思维超前、敢于开拓创新的,现名下资产有:

1.与陈贤林一起创办了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年产值贰仟多万。

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商业物业开发、综合女性时尚购物商场营运管理为主体的专业公司。

公司成立9年来,其管理团队累计开发营运的商业面积达100000多平方米。

商业项目遍布重庆、贵州、四川等全国各大城市的商业中心。

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重庆渝中区解放碑商业中心、重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沙坪坝区商业步行街、南岸区商业步行街、北碚区商业步行街、九龙坡区杨家坪商业步行街、大渡口区钢花路、万州区新城路及五桥区、璧山等地即将开设营运管理的综合商场(购物中心)达12家;我司管理运营的商场凭借优美的商业购物环境及其琳琅满目的优质商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专业、时尚、快乐、和谐”的购物体验。

2.张小洪与陈贤林一起创办重庆富林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步行街门面及住房价值3000万。

5.张小洪为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年产值叁仟多万。

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是一家集商业百货开发、地产投资、贸易流通于一体的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实现了持有及托管的商业物业资产,经营面积30万平方米,经营管理团队近500余人。

2011年高品公司,在重庆市和渝中区两级政府把渝中区打造成“长江上游商贸核心区”这一战略目标的指引下,积极进取,不断努力,获得了位于重庆CBD解放碑商圈内两处传统物业——大阳沟农贸市场和环岛名都的商业经营管理权。

高品公司按照渝中区商委的部署,对位于重庆CBD商圈解放碑大阳沟农贸市场进行整体商业改造,从立项调研开始、经过规划建设到成功开业,历时一年。

以麦当劳、哥弟、阿玛施等为代表的现代时尚商业模式,取代了传统的农贸市场商业模式,成功塑造了高品风尚街、高品美食城两大特色商业品牌,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解放碑商圈站住脚跟,为重庆市区两级政府优化商贸结构交出了自己的答卷。

3.在重庆南坪步行街有门市面积945平方米,价值伍佰多万。

企业股东陈贤林和张小洪综合素质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章程

(于2014年2月14日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广安市前锋区中兴街10号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

长期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万元。

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信息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陈贤林

350万

货币

35%

2013.09.23

贺小金

400万

货币

40%

2013.09.24

张小洪

250万

货币

25%

2013.09.23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

(一)、

(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2014年02月14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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